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huang wrote:
哈 市府自有定奪勒...(恕刪)
的確是有規定,我家裝潢時也移過前院的樹,家中有樹者,不是想怎樣就能怎樣,有人通報的話就等著挨罰。
其他縣市有相關法令嗎?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維護都市自
然文化景觀及綠色資源,並健全都市生態,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樹胸高直徑0.八公尺以上者。
二 樹胸圍二.五公尺以上者。
三 樹高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 樹齡五十年以上者。
五 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群
體樹林、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樹胸高直徑係指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胸圍係指離地一.三
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第五條 受保護樹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
良好生態環境。
第六條 ....基地屬私有土地者,建設開發者為利用土地之需要,得擬具移植計畫與復
育計畫書圖,並自行負擔經費,向主管機關申請移植。
第七條 ...各權責機關為執行本自治條例,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
公、私場所進行勘查。
前項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勘查。
第一項勘查,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
第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完
成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第十二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連續
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第十三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得強制執行外,並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之罰鍰,且得按日連續處罰至履行義務為止。
第十四條 依本自治條例課處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休閒、挑戰、團騎、獨騎-我的單車是豐富的
1. 網上這種正反並呈的討論其實非常可貴, 我相信因此而我們不會犯下大錯. 這就是民主的價值. 這是對岸基本上看不到的. 當然有些情緒出現, 大家一笑置之就好.現在台灣好像非藍即綠, 其實藍綠都會犯錯, 但台灣社會依舊存在. 我們實在不需在此點一直選邊站.
2. 一個樹或300棵樹跟一片有300棵樹的樹林其實具有不同的生態意義. 前2者是種植盆景或盆栽的觀念, 沒錯, 那也是樹, 但是那個意義比較就是一個生命或是300個生命, 但是一片300棵樹的樹林, 則可能是一個小型的生態系, 會是3000000個生命或更多.就生物多樣性而言, 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這點是目前許多都市計畫者思考的盲點, 他們開闢公園也種了樹, 但於增加生物多樣性而言幫助有限. 如果種的是外來種的樹, 那就更可惜了. 阿里山或溪頭, 北橫的柳杉林都是這樣. 我們喜歡的小葉欖仁, 或是北部台地經常可見的相思樹林都是, 那些都不是本地植物. 那樣的一片樹林不能自己繁衍, 也不太能提供當地生物實務與棲息地. 大限一到就會大規模枯死, 更加劇烈地衝擊環境.
3.就生態意義而言, 對這種"荒野地", 其實最好的開發就是不開發. 鋪設木棧道作步道可能是最低衝擊的做法. 用足跡踩出一條路或是鋪水泥那都是非常糟糕的作法. 憑良心說, 在這種原(次)生林做腳踏車道對生態的衝擊相當大.
4. 魚與熊掌難以兼得, 要靠公民社會的智慧. 建議市府先暫緩, 做個生態衝擊的調查再進行下一步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