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團預告] 假日來抓賊..!

台中小康 wrote:
(恕刪)...實務上已有案例,樓主之建議如以上鎖單車釣魚是沒有刑責及陷害教唆之問題...(恕刪)


感謝熱心的小康,我們在其他文章見過面,你的法學素養不賴喔,法感很敏銳~

小康對於94台上第2237號的引用非常清晰,簡言之就是......

方式:釣魚。

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
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


效果:
釣魚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存在,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



方式:「陷害教唆」

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


效果:

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實施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所以小康也熱心地提醒樓主,如果真的要去做這件事情,要記得

台中小康 wrote:
......最好會同警方,建議向當地派出所說明建議,並由警方(便衣)陪同,或提供車輛讓警方釣魚.蒐證器材警方應有,應由警方準備......


也就是說,要注意你當時必須處於一個「有權可以實施刑事偵查技術」的情況下。
也就是說你必須是一個偵查機關,或者是你至少是必須是配合警方辦案的情形。
要不然你就不算是在進行「刑事偵查」,如果你無權進行刑事偵查,那麼也就不適用94台上第2237號的情形了。
<看緊自己的財物,不讓偷兒有可趁之機,社會上也不會有因偷竊入獄,而造成破碎家庭的悲哀.(社會成本很高)>真是讓人無言的一段話

當我看到這樣的一句話,或者是類似的話語,深覺得這個社會已經病態了,小偷偷竊的行為那是因為必然發生,也應該正常發生,所以變成財務的擁有者必須要防止被偷竊,所以很多高樓大廈通通都裝鐵窗,這已經是世界的奇景了,還造成多人因逃生不易而死亡,社會成本更高,現在竟然大家還認為這是理所當然,難道不應該是單車隨意放都不應該會被偷竊才是正確的思維嗎??怎麼大家通通都在責備那些沒有看好車子的車友,法律是規定車友應該要照顧好車子,還是規定竊盜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呀看到很多人都這樣子去責備沒有義務的車友,我感到不可思議也很對這個社會教育失敗成這樣要大聲的告訴大家!!將心比心,道德就不會淪喪.............例外舉個例子,常看到很多人車子被偷但卻又被教訓因為他沒有乖乖顧好車子,應該人與車共存亡,啊請問一下,買車是用來休閒用還是買來保護的啊!!那大家那種責備車被偷的車友的言語,跟從前責備被性侵害的受害者,怪他太晚回家,怪他穿的太露有什麼兩樣,希望大家好好想想吧.

最後,針對板主的想法,個人認為板主應該也是個正義之士,看到這些小偷的行為很氣不過,又對警察的態度感到無奈,所以才有這樣的想法,姑且不論釣魚的手法在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能力,我認為板主這樣想也沒有錯,因為政府既然不准大家自力救濟,那就應該由公權力好好的去執行應做的事,既然大家都知道公權力的態度,那回歸到原始,自己想辦法,那究竟錯在哪邊,錯在方法??錯在沒有考慮人權??還是錯在多管閒事??總而言之,我支持板主的想法,但做法可能需要商議,畢竟有很多觸犯法律的部分,但.........真的被抓到再說吧!!偷車賊不也如此,彼此彼此而已!!所以板主加油
pill wrote:

兄台的論述,有兩個部分,個人不太認同:

1.「網路期約性交易」等案件的釣魚逮捕,其型態不同於一般誘捕偵查?
2. 因為他是對於「已經犯罪」的人?
...(恕刪)



可能是我沒說明清楚什麼叫做「網路期約性交易」......抱歉抱歉!

首先必須先說明,阿呆本來就無罪,誘捕偵查而逮捕了,也一樣得放走。
君不知台灣的法律不處罰嫖客,而是處罰從事性工作之人嗎?至於嫖客嘛...只是「證人」身分罷了。

為什麼呢?

1、性交本身是一個人類的基本慾望,並沒有什麼好罰的,所以嫖客不會被罰。

2、對於網路性交易的處罰,大約是因為「在網站上公佈了性交易的要求」,這點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當他公佈訊息時,就「已經是犯罪之人了」。對於「已經犯罪之人」,警方假意承諾買春,目的是為了逮捕這個以犯罪之人,我所謂的「網路期約性交易」的案件指的就是這種情形。

3、這樣的手段不是一種誘捕偵查,而是一種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方式;簡單講:因為行為人已經觸法了,雕出來的行為只是為了抓人。

4、散佈性交易訊息這樣的行為之所以要處罰,是因為它的危害在於「人人皆可在網路上得知這個訊息」,行為人等於是造成了「對兒童及少年的直接危害」,因此一定要處罰。

5、而實務上為什麼要帶走嫖客呢?簡單講是為了保全證據(這點很牽強吧?!)以及製作證人證詞,因此在查獲性交易案件時,連嫖客都會被帶回警局製作筆錄。


pill wrote:
........
今天一個警察在網路聊天室,號稱貌似林志玲,開價3千找援交。
結果找到一個好色,貪小便宜的阿呆,來羅織入罪。

這部分有無誘捕偵查?
如果今天警察不設這樣的局,阿呆會犯下這樣的錯誤嗎?


1、我不是警察,但是我不了解警察是不是真的有這樣辦案的,但是據我所知,警察號稱貌似林志玲而開價3千元找援交,這個警察就已經先觸法了。(法條同上述)

2、阿呆是嫖客,最多只是證人,證人除非抗傳作證,否則不會逮捕,就算用抗傳作證來處置證人,也不叫做逮捕,而叫拘提。

3、這部分有無誘捕偵查?當然可能,不過那是在用於誘捕散佈性交易訊息之人,但是這件事的犯罪者是警察本人,哪有自己誘捕自己的?!

以上為本人淺見,歡迎討論。

對於這種方式,我是超想參加的..
可是時間不允許!!
但是我會為你們加油的.
也希望你們要優先考慮到自身安全喔..
加油!! 加油!!
timber woft發言

Dear 小康兄

有點好奇
2個問題點...

1.
警方如今不再使用釣魚方式辦案,
那92年案例是警方使用釣魚方式的判決結果,(本人引用97年度之判決)
還適用今法嗎?

警察不再用釣魚方式,主要原因為 
誘捕釣魚不好區隔,區隔方式之前fish168發言已說明,
且誘捕方式恐將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未免爭議故宣示禁止.

 

2.
釣魚辦案均為警方所使用,
正當性都為社會所爭議,
一般民眾使用釣魚方式,
真具有合法性嗎?

說明一些實例,微軟之前抓盜版之方式,皆為派員到店,要求購買電腦,並暗示免費灌盜版軟體,
店家為作生意故多配合,等取得發票及電腦中盜版軟體,在向警方報案申請搜索店家,取得事證後要求和解賠償,
此方法店家答辯陷害教唆,但多無法成立,因店家灌盜版軟體多非一次,於員工偵訊及出貨單可證,故檢方皆認為原告僅提供機會,非提供犯意.微軟之蒐證即可證非檢調機關也可蒐證,但逮捕本人就覺得萬萬不宜了.
這篇文章好像變成在討論釣魚與誘捕的差異性與實務上的認定,我想大家應該要針對板大推出這系列可拍電影的情節構想發表意見,也對板大的動機發表意見,怎越看越怪了!!!哈哈哈
感謝2位先進的精闢回覆

不好意思
一次問個到底
樓主舉辦活動的合法性,答案就會出來
免得正反意見沒完沒了

請問guaiso兄或小康兄(免費的法律顧問機會難找)
樓主所舉辦的活動是屬下列哪一類?

1.釣魚
2.誘捕
3.陷害教唆

謝謝!!
Want Strida No Aluba wrote:

別人的小孩死不完心態+看好戲的心態+出了事不關我的事==>實在是不應該 !!

不過 !! 既然樓主已經招齊人數 我也不再說啥 ! bibi++
...(恕刪)


我(反對的人)並不是有著 "別人的小孩死不完心態+看好戲的心態+出了事不關我的事" 的心態...
只是希望不要這麼莽撞去實行一個有爭議且危險的事

如果能以警察為主(警察單位認為此計畫可行的話)
板大人馬為輔
比較好...

前提是 ------> 有訊問過司法專業兼有權單位的人
認為此計畫可行再說吧!
提供上鎖之非報廢單車,如樓主所建議之方式進行,此蒐證方式應為釣魚,
如有人開鎖或未開鎖而帶離車輛,此行為應會被認定竊盜.

我個人認為只搜證不逮捕是可行(安全考量),我是法律專業人士但無行政權或偵查權.
會偷車的人就會偷不會偷車的人就不會偷
一台20萬腳踏車放我面前幾小時甚至到半夜沒人我也不會去偷
會偷的不管你是故意放著給他偷的還是剛好放那邊的
有機會下手他就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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