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公館的原始森林--郝市長居然因為要蓋自行車道而移除

所以我的回覆就是大道理大家都會說,你說的那節目可曾討論我所舉例的事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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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一下節目吧,那節目也不是我做的,看了節目或許會得到你要的答案,因為我也沒看到你有寫什麼大道理,所以我也不知從何回應.
davihuang wrote:
哈 市府自有定奪勒...(恕刪)

的確是有規定,我家裝潢時也移過前院的樹,家中有樹者,不是想怎樣就能怎樣,有人通報的話就等著挨罰。
其他縣市有相關法令嗎?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維護都市自
然文化景觀及綠色資源,並健全都市生態,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樹胸高直徑0.八公尺以上者。
二 樹胸圍二.五公尺以上者。
三 樹高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 樹齡五十年以上者。
五 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群
體樹林、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樹胸高直徑係指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胸圍係指離地一.三
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第五條  受保護樹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
良好生態環境。

第六條 ....基地屬私有土地者,建設開發者為利用土地之需要,得擬具移植計畫與復
育計畫書圖,並自行負擔經費,向主管機關申請移植。

第七條 ...各權責機關為執行本自治條例,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
公、私場所進行勘查。
前項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勘查。
第一項勘查,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

第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完
成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第十二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連續
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第十三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得強制執行外,並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之罰鍰,且得按日連續處罰至履行義務為止。

第十四條 依本自治條例課處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休閒、挑戰、團騎、獨騎-我的單車是豐富的
恩~
所以如果沒在這個限制範圍裏
就是依法辦理
那有啥好爭的阿...
老實說我覺得沒必要蓋
因為福和橋、永福橋兩橋相距大概只有一兩百公尺
而永福橋那邊已經有休息的地方了
再蓋沒啥意義
還要砍掉一堆樹

郝市長可能平常摔車摔怕了
所以拼命增加自行車道
想說這樣以後騎車會安全點(誤)

座騎:08' GIANT XTC SE2 ~ 騎車請用腳騎,不要用嘴巴騎 ~ 上坡比快,下坡比慢,安全第一 ^^
我經常地來往台灣與大陸, 也是單車愛好者. 我不住台北, 但對寶藏巖那塊青蔥則不陌生, 因為那是我大學時代最享受的一片寧靜. 閱讀了版上各位先進的討論, 我也來湊一下熱鬧.
1. 網上這種正反並呈的討論其實非常可貴, 我相信因此而我們不會犯下大錯. 這就是民主的價值. 這是對岸基本上看不到的. 當然有些情緒出現, 大家一笑置之就好.現在台灣好像非藍即綠, 其實藍綠都會犯錯, 但台灣社會依舊存在. 我們實在不需在此點一直選邊站.
2. 一個樹或300棵樹跟一片有300棵樹的樹林其實具有不同的生態意義. 前2者是種植盆景或盆栽的觀念, 沒錯, 那也是樹, 但是那個意義比較就是一個生命或是300個生命, 但是一片300棵樹的樹林, 則可能是一個小型的生態系, 會是3000000個生命或更多.就生物多樣性而言, 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這點是目前許多都市計畫者思考的盲點, 他們開闢公園也種了樹, 但於增加生物多樣性而言幫助有限. 如果種的是外來種的樹, 那就更可惜了. 阿里山或溪頭, 北橫的柳杉林都是這樣. 我們喜歡的小葉欖仁, 或是北部台地經常可見的相思樹林都是, 那些都不是本地植物. 那樣的一片樹林不能自己繁衍, 也不太能提供當地生物實務與棲息地. 大限一到就會大規模枯死, 更加劇烈地衝擊環境.
3.就生態意義而言, 對這種"荒野地", 其實最好的開發就是不開發. 鋪設木棧道作步道可能是最低衝擊的做法. 用足跡踩出一條路或是鋪水泥那都是非常糟糕的作法. 憑良心說, 在這種原(次)生林做腳踏車道對生態的衝擊相當大.
4. 魚與熊掌難以兼得, 要靠公民社會的智慧. 建議市府先暫緩, 做個生態衝擊的調查再進行下一步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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