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A:我根本沒提到自行車道!!! 他們槓麻有自行車道不騎去騎馬路我大概也懂點 路感不太相同
A:所以他們在馬路並行這是好事? 旁邊有車道可以練 不去用 跑來馬路練是好事?
馬路最主要的目的是交通 主要目的不是給你練車的...
A:規定一定有但懶得幫你找幫你解釋
那我騎車開車可不可以不要看後面 不打方向燈 隨我意變換動向?!?!
A:你一定也沒看全部的回文,甚至連影片都沒看懂!!!
你哪隻眼睛看到汽車要超車...汽車沒有要在這個時候超車...
是那個瘦的在這麼誇張的時間點輪車...被他嚇到 才輕按個喇叭
看起來是汽車只是稍微往前點要等他們過順順過的時候才超
1.你提的規定有慢車道,但旁邊是自行車道~
2.機車或慢車在馬路上單純並行犯法??還是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犯法?
法律只規定不可互相爭先並行、競速行駛!
3.為何我要強調"同向"、同車道?? 因為此情況後車要對前車盡注意義務!
除非涉及到車道的轉換!才有所謂轉彎車禮讓直行車而回頭注意的情況 。
自行車有左、右轉變換車道?
請問你說的規定是你憑空想出來的嗎??
甚麼叫注意義務? 就是前車有甚麼狀況,後車要注意或禮讓!!
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出事,上法院絕對是後方汽車要負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4.汽車沒有超車,請問前方的腳踏車是如何跟汽車發生接觸?? 睜眼說瞎話也該有限度....
chienchenghung wrote:
1.
可以解釋一下 " 並行競駛跟並排行駛不一樣..... "
是哪裡不一樣??
2.
可是兩位自行車仁兄. 一聽到要到警察局. 就烙跑了. 可見是自知理虧.
3.
又單車/自行車/腳踏車/人力車/公路車都沒有左右照後鏡及方向燈.
更要去轉頭注意左右側及左右側後方的車況.
或是能夠明確的去示意自己單車/自行車/腳踏車/人力車/公路車的行徑意圖.
1.競速行駛跟單純行駛夠白話了吧!!
還是對你來說那種程度的騎乘就叫飆車??
2.之前惡房東張淑晶也是欺負別人不懂法律,硬逼房客付違約金,
請問付違約金的房客是理虧嗎?? 大部分是"怕麻煩"!!
3.保持同向、同車道的行駛,前車要對後車盡注意義務是哪一條??
反倒是後車要超車,如果前方沒有示意禮讓,是否應該切換到內側車道後加速超越,再切回外側車道才是正確做法??
不切換車道直接往前開,這不就是大車心態?? 敢不讓汽車超,肉包鐵活該摔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rx9904 wrote:
1.競速行駛跟單純行駛夠白話了吧!!
還是對你來說那種程度的騎乘就叫飆車??
2.之前惡房東張淑晶也是欺負別人不懂法律,硬逼房客付違約金,
請問付違約金的房客是理虧嗎?? 大部分是"怕麻煩"!!
3.保持同向、同車道的行駛,前車要對後車盡注意義務是哪一條??
反倒是後車要超車,如果前方沒有示意禮讓,是否應該切換到內側車道後加速超越,再切回外側車道才是正確做法??
不切換車道直接往前開,這不就是大車心態?? 敢不讓汽車超,肉包鐵活該摔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1.
請不要斷章取義. 要引文就引全文.
所以依你的意思. 只要速度慢. 就可以不分場所地點. 不用管其他用路人??
就是可以在車水馬龍的交通要道上玩競速(並行)行駛. 不用管其他用路人.
就是可以在公共開放的公路/馬路/道路上玩競速(並行)行駛. 不用管其他用路人.
真的是把台灣的公路/馬路/道路當作你家的後院!! 跟競技場!!
2.
看那兩位自行車人士鳥樣. 不覺得是怕麻煩的樣子.
而是作賊喊抓賊. 惡人先告狀. 後面心虛先溜. 更符合他們的言行舉止.
3.
請不要單方面曲解法令規條. 你提出的是用在 " 車道 "
單車體積小. 速度慢. 所以可以占用整個公共開放的車道. 不用管其他用路人??
整個公共開放的車道可以當作你們自行車專用的並行競速車道. 不用管其他用路人??
在公共開放車道內可以隨意變更行進路線. 不用管其他用路人??
在公共開放車道. 要其他用路人配合你們的並行競速. 不用管其他用路人??
4.
依你的心態及思考邏輯. 你還可以在這裡回文. 我是覺得蠻訝異的.
希望你能夠繼續維持你的好運氣.
jason5765 wrote:
聽你一直在講輪車!...(恕刪)
你哪裡看到我在說 輪車??
我除了在26樓有提到他們超車跟併騎之外
我一直都在強調
變換行車線要注意後方是否有其它車
影片中單車騎士變換行車線也不看一下後面是不是有車接近就直接切了
如果今天在單車後面靠近的是一台時速60~70的機車,這兩個騎士可能要辦頭七了
車道對單車而言是很寬的一條路,但對汽車而言可不是
單車只是在同車道上偏左一點或偏右一點可能沒多大差別
但對其它車輛來說差別可就大了,更惶論如今天這一偏剛好偏進死角,難保又是一條社會新聞
今天馬路上不是只有自己一個人,防禦性的駕駛觀念也不是只有汽機車才需要有
不管你是要輪車、超車、轉彎、換車道注意一下後面是否有車是保障自己安全也保障別人的安全
chienchenghung wrote:
1. 請不要斷章取...(恕刪)
不是我斷章取義,而是你的文章充滿太多無意義的文字!
大概就是那種寫訴狀會被法官無視的那種......囧
還真的有人分不清"並行競駛"跟"並排行駛"的差別~
更別說前車與後車的路權關係,甚至連超車的法規都不知道~
法規沒有同車道變換路線的用詞,只有變換車道才會涉及到路權與注意義務的變動!!
而且影片中,自行車騎士也無蛇行、故意檔車或其他危險駕駛的情形
反倒是汽車違規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事證已臻明確!如有擦撞,上法院肇責跑不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如果這些東西還是看不懂,到時你違規超車撞到人,上法院敗訴別喊司法不公~
rx9904 wrote:
看來真的有人分不清"並行競駛"跟"並排行駛"的差別~
真的是分不清. 眼裡看到的就是兩台公路車並行. 文字差異改變不了事實.
rx9904 wrote:
更別說前車與後車的路權關係,甚至連超車的法規都不知道~
法規沒有同車道變換路線的用詞,只有變換車道才會涉及到路權與注意義務的變動!!
依你說法. 單車速度慢 體積小. 依然可以占用整個車道?? 不用管其他用路人??
車道是公共開放的. 因為你騎自行車. 所以是你自行車專用的?? 不用管其他用路人??
不知誰不懂超車法規?? 而是你 特權化 騎自行車的行為. 單方面解釋法規.
rx9904 wrote:
而且影片中,自行車騎士也無蛇行、故意檔車或其他危險駕駛的情形
反倒是汽車違規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事證已臻明確!如有擦撞,上法院肇責跑不掉~
就你說法. 整個車道都是你家的了.
自行車騎士當然沒有蛇行、故意檔車或其他危險駕駛的情形. 這不是廢話嗎??
汽車是否違規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不是你說了算. 還事證已臻明確?? 你是法官??
汽車駕駛上法院時. 拿出影片. 肇責雙方都會跑不掉. 但肇責誰大誰小法院判了才知道.
rx9904 wrote:
到底駕照是哪裡買的呢?
這個問題問得真好. 當你問我這句話時. 我也回你這句話.
到底駕照是哪裡買的呢?
rx9904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你可以找交通隊/法院解釋上面條款給你聽. 記得提醒對方. 你是騎單車的.
rx9904 wrote:
如果這些東西還是看不懂,到時你違規超車撞到人,上法院敗訴別喊司法不公~
不要詛咒別人. 這是不理性的言行.
chienchenghung wrote:
真的是分不清. 眼...(恕刪)
1.法規只規定不行競速行駛!!
不然路上一堆體積比汽車小的機慢車在路上單純並排行駛不就抓不完了?!
2.後車未經允讓,也無切換進快車道加速超車後再切回原車道。直接近距離超車真當路是你家開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3.路權是同車道當中,後車繼受前車!! 何來公共開放?? 還是你的公共開放是後車可以任意衝撞前車??
4.既然你都知道自行車騎士沒有蛇行、故意檔車或其他危險駕駛的情形,請問何來的可歸責事由??
chienchenghung wrote:
你可以找交通隊/法院解釋上面條款給你聽. 記得提醒對方. 你是騎單車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所以你的意思是,單車不屬於此條例中的"車輛" ??
chienchenghung wrote:
不要詛咒別人. 這是不理性的言行.

我是真的"不計前嫌"好運提醒耶~看來你真不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