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x9904 wrote:
1.法規只規定不行競速行駛!!
不然路上一堆體積比汽車小的機慢車在路上單純並排行駛不就抓不完了?!
2.後車未經允讓,也無切換進快車道加速超車後再切回原車道。直接近距離超車真當路是你家開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3.路權是同車道當中,後車繼受前車!! 何來公共開放?? 還是你的公共開放是後車可以任意衝撞前車??
4.既然你都知道自行車騎士沒有蛇行、故意檔車或其他危險駕駛的情形,請問何來的可歸責事由??
chienchenghung wrote:
你可以找交通隊/法院解釋上面條款給你聽. 記得提醒對方. 你是騎單車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所以你的意思是,單車不屬於此條例中的"車輛" ??
chienchenghung wrote:
不要詛咒別人. 這是不理性的言行.
chienchenghung wrote:
4.
依你的心態及思考邏輯. 你還可以在這裡回文. 我是覺得蠻訝異的.
希望你能夠繼續維持你的好運氣.
我是真的"不計前嫌"好運提醒耶~看來你真不理性!!
1.
"並行競駛". 一開始就是你自己提出來的. 說是跟"並排行駛"不同.
現在又改口. 說法令規定不可以競速行駛.
現在將"並行競駛"拆開. 是說可以隨意.刻意.有意並行. 不用管其他用路人??
2.
睜大你的雙眼注意看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ONszMHleIo&feature=youtu.be
影片第 6 秒到第 10 秒. 是公路車先無預警隨意變換行進路線. 直接切到汽車右前方.
當時汽車車頭尚未與第二部自行車並行.
影片第 14 秒到第 18 秒. 汽車超車時. 還略微向左偏移. 何來逼車?? 何來近距離超車??
是汽車被公路車騎士近距離襲擊. 拍打或踹車體. 甚至攔車.
3.
這邊問你三個問題.
一. 若機慢車(機車/單車)都主張你的說法. 你有想像過會有何種情景嗎??
二. 你騎單車/騎機車/開車都有依照你主張的說法. 同車道超車. 有先經前車同意或允許嗎??
三. 你騎單車/騎機車/開車都有依照你主張的說法. 超越同車道前方車輛. 會變換車道嗎??
路權歸路權. 難道馬路/公路/道路就因為你騎單車. 所以就變成封閉的?? 變成你個人專用??
說話前. 請經過大腦. 不要自說自話. 添油加醋.
我何時說過?? 公共開放是後車可以任意衝撞前車??
4.
所以我說你說的話都是廢話啊!! 不要張冠李代. 我從未認同騎士行為.
你都預設立場了. 公路車騎士當然沒有蛇行、故意檔車或其他危險駕駛的情形.
有無可歸責事由?? 不是你說了算. 要法院判了才算.
你是鬼打牆嗎??
我一直強調. 單車/自行車/公路車/腳踏車/人力車都算是交通工具的一種. 也要遵守交通規則.
5.
不是你找出法令條款. 就代表你是對的?? 懂嗎?? 你確定你有理解法令條款嗎??
不用 特權化 或 神化 騎單車/自行車/公路車的這一種行為.
你還是去找交通隊/法院給你解釋 你所提出的法令條款. 記得說明你是騎單車的.
6.
你有考慮到不同車種的相對速度及體積嗎??
台灣有多少的機慢車(機車/單車/慢車)?? 你知道台灣的交通環境嗎??
若是照你的說法. 台灣就算在修造1000條馬路/公路/道路也不夠用.
因為單一機慢車(機車/單車/慢車)都算一個個體. 行駛同車道. 後車要超前車必須變換車道.
每個機慢車(機車/單車/慢車)行駛在車道上. 若同車道後車要超前車. 必須等前車同意允許.
所以. 你在騎單車/騎機車/開車時. 也是有完全按照你主張的說法超車嗎??
7.
出門在外. 不論你使用任何一種交通工具. 都是要互相禮讓. 互相尊重.
千萬不要自私自利. 自我為中心. 想想還有其他用路人吧!!
8.
確實是我不理性在先. 讓你不計前嫌. 容忍那麼久了.
話講到這邊就好. 懂就懂. 不懂就不懂. 我怕我會受不了. 又讓你不計前嫌. 好心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