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身為前車可以不顧慮後車 在同一車道內 任意變換動向!!!
道路主要目的是交通 主要不是給你玩車練車用的
你可以去問交通分隊,此影片中的騎士違不違法? 自行車騎士可不可以騎乘在外側道路上~
katana057 wrote:
還有題外話 : 後單車是不是也沒保持安全距離超前單車
那麼愛講法規 那一併套用那上去吧
本條規定半公尺以上間隔是針對汽車超車!!
慢車超車對於安全距離的間隔沒有明文~只說要從左邊超車!! 所以超車時無可避免會往車道左側靠近!!
rx9904 wrote:
那個是人行道,因應自行車的政策被規劃成行人與自行車的人車共道!!
非慢車道!
不是所有慢車都能行駛~
因此外側道路仍然保留供慢車行駛的功用
你可以去電給大安分局交通分隊!
問信義路四段的外側道路行駛自行車有無違規!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18 22:46 #38wrote:jcchiou wrote:
很多人好像沒搞清楚騎士暴怒的原因.
按喇叭還好, 只是不爽.
最後的超車貼得太近, 完全不顧擦撞的風險, 才真正惹怒了單車騎士.
兩個上卡又沒戴安全帽, 一摔車非死即傷.
差點死翹翹耶! 生氣一下很奇怪嗎?
台灣行車文化就是大車欺負小車, 四輪欺負兩輪, 兩輪欺負行人.
觀念不改, 糾紛不斷.
去過那麼多國家, 只有台灣的汽機車會對剛起步的單車猛按喇叭.
最美麗的風景? 請先從尊重其他用路人開始.
很多人還是沒搞清楚騎士被鞭的原因,
時不時騎到車道內側還好,只是不爽,
最後的超車貼得太近, 完全不顧擦撞的風險,甚至敲打車窗, 才真正惹怒了汽車駕駛與鄉民.
兩個上卡又沒戴安全帽, 一摔車非死即傷.
差點死翹翹耶! 生氣一下很奇怪嗎? 為什麼我要因為別人的錯誤行為背上兩條人命?
台灣行車文化就是大車欺負小車, 四輪欺負兩輪, 兩輪欺負行人.
老的欺負年輕的,沒安全觀念的欺負正常駕駛的
觀念不改, 糾紛不斷.
去過那麼多國家, 只有台灣的單車會對其他用路人叫囂.
沒有法治觀念, 不留給他人生活,使用的空間.
最美麗的風景? 就是這樣才會只剩下正妹可以看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19 10:44 #44wrote:jcchiou wrote:
甚麼叫先不管法律規定? 你才知道你在講甚麼嗎? 別人都貼好給你看也可以裝作沒看到.
法律一向是道德的下限.
那就來看一下第73條吧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1.右側有自行車道,該自行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
2.在右側有障礙的情況下超車爭道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19 10:44 #44wrote:慢車被近距離超車是會嚇到的, 這個很難理解嗎?
只憑一己之喜好, 不問是非敵視慢車, 你這種想法才是台灣交通亂源.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所以說不要憑一己之喜好, 不問是非敵視他車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汽車被這麼多三寶撞依舊要賠上大量的時間、財力給那些靠過來的三寶
在說一次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rx9904 2015-11-19 01:07 #39wrote:
1.自行車道不等於慢車道! 自行車一直都在兩線道的右側靠右(外側車道)
史上最強的白痴2015-11-19 08:52 #41 wrote:
所以騎士一直騎在慢車道,未騎在自行車道
rx9904 2015-11-19 22:52 #45 wrote:
1.外側道路並無排他性,否則除了自行車外的慢車不就上不了路?!
而自行車道是禁止行駛如人力拉車、最高時速30公里以下的電動機車..等等!!
除非右邊的自行車道升級成完整的慢車道,才有未依規定行駛慢車道的事由!
因為外側車道會因有慢車道存在而不須容納慢車車流!!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19 23:39 #46 wrote: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之一
自行車外之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右側
自行車應行駛於自行車道
不會有其它慢車上不了路的問題
rx9904 2015-11-19 22:52 #45 wrote:
4.慢車超不了車?? 哪請問慢車與慢車之間的超車與快車超慢車的情形是怎樣??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19 23:39 #46 wrote: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定義汽機車超汽機車,汽機車超慢車
就是沒有定義慢車去超車
另外你誤會了
慢車系指第69條的定義
相關法規沒有定義快車
如果你是要說汽機車超慢車
在你引用的第47條有相關規定
為避免誤會
車輛的定義在第3條之八
rx9904 2015-11-20 00:27 #48 wrote:
所以汽車超車的"車"是指"車輛"還是專門指"汽車"。
如果是汽車,那是否代表汽車遇到汽車以外車種就不須遵守交通規則??
之前扯啥慢車超不了車,慢車也是屬於車輛! 超車與被超都要遵守法規!!
此影片除了自行車之間有超車行為外,再來就是汽車與自行車之間! 有糾紛的是自行車(前車)與汽車(後車)
再來,同車道的"車輛"順序行駛是為了固定前車、後車的路權。想要改變就要照著規則合法超車!!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01:28 #49 wrote:
超車的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八項
係指汽機車與慢車
依47條定義汽車超車之情況
但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該行車紀錄顯示該汽車有鳴喇叭
且前車已靠右
未違反47條之超車相關規則
rx9904 2015-11-20 00:27 #48 wrote:
原來先天騎得慢就是要讓人超(操),這不是大車心態甚麼是大車心態??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01:28 #49 wrote:
路霸就是個人道德倫理的問題了
跟隨意攔車叫囂一樣
有問題的是人,不是車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01:28 #49 wrote:rx9904 wrote: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原來自行車之間的超車,叫做爭先、爭道?! 並排行駛是互相並行競速駕駛?!
那說汽車惡意逼車而非違規超車也不會太言過其實!
所以你也默認同意自行車是危險駕駛了嘛
至於逼車法規沒有相關定義
不過參照2013/12/25新聞稿
逼車依照第43規定來懲處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該汽車未違反43條一至五項規定
如有定義逼車之相關條文,也請不吝赐教
至於慢車
是的,台灣法規也沒有定義慢車的逼車行為
對慢車也沒有類似43條的相關規範
rx9904 2015-11-20 12:30 #52 wrote:
信義路的自行車道是與行人共用的人車共道,非慢車專用道!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15:01 #53 wrote:
是的,非慢車專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條 第一項
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該影片的自行車為"自行車"
須行駛自行車道上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條 第二項
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以及依據第73條第一項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其餘慢車不得行駛自行車道
應於一般道路靠右側行駛
rx9904 2015-11-20 12:30 #52 wrote:
外側車道是屬於機慢車道!!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15:01 #53 wrote:
完全錯誤
該路段未劃設機慢車道,機車道
係不屬於機慢車道
機車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3-2條 第一項 行駛該路段
慢車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條 第一項 行駛於規定道路
機慢車道標誌可參考Wiki百科
駕照筆試沒要求滿分
不過以後上路不要走錯路了
rx9904 2015-11-20 12:30 #52 wrote:
還是你覺得單車不是車! 汽車超慢車不需遵守超車法規??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15:01 #53 wrote: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01:28 #49 wrote:
2.超車的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八項
係指汽機車與慢車
依47條定義汽車超車之情況
但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該行車紀錄顯示該汽車有鳴喇叭
且前車已靠右
未違反47條之超車相關規則
至於超過去後自行車敲打車窗又是別的故事了
此段已解釋,不再贅述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15:01 #53 wrote:rx9904 wrote: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
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
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
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條 第一項
該自行車為右側車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所以說不要憑一己之喜好, 不問是非敵視他車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汽車被這麼多三寶撞依舊要賠上大量的時間、財力給那些靠過來的三寶
在說一次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如有定義逼車之相關條文,也請不吝赐教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參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5條
你可以告訴我你駕照的路考的成績嗎
或是駕照花了多少錢
或是畢業證書花了多少錢
順帶一題,我第一張畢業證書花了大概30萬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在最後寫給護航的各位:
今天自行車的行為換成兩台BWS你們依舊會護航嗎?
BWS不能騎在自行車道
BWS不需靠右依序行駛
BWS在法規中有定義超車方式
今天是BWS敲車窗攔車你們還會說是汽車的錯嗎?
我不懂...我只是個白癡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本人11/20 19:42 已去電大安分局交通分隊詢問(有錄音)
結論是自行車應行駛柏油路面
人行道上劃設之自行車道為特例開放給自行車行駛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對於行車方面
目前除已確認的爭議點
大概剩下
1.後自行車超前自行車行為是否合法?
2.汽車超車是否合法?(本人在前段有做解釋,本人認為是未違法的)
以上兩點(截至另一棟樓之討論,超過19小時沒回覆的就當認同了)
rx9904 wrote:
你可以去問交通分隊,此影片中的騎士違不違法? 自行車騎士可不可以騎乘在外側道路上~
本條規定半公尺以上間隔是針對汽車超車!!
慢車超車對於安全距離的間隔沒有明文~只說要從左邊超車!! 所以超車時無可避免會往車道左側靠近!!




rx9904 wrote:
我問你一個問題好了
你之前堅持外側道路不能騎自行車的理由是甚麼??
rx9904 wrote:
我講了那麼多,結果還是要交通分隊解釋給你聽!!
如果說網友講法規、講道理你都聽不進去!!
只想聽相關單位依職權所做的解釋!
那我跟你解釋再多也是對牛彈琴!!
rx9904 wrote:
汽車超車的法規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我覺得你還是寄影片去交通局或交通隊詢問!!
一個連信義路四段的外側道路都要硬坳慢車不能通行、胡亂適用法規的人。
實在很難跟你這種人溝通~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01:28 #49 wrote:
2.超車的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八項
係指汽機車與慢車
依47條定義汽車超車之情況
但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該行車紀錄顯示該汽車有鳴喇叭
且前車已靠右
未違反47條之超車相關規則
至於超過去後自行車敲打車窗又是別的故事了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15:28 #54 wrote:
我也會紅線停車
但我不會說紅線停車是對的
我也會紅燈右轉
但我不會合理化紅燈右轉
我也會高於限速駕駛
但罰單來時我會認份的去繳
我不會違規時主張我沒有錯
但我有所依據主張你錯誤時
也請你拿出相關法規反駁我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如有定義逼車之相關條文,也請不吝赐教
參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5條
你可以告訴我你駕照的路考的成績嗎
或是駕照花了多少錢
或是畢業證書花了多少錢
順帶一題,我第一張畢業證書花了大概30萬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沒什麼
就單純汽車有一般車道不能走機慢車專用道,
行人有人行道不能走在馬路邊
那自行車有自行車專用道卻不走這樣對嗎?
根據電洽台北市大安分局交通隊員警詢問的結果
該路段為人行道
是劃線標示額外開放自行車行駛
並非設立為自行車道
個人理解是如同調撥車道
在符合但書規定的情況下行使與原本不同的路權
從頭到尾我也在講法規,講道理
如同上述,該路段為額外開放
在路上沒有立牌提醒,且找不到直屬機關發佈的新聞稿之情況下
我當然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敘述
認為自行車不得行使於外側車道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反倒是我覺得你選擇性忽略我部份的回覆
或許你也該提出你判斷違規超車的相關依據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至於寄給交通局(隊)判斷
不要鬧了
雖然因為3000元喊卡
但原本11月警察開車禍初判表是不能判定肇事原因的
員警的職權本來就在非專業領域上不能判斷
不然為什麼路邊臨檢抓改車只能開單子叫你驗車
不能開紅單直接裁罰
katana057 wrote:
你有點文不對題唷
我從頭到尾都沒提到騎在馬路上合不合法
痾 硬要說的話...有違法 沒戴安全帽
自行車使用人不得任意行駛於汽、機車道,或違規闖紅燈;未配戴安全帽等,處以三百元罰鍰。
法規




katana057 wrote:
我的文很多點你也沒回答
所以單車上了馬路不能套在交通法規裡
三、行駛(道安規則124條)
1.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2.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3. 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再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馬路
請問什麼叫順序行駛呀- -?!?!
katana057 wrote:
還有你們護航派的 幾乎都打算回避
前單車在超越臨時停車時 後單車不是接著超 是一次想超兩個!!! 而且無預警!!! 更連看都沒看!!!
提早橫跨更讓後車意想不到的距離 !!!
katana057 wrote:
所以 汽車駕駛按了喇叭 沒什麼不對
但前兩單車知道後 卻故意並排行駛
所以呢!!!所以呢!!!????????
rx9904 wrote:
你哪隻眼睛看到警察...(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