溝通不良的單車店!!!


這篇也一樣是誤會,所以也被刪掉刪掉!
或許很多人在評論別人時 , 可以正氣凜然 ; 但若被打槍則又不然 !

如同評論 : 版主不在場 , 相同您在場 ? 或您是事主 ?
若是事主 , 則光明正大出來說 , 對錯立明 , 如非事主 , 干卿何事 ?

相信版主夠成熟 , 知道事態如何 , 請尊重彼此的發言權 .
dan543 wrote:
嘿啦嘿啦!可以改一下...(恕刪)


+1
(還是刪吧…)
joe_5402 wrote:
或許很多人在評論別人時 , 可以正氣凜然 ; 但若被打槍則又不然 !


可以請你告訴我,參予這個討論串哪些人,曾經做過這種事?還是想當然耳,很多人都是這樣的?不管是不是正氣凜然,請就事論事,有錯誤就反駁,並不是沒有指名道姓就不算人身攻擊。


樓主要不要改用語,樓主自會拿主意。請考慮一下,萬一店家豁出去,告樓主毀謗罪,不曉得樓主有多少勝算?趁事情還可以收拾,改一下用語,你還是可以陳述你所知道的事實,相對店家告你能成功的機會會下降很多,至少店家比較不會豁出去告客戶(的朋友)吧,你一樣可以達到你的目的。

PS. 例如說:你可以說「店家的態度讓我同事很氣憤」,取代「店家的態度很可惡」,前者肯定是事實,後者已經在毀謗的邊緣了。

請做好自保。

最後,我認為這類討論串根本不應該出現在這裡。如果不是牽涉到欺騙的話,態度問題本來就牽涉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在沒有佐證的狀況下,毫無關係的第三者很難去評判對錯的,當然如果其他人也有類似遭遇也可以當作佐證。老實說只是一次買賣不合意,也還沒成交,浪費兩百塊和一些時間,這樣會不會太過大張旗鼓?

如果是買賣成交後的態度糾紛又不一樣,對同一個客戶成交前後態度不一(總不會成交前就這樣,你還跟他交易吧),這就牽涉誠信的問題了,為免其他網友上當,還是要PO文分享一下。
有一次北京的小朋友問我 : 台灣和大陸有什麼不同 ?

那時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正沸沸揚揚 , 我只回答 :
在台灣 , 我們駡總統没事 , 在大陸 , 對 領導人只有敬仰
說完各自會心一笑 ! 待會許多重要長官還會蒞臨 , 不知會不會
被趕出場 ?

就事實描述 (如果不是認為對方有錯 , 吃飽撐著?) , 就會被告毀謗 ?
套句李敖的話 : 就怕您不來告 ; 什麼時候台灣最珍貴的言論自由不見了 .

不管我認不認同版主見解 , 或者其他人的意見 , 在合理範圍內該有的權利 .
都有其存在理由 !

法律是政治的私生子 ------ 我的刑法老師說的 , 他說是他德國教授說的 ,
但我更不相信 : 用來作為最低規範和保障的法條竟是限制我權利的

告人毀謗 ? 別忘了也有誣告二字 .
joe_5402 wrote:
有一次北京的小朋友問...(恕刪)


法律是講證據的!這是消費者真正弱勢的地方,大多數的糾紛,消費者都拿不出證據。這是消基會存在的價值,透過非法律途徑逼迫商家讓步。

之前Kodak LS433的事件就是如此,一堆人過保後相機出問題,Kodak不承認設計有問題,堅持不肯免費維修,還因為不肯提供維修統計被消保官罰款。目前是否告上法院不得而知。倒是在中國已經開庭了,Kodak還是一樣的回答,沒有維修統計,光憑律師手上的累積數量想證明Kodak設計有問題,難啊。

SONY的CCD事件是個成功案例?我買的F717也中獎了,一開始也是過保不免費維修,重點是要連鏡頭一起換,很貴!最後SONY還是宣佈免費維修CCD,消費者打了一場勝仗?老實說,如果不是SONY同時期出售給其他相機大廠的CCD也出問題,少了這些相機大廠的壓力,還不知道要等哪時候。

對那些大廠來說,與消費者對簿公堂畢竟是有損商譽,這也是消費者可以著力的地方。

以樓主的狀況,可能更不利,不曉得樓主同事是否有錄音的習慣?也不曉得店家對於與客戶告上法院的得失評估?很多店家是有監視器的,店家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提供這些證據。

在法庭上,事實是需要檢驗的,難道要跟法官說:『要什麼證據?我如果不是認為對方有錯,吃飽撐著?』

台灣言論是很自由,不過還沒自由到你沒有任何證據就可以用一些太過激烈的用詞,還是勸樓主,用詞謹慎一點,一樣可以達到你的目的。


 真抱歉!沒想到簡單的陳述事實 竟然可以引起這麼多的紛爭 甚至收到不少抗議的簡訊
 不過 這不就是這個版存在的價值 
 我想我有必要說出我的想法 僅就事論事 大家交流意見:

 看了那麼多的回應  實在有很多感慨
 在台灣 買賣過程中 消費者一直處於劣勢
 台灣人被欺負習慣了 一時間不知道該怎麼迎接消費者意識高張的年代
 以至於 吃虧了 還認為自己是不是有錯
 甚至認為要巴結店家  甚至低聲下氣  才是一個懂分寸的買家
 有人主張 這樣的情形 沒有責任問題 只有"溝通不良"
 也有人主張 錯在我同事沒有事先問攜車袋有沒有缺貨 店家沒有"告知的義務"
我用個簡單的例子解釋 大家在想想看 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這兩個問題的 我想就是醫療糾紛了!

長期背痛的老先生去醫院求診 醫生說是椎間盤突出 開刀才能解決
老先生簽了手術同意書 接受開刀
開完刀 椎間盤突出解決了 但是老先生因為術後血腫壓迫到脊随 下半身癱瘓
家屬告到法院
醫生說: 這樣的手術發生下半身癱瘓的併發症 在國外機率是10% 我們醫院發生率是5% 比國外更低
這是不可預期的併發症 手術過程沒有任何疏失
家屬說: 開刀前 你並沒有說有併發症阿
醫生說: 開刀前 你又沒有問我!!!

如果是你 你會怎麼判 是家屬沒有問 還是醫生沒有講
法官很明確的判決 => 醫生及病患對醫療行為的了解不平等  醫生以其專業
 有”善盡告知的義務”包括手術的目的 過程 風險 及可能的併發症 
 所以醫生有過失!!!

 回到原來的事件
 你一輩子買過幾次腳踏車  一般人會知道原來買車送的攜車袋有缺貨的問題嗎?
 就像外科醫生每年都會碰到幾次術後併發症 已經習以為常 但是家屬怎麼知道
 開單車店  對自己販賣貨品的品質 數量 單價 缺貨的情況 有其專業
 當貨品或贈品缺貨無法即時交付 甚至有暇疵 對買家都有”告知的義務”
 怎能怪罪於買家沒有問!!!
 就法律來說
 因為溝通出了問題 雙方假使互有過失
 那造成的損失應由兩方按比例承擔(假設各半)
 店家的損失 => 無(該車隨即賣給他人) 同事的損失 => 約400元的計程車費
 那店家理論上要補償我同事的車費

 很可惜 店家處理的態度... 這才是令人不能接受的
 你可以歸咎於老闆的個性 接電話太忙 買家的脾氣
 但是並沒有辦法掩飾過失
 如果能友善的處理 我想沒有人願意花錢花時間 再去別處買

 至於有人說 我直接寫出店名意圖讓大家不要去這家店買東西
 我不這麼認為 不做具體的陳述  那版上的文章不就沒啥參考價值
 這個版的目的不就是交流嗎 文章對任何車或店家都有褒有貶 讀者自然會去分辨 重點是要陳述事實
如果今天有一家店服務很好 那網友該不該說出來讓大家參考呢
 話說回來 即使店家真的態度不佳  還不是一堆人捧著錢去跟他買
態度好不好 是很主觀的問題 也可能因為店家當天的情況有所出入
更和你願不願意去那裡消費沒有直接關係 因為每個人的訴求不一樣
有開VAG車子的人都知道 有一家零件商老闆脾氣非常古怪
我去他那裡買零件 至少被他罵過兩三次 但是我還是都去那裡買 因為我比較信任他的零件

原文前段描述當時的情況 之後將自己想法表達出來 不知道有啥不妥
如果沒有主觀的看法 那版上的文章有什麼意義呢 大家去看新聞就好了 (不過連新聞都未必公正...)
 
 至於攜車袋的問題 我的想法被證實是錯的 原來真的不是隨車附的 會缺貨!!!
 但是這不就突顯出 一般消費者的認知和想法 平常買東西送的贈品不多是隨貨品取貨嗎
至於店家先拿A 貨品的零件 拆賣給上門購買B貨品的客戶 也是很常見的事情 不知道這樣的懷疑有啥不對

 希望大家能繼續在這個版上良性的溝通
 還有請熱心的網友別再寄私訊給我 有問題 看我回的文章就好了
 
 最後再強調 如果發言有任何不妥 請版主將這個主題刪除 thanks!!!

=> 此文章經過重新編輯 以免爭議
 
版主是不會主動刪信的!如置頂文所說:「自負文責」

事實陳述?OK,我們來看看:

(略)

樓主已修文,以下評論因引用原文也刪除

.....

ryanpopo wrote:
版主是不會主動刪信的...(恕刪)


那麼,你同意那最後一句,並且也會向你的客人說了? ryanpopo兄?
管他態度管他林口管他坐公車,我相信此地絕大多數與我持相同意見者看到的只有這行字!

"你要不要?不要的話六點以後有其它人要買!!!"

很難相信胡錦濤對老蕭說"你台灣不來還有很多人要來!"
老蕭還會笑得出來,我們這些死忠派會不幹他姓胡的!
(不幸…這是事實,但就算是事實也得幹!)

但是呢…這世界上有"受屬性"這種東西。
而在台灣呢,還有"不穩定受屬性"這一樣。
所以呢…雖說反受屬性,尤其是反"視對象而不穩定甚或反向變性"的受屬性。
我是可以了解的。
畢竟,每天看報紙電視,"視對象而不穩定甚或反向變性的受屬性"的動物
每天還在製造新聞中。


雖說看來我錯了…為示負責,將原文消失並保留。

其實我也是這樣覺得

開版大大的描述充滿的主觀的敘述

老闆不說話的意思是代表什麼

我想不是你或我們可以認定的

有些人的態度容易讓人誤會

不是做服務業就該死

也許您同事的態度也惹火了老闆也說不一定

我同事之前也買了同樣的車

攜車袋一樣是缺貨中

人常常都會陷入一些情緒化的東西

總是覺得自己都是對的

錯的都是別人

http://www.wretch.cc/album/netskidd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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