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看到樓主以公佈對方姓名達報復之目的,
至於當時之狀況只有你單方之說詞,
事實為何請依法訴究,
你只是要塑造公車之惡行以合理你打人之動機,
並以被害人之身分激起鄉民對公車駕駛之反感,
想以與論制裁此司機,
此方法非常不可取,
如大家都如此那還要法院幹嘛,
如果有不明事實之人被有心人利用,
那不是搞民粹嗎,
大型車之死角很多,
你如看到公車有打方向燈要靠邊,
是否應先禮讓,
以避免事故發生,
而不是一昧指摘公車司機擠你,
多些理讓多份安全,
爭贏了只是讓自己多份危險,
還有每每有人建議別人動私刑,
我認為萬萬不可,
因為你將承受更大之刑罰,
及不可知之報復.
我身為人父後不像年輕時衝動,
因我知道衝動會帶來更大之後果,
我想樓主就是一個案例.
可否私下PM小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