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修改預定版)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依道路交通法令規定之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日本的規則就是這樣(5年以下の懲役または100万円以下の罰金),其他如闖紅燈(信号無視),闖平交道,忽視暫停標誌可處三個月以以下的牢役,五萬日元以下的罰金。其他違規也是兩萬到五萬不等,比我們台灣最重600元(闖平交道2400元)的罰鍰,若考慮兩地的物價差異,可是比我們重十倍之多!

注意罰金刑事處分罰鍰才是行政處分

a22akse wrote:
闖平交道2400元

闖平交道罰款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要酒後騎車或開車的人~

希望政府能訂個法規

讓這些人需要用到公用財產的時候(消防.救護...)

有一定的罰則~

不然都被這些人搞死了~

還有像是那種該死的白目登山客或戲水客也是~

另外...一堆在危險地方煮玉米跟煮蛋的白目遊客~最好以後出事也加重罰則~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有這種消防隊員..真是奇葩呀!!
連最基礎的緊急醫療觀念都沒有,
真是終於知道為什麼消防隊常被罵了!

對了,樓主呀,你是替代役的吧!
正常的消防隊員應該不會這樣講,會被轟到爛吧!
希望你不會有一天,週遭的親朋好友要叫救護車時,
對方說...車子還沒洗,不能救你!!...(恕刪)


我很想知道. 有一天當你叫的救護車來的時後滿是嘔吐物. 你會怎麼想?

搞不好還找媒體去報料呢. 樓主我支持你.

看到這裡我才發現mobil01可以改名叫正義01可能會比較好.

台北/ Steve Lee
救人要緊啦

載過豬流感病患之後,沒有消毒完成沒關係

覺得消毒不重要的都可以去載

反正他們敢搭嘛

上面好幾個都很勇敢

還有自認比自己老師還有見地的醫生呦
PEUGEOT好?PEUGEOT妙?PEUGEOT聒聒叫? 切... 我又不是獅幫義和拳.白蓮教 少來這套
gogo71717 wrote:
將患者上車後,
與他同行的一個男子也上了我們的救護車,
我對他詢問了關於患者的事故機轉,
才說沒幾句話,
躺在擔架上的患者,
天殺的~!!居然給我吐了,
還跟噴泉似的,
搞的我的褲子、整台救護車都是他的嘔吐物,
我隨即脫口而出了趕羚羊,
但是我想醉死的他應該感受不到我的憤怒,


老J wrote:
罵個粗口舒發一下情緒,但還是非常認真的救人
這有什麼問題勒?
我看不出來


開板大爆粗口的行為非常不恰當。

人本來就會犯錯,這並不奇怪。不過如果犯了錯還振振有詞,就表示他以後還會繼續這樣。而老J在旁邊給他加油打氣,說不定還會鼓勵開板大變本加厲地爆粗口,所以我一定要提出我的看法。

罵個粗口抒發一下情緒,但還是非常認真的救人
這有什麼問題呢?

既然老J誠心誠意地提問了,我就大發慈悲地告訴你:

這個叫做公然侮辱罪。

因為傷患嘔吐而用「趕羚羊」罵他(我相信開板大當時罵的是更標準的三字經),怎麼會沒有問題呢?

請想像一下:

如果有人喝醉酒在醫院嘔吐,甚至吐到整個病床都是,醫師和護士都可能會罵人,但他們敢罵趕羚羊嗎?
如果有人喝醉酒在計程車上嘔吐,甚至吐得整車都是,計程車司機一定會罵人,但他可以罵趕羚羊嗎?
如果有學生喝醉酒在課堂上嘔吐,甚至吐得整個教室都是,老師和同學一定會罵人,但他們可以罵趕羚羊嗎?
如果有人上班時間喝醉酒在公司嘔吐,甚至吐得整個辦公桌都是,上司一定會罵人,但他可以罵趕羚羊嗎?
如果有人喝醉酒在你家門口嘔吐,甚至吐到你的身上,你很可能會罵人,但你可以罵趕羚羊嗎?

都不行!因為這樣會構成公務侮辱罪。至於喝醉酒嘔吐弄髒病床、桌子、車子或衣服,有民事賠償的問題,但除非嘔吐的人是故意的,否則沒有刑事責任。

在上述例子中,我相信絕大多數的醫護人員、司機、老師同學、上司或不相干的路人都不會罵趕羚羊。

再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喝醉酒在派出所嘔吐,員警會不會對他罵趕羚羊?

我不知道。不過,如果員警或消防員認為這樣「沒什麼問題」,社會大眾也許不敢對他們怎麼樣,但這樣的警消人員絕對得不到我的尊重。

因為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
gogo71717 wrote:
我隨即脫口而出了趕羚羊,
但是我想醉死的他應該感受不到我的憤怒


他並沒有去罵酒醉騎士呀

這只是出於直覺的一句口語而已呀

這就和有人在無預警狀況下遇襲時會脫口而出"靠""X""他X的"

不能因此而解釋為公然侮辱

如果他是說"趕羚羊.你這個醉鬼"或是"趕羚羊.你XXXXX"這樣才在語法上有針對性

沒有明確的針對性,就沒有被侮辱的對象呀

最多只能說,這位救助隊員說話比較"粗"罷了

PEUGEOT好?PEUGEOT妙?PEUGEOT聒聒叫? 切... 我又不是獅幫義和拳.白蓮教 少來這套
foxclimber wrote:
開板大爆粗口的行為非...(恕刪)

第一、依刑法第314條的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那個醉漢出面告訴。

第二、因為傷患嘔吐而用「趕羚羊」罵他,在救護車內應該屬於非公共得出入之場所。

第三、再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喝醉酒在你車內嘔吐,你會不會對他罵趕羚羊?

第四、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我喝醉酒在你車內嘔吐,害你不敢開車去載你女朋友回家,我相信我酒醒之後也會說你罵的好。

警消人員不需要您的尊重,但警消人員一定要為人民服務。
版大的出發點是請勿喝酒後騎乘單車 勞民傷財 害人不淺。
感謝!這個網站很實用。受教了學起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