1.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法第239條〕
2.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條2項〕
〔和誘—是指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得其承諾;若係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拐取者,則為「略誘」〕
3.犯第239條、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刑法第245條〕
4.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建議樓主去備案一下
fb的通聯記錄應該是不會消除的
line的話報案之後應該可以請警察幫忙調閱 **只限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