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身為前車可以不顧慮後車 在同一車道內 任意變換動向!!!



道路主要目的是交通 主要不是給你玩車練車用的


你可以去問交通分隊,此影片中的騎士違不違法? 自行車騎士可不可以騎乘在外側道路上~

katana057 wrote:
還有題外話 : 後單車是不是也沒保持安全距離超前單車

那麼愛講法規 那一併套用那上去吧


本條規定半公尺以上間隔是針對汽車超車!!

慢車超車對於安全距離的間隔沒有明文~只說要從左邊超車!! 所以超車時無可避免會往車道左側靠近!!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沒有慢車道,可是他有自行車道.......


我發我在另一棟樓
連續發的法規及問題都沒幾個人看呢
我該轉貼過來嗎?



那個是人行道,因應自行車的政策被規劃成行人與自行車的人車共道!!

非慢車道!
不是所有慢車都能行駛~

因此外側道路仍然保留供慢車行駛的功用,

等於自行車有兩條路可以騎~

你可以去電給大安分局交通分隊!

問信義路四段的外側道路行駛自行車有無違規!




rx9904 wrote:
那個是人行道,因應自行車的政策被規劃成行人與自行車的人車共道!!

非慢車道!
不是所有慢車都能行駛~

因此外側道路仍然保留供慢車行駛的功用

你可以去電給大安分局交通分隊!

問信義路四段的外側道路行駛自行車有無違規!


我還是搬過來好了
順便整理一下目前還有所爭論的部分




本人11/20 19:42 已去電大安分局交通分隊詢問(有錄音)
結論是自行車應行駛柏油路面
人行道上劃設之自行車道為特例開放給自行車行駛

以下整理另一棟樓各項爭論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18 22:46 #38wrote:
jcchiou wrote:
很多人好像沒搞清楚騎士暴怒的原因.
按喇叭還好, 只是不爽.
最後的超車貼得太近, 完全不顧擦撞的風險, 才真正惹怒了單車騎士.
兩個上卡又沒戴安全帽, 一摔車非死即傷.
差點死翹翹耶! 生氣一下很奇怪嗎?

台灣行車文化就是大車欺負小車, 四輪欺負兩輪, 兩輪欺負行人.
觀念不改, 糾紛不斷.
去過那麼多國家, 只有台灣的汽機車會對剛起步的單車猛按喇叭.
最美麗的風景? 請先從尊重其他用路人開始.

很多人還是沒搞清楚騎士被鞭的原因,
時不時騎到車道內側還好,只是不爽,
最後的超車貼得太近, 完全不顧擦撞的風險,甚至敲打車窗, 才真正惹怒了汽車駕駛與鄉民.
兩個上卡又沒戴安全帽, 一摔車非死即傷.
差點死翹翹耶! 生氣一下很奇怪嗎? 為什麼我要因為別人的錯誤行為背上兩條人命?

台灣行車文化就是大車欺負小車, 四輪欺負兩輪, 兩輪欺負行人.
老的欺負年輕的,沒安全觀念的欺負正常駕駛的
觀念不改, 糾紛不斷.
去過那麼多國家, 只有台灣的單車會對其他用路人叫囂.
沒有法治觀念, 不留給他人生活,使用的空間.
最美麗的風景? 就是這樣才會只剩下正妹可以看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19 10:44 #44wrote:
jcchiou wrote:
甚麼叫先不管法律規定? 你才知道你在講甚麼嗎? 別人都貼好給你看也可以裝作沒看到.
法律一向是道德的下限.

那就來看一下第73條吧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1.右側有自行車道,該自行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
2.在右側有障礙的情況下超車爭道

第一項有錯
經確認自行車使用之車道為規定之車道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19 10:44 #44wrote:
慢車被近距離超車是會嚇到的, 這個很難理解嗎?

只憑一己之喜好, 不問是非敵視慢車, 你這種想法才是台灣交通亂源.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所以說不要憑一己之喜好, 不問是非敵視他車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汽車被這麼多三寶撞依舊要賠上大量的時間、財力給那些靠過來的三寶
在說一次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rx9904 2015-11-19 01:07 #39wrote:
1.自行車道不等於慢車道! 自行車一直都在兩線道的右側靠右(外側車道)


史上最強的白痴2015-11-19 08:52 #41 wrote:
所以騎士一直騎在慢車道,未騎在自行車道


rx9904 2015-11-19 22:52 #45 wrote:
1.外側道路並無排他性,否則除了自行車外的慢車不就上不了路?!
而自行車道是禁止行駛如人力拉車、最高時速30公里以下的電動機車..等等!!
除非右邊的自行車道升級成完整的慢車道,才有未依規定行駛慢車道的事由!
因為外側車道會因有慢車道存在而不須容納慢車車流!!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19 23:39 #46 wrote: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條之一
自行車外之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右側
自行車應行駛於自行車道
不會有其它慢車上不了路的問題


rx9904 2015-11-19 22:52 #45 wrote:
4.慢車超不了車?? 哪請問慢車與慢車之間的超車與快車超慢車的情形是怎樣??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19 23:39 #46 wrote: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定義汽機車超汽機車,汽機車超慢車
就是沒有定義慢車去超車
另外你誤會了
慢車系指第69條的定義
相關法規沒有定義快車
如果你是要說汽機車超慢車
在你引用的第47條有相關規定
為避免誤會
車輛的定義在第3條之八


rx9904 2015-11-20 00:27 #48 wrote:
所以汽車超車的"車"是指"車輛"還是專門指"汽車"。

如果是汽車,那是否代表汽車遇到汽車以外車種就不須遵守交通規則??

之前扯啥慢車超不了車,慢車也是屬於車輛! 超車與被超都要遵守法規!!

此影片除了自行車之間有超車行為外,再來就是汽車與自行車之間! 有糾紛的是自行車(前車)與汽車(後車)

再來,同車道的"車輛"順序行駛是為了固定前車、後車的路權。想要改變就要照著規則合法超車!!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01:28 #49 wrote:
超車的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八項
係指汽機車與慢車
依47條定義汽車超車之情況
但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該行車紀錄顯示該汽車有鳴喇叭
且前車已靠右
未違反47條之超車相關規則


rx9904 2015-11-20 00:27 #48 wrote:
原來先天騎得慢就是要讓人超(操),這不是大車心態甚麼是大車心態??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01:28 #49 wrote:
路霸就是個人道德倫理的問題了
跟隨意攔車叫囂一樣
有問題的是人,不是車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01:28 #49 wrote:
rx9904 wrote: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原來自行車之間的超車,叫做爭先、爭道?! 並排行駛是互相並行競速駕駛?!

那說汽車惡意逼車而非違規超車也不會太言過其實!

所以你也默認同意自行車是危險駕駛了嘛
至於逼車法規沒有相關定義
不過參照2013/12/25新聞稿
逼車依照第43規定來懲處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該汽車未違反43條一至五項規定
如有定義逼車之相關條文,也請不吝赐教
至於慢車
是的,台灣法規也沒有定義慢車的逼車行為
對慢車也沒有類似43條的相關規範


rx9904 2015-11-20 12:30 #52 wrote:
信義路的自行車道是與行人共用的人車共道,非慢車專用道!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15:01 #53 wrote:
是的,非慢車專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條 第一項
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該影片的自行車為"自行車"
須行駛自行車道上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條 第二項
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以及依據第73條第一項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其餘慢車不得行駛自行車道
應於一般道路靠右側行駛


rx9904 2015-11-20 12:30 #52 wrote:
外側車道是屬於機慢車道!!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15:01 #53 wrote:
完全錯誤
該路段未劃設機慢車道,機車道
係不屬於機慢車道
機車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3-2條 第一項 行駛該路段
慢車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條 第一項 行駛於規定道路

機慢車道標誌可參考Wiki百科
駕照筆試沒要求滿分
不過以後上路不要走錯路了


rx9904 2015-11-20 12:30 #52 wrote:
還是你覺得單車不是車! 汽車超慢車不需遵守超車法規??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15:01 #53 wrote: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01:28 #49 wrote:
2.超車的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八項
係指汽機車與慢車
依47條定義汽車超車之情況
但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該行車紀錄顯示該汽車有鳴喇叭
且前車已靠右
未違反47條之超車相關規則

至於超過去後自行車敲打車窗又是別的故事了

此段已解釋,不再贅述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15:01 #53 wrote:
rx9904 wrote: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
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
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
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條 第一項
該自行車為右側車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所以說不要憑一己之喜好, 不問是非敵視他車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汽車被這麼多三寶撞依舊要賠上大量的時間、財力給那些靠過來的三寶
在說一次
今天是好險沒擦撞到, 擦撞下去你敢說汽車會沒責任?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如有定義逼車之相關條文,也請不吝赐教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參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5條
你可以告訴我你駕照的路考的成績嗎
或是駕照花了多少錢
或是畢業證書花了多少錢

順帶一題,我第一張畢業證書花了大概30萬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在最後寫給護航的各位:
今天自行車的行為換成兩台BWS你們依舊會護航嗎?
BWS不能騎在自行車道
BWS不需靠右依序行駛
BWS在法規中有定義超車方式
今天是BWS敲車窗攔車你們還會說是汽車的錯嗎?
我不懂...我只是個白癡






大概就這些了吧
對於行車方面
目前除已確認的爭議點
大概剩下
1.後自行車超前自行車行為是否合法?
2.汽車超車是否合法?(本人在前段有做解釋,本人認為是未違法的)
以上兩點(截至另一棟樓之討論,超過19小時沒回覆的就當認同了)







在最後寫給護航的各位:
今天自行車的行為換成兩台BWS你們依舊會護航嗎?
BWS不能騎在自行車道
BWS不需靠右依序行駛
BWS在法規中有定義超車方式
今天是BWS敲車窗攔車你們還會說是汽車的錯嗎?
我不懂...我只是個白癡
那2個人肉搜出來沒有?

那2個人肉搜出來沒有?那2個人肉搜出來沒有?那2個人肉搜出來沒有?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本人11/20 19:42 已去電大安分局交通分隊詢問(有錄音)
結論是自行車應行駛柏油路面
人行道上劃設之自行車道為特例開放給自行車行駛


我問你一個問題好了

你之前一直堅持外側道路不能騎自行車的理由是甚麼??

我講了那麼多,結果還是要交通分隊解釋給你聽!!

如果說網友講法規、講道理你都聽不進去!!

只想聽相關單位依職權所做的解釋!

那我跟你解釋再多也是對牛彈琴!!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對於行車方面
目前除已確認的爭議點
大概剩下
1.後自行車超前自行車行為是否合法?
2.汽車超車是否合法?(本人在前段有做解釋,本人認為是未違法的)
以上兩點(截至另一棟樓之討論,超過19小時沒回覆的就當認同了)




規範汽車超車的法規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我覺得你還是寄影片去交通隊詢問!!

一個連信義路四段的外側道路都要硬坳慢車不能通行、胡亂適用法規的人。

實在很難跟你這種人溝通~


rx9904 wrote:
你可以去問交通分隊,此影片中的騎士違不違法? 自行車騎士可不可以騎乘在外側道路上~


本條規定半公尺以上間隔是針對汽車超車!!

慢車超車對於安全距離的間隔沒有明文~只說要從左邊超車!! 所以超車時無可避免會往車道左側靠近!!


你有點文不對題唷
我從頭到尾都沒提到騎在馬路上合不合法

痾 硬要說的話...有違法 沒戴安全帽
自行車使用人不得任意行駛於汽、機車道,或違規闖紅燈;未配戴安全帽等,處以三百元罰鍰。
法規

我的文很多點你也沒回答

所以單車上了馬路不能套在交通法規裡

三、行駛(道安規則124條)
1.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2.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3. 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再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馬路

請問什麼叫順序行駛呀- -?!?!

還有你們護航派的 幾乎都打算回避
前單車在超越臨時停車時 後單車不是接著超 是一次想超兩個!!! 而且無預警!!! 更連看都沒看!!!
提早橫跨更讓後車意想不到的距離 !!!
所以 汽車駕駛按了喇叭 沒什麼不對
但前兩單車知道後 卻故意並排行駛
所以呢!!!所以呢!!!????????

四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
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結論 : 汽車並沒有在他們過臨時停車時超他們車
只是按喇叭示意要超他車(很合理合法)
所以汽車駕駛是不是有煞車等他們過? 影片中都看的出來
如果還是要護航的話 你們慢慢謢吧

反正 以後 就算 距離很夠
在同一車道內 要超單車要按兩短聲喇叭 才符合法規規範唷
不然單車 都不必對自己的動向示意 一切責任都在後車
所以只好只能以後看到 要超他時 先按兩聲喇叭 避免 他突如其來的往左偏!!!!!
(例 : 突然有東西(小貓)衝出來嚇到他 結果他放心地往左閃 砰)


rx9904 wrote:
我問你一個問題好了

你之前堅持外側道路不能騎自行車的理由是甚麼??

沒什麼
就單純汽車有一般車道不能走機慢車專用道,
行人有人行道不能走在馬路邊
那自行車有自行車專用道卻不走這樣對嗎?

根據電洽台北市大安分局交通隊員警詢問的結果
該路段為人行道
劃線標示額外開放自行車行駛
並非設立為自行車道

個人理解是如同調撥車道
在符合但書規定的情況下行使與原本不同的路權
rx9904 wrote:
我講了那麼多,結果還是要交通分隊解釋給你聽!!

如果說網友講法規、講道理你都聽不進去!!

只想聽相關單位依職權所做的解釋!

那我跟你解釋再多也是對牛彈琴!!

從頭到尾我也在講法規,講道理
如同上述,該路段為額外開放
在路上沒有立牌提醒,且找不到直屬機關發佈的新聞稿之情況下
我當然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敘述
認為自行車不得行使於外側車道
rx9904 wrote:
汽車超車的法規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我覺得你還是寄影片去交通局或交通隊詢問!!

一個連信義路四段的外側道路都要硬坳慢車不能通行、胡亂適用法規的人。

實在很難跟你這種人溝通~

我也覺得法規講的很清楚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01:28 #49 wrote:
2.超車的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八項
係指汽機車與慢車
依47條定義汽車超車之情況
但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該行車紀錄顯示該汽車有鳴喇叭
且前車已靠右
未違反47條之超車相關規則

至於超過去後自行車敲打車窗又是別的故事了

反倒是我覺得你選擇性忽略我部份的回覆
或許你也該提出你判斷違規超車的相關依據


有錯誤我當然會承認
如同我另一篇寫的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15:28 #54 wrote:
我也會紅線停車
但我不會說紅線停車是對的
我也會紅燈右轉
但我不會合理化紅燈右轉
我也會高於限速駕駛
但罰單來時我會認份的去繳
我不會違規時主張我沒有錯
但我有所依據主張你錯誤時
也請你拿出相關法規反駁我

我白痴
但我不是有錯不承認還硬坳的三寶老蕃顛


至於寄給交通局(隊)判斷
不要鬧了
雖然因為3000元喊卡
但原本11月警察開車禍初判表是不能判定肇事原因的
員警的職權本來就在非專業領域上不能判斷
不然為什麼路邊臨檢抓改車只能開單子叫你驗車
不能開紅單直接裁罰

另一方面就是台灣公務員的官腔文化
我之前也詢問
得到的答覆翻譯成白話文就是要嘛你檢舉他,要嘛你告他由法官裁定
檢舉的話成不成立都不會讓你知道
題告的話你要知道對方是誰
所以根本上無解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無定義慢車超車之情形
如有定義慢車超車之條文,請不吝赐教

如有定義逼車之相關條文,也請不吝赐教


參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5條
你可以告訴我你駕照的路考的成績嗎
或是駕照花了多少錢
或是畢業證書花了多少錢

順帶一題,我第一張畢業證書花了大概30萬

在最後寫給護航的各位:
今天自行車的行為換成兩台BWS你們依舊會護航嗎?
BWS不能騎在自行車道
BWS不需靠右依序行駛
BWS在法規中有定義超車方式
今天是BWS敲車窗攔車你們還會說是汽車的錯嗎?
我不懂...我只是個白癡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沒什麼
就單純汽車有一般車道不能走機慢車專用道,
行人有人行道不能走在馬路邊
那自行車有自行車專用道卻不走這樣對嗎?

根據電洽台北市大安分局交通隊員警詢問的結果
該路段為人行道
是劃線標示額外開放自行車行駛
並非設立為自行車道

個人理解是如同調撥車道
在符合但書規定的情況下行使與原本不同的路權

從頭到尾我也在講法規,講道理
如同上述,該路段為額外開放
在路上沒有立牌提醒,且找不到直屬機關發佈的新聞稿之情況下
我當然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敘述
認為自行車不得行使於外側車道


我之前有提過


不知是否用詞錯誤讓你誤解我在亂掰!! 我講的機慢車道的意思是機車(快車)與慢車均可使用的道路!!

可能因此讓你誤解我在講機慢車專用道(有排他性)


最後的時候我講比較清楚!!


我想請問一下,我講的東西跟交通隊員警給你的敘述有何不同??

我敘述的時候應該都有講"原理"(法理)。

為何無法接受?是我敘述有問題嗎?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反倒是我覺得你選擇性忽略我部份的回覆
或許你也該提出你判斷違規超車的相關依據


我之前應該有提出"依據",忘了是在本篇還是另篇,如果你看了覺得哪裡有問題請你提出!

今天有爭議的是汽車超車,慢車被超! 所以仍然適用汽車超車的規範!!

因為慢車是路上的"車輛"。不然法規範會出現漏洞!!

就跟為什麼我說自行車道不是慢車道! 故自行車"得"行駛而非"應"行駛!的邏輯一樣!!

白馬非馬,白馬是馬的一種,但馬不一定是白馬!

人車共道是自行車道的一種,但自行車道也有可能是專用道而非共道!!故自行車專用道與人車共道的法律規範、效果不同!

更別說慢車道與自行車道的差別,某些慢車種類禁止行駛在自行車道上!

如果外側道路不能行駛慢車,

那某些慢車車種不就不能上路!自行車道不能,外側車道也不行~

法律不就形成漏洞、強人所難?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至於寄給交通局(隊)判斷
不要鬧了
雖然因為3000元喊卡
但原本11月警察開車禍初判表是不能判定肇事原因的
員警的職權本來就在非專業領域上不能判斷
不然為什麼路邊臨檢抓改車只能開單子叫你驗車
不能開紅單直接裁罰



警察當然不能判定"肇事原因"

但有職權判定是否"違規"

警察是有權抓違規超車開單的!

http://udn.com/news/story/7320/757179-%E7%9C%8B%E4%B8%8D%E6%85%A3%E9%81%95%E8%A6%8F%E8%B6%85%E8%BB%8A-%E6%98%A5%E7%AF%80%E8%87%B3%E4%BB%8A%E4%BB%96%E6%AA%A2%E8%88%8970%E4%BB%B6
「以後開車真的要更注意了!」春節與228連假,許多遊客南下屏東墾丁,造成龐大車潮,不少駕駛人不耐久候,行駛路肩等違規超車,讓守規矩的用路人看不下去,提供行車記錄器給警方開單告發

你把超車當改車類比的依據是甚麼??





















katana057 wrote:
你有點文不對題唷
我從頭到尾都沒提到騎在馬路上合不合法

痾 硬要說的話...有違法 沒戴安全帽
自行車使用人不得任意行駛於汽、機車道,或違規闖紅燈;未配戴安全帽等,處以三百元罰鍰。
法規


你哪隻眼睛看到警察取締微笑單車的騎乘者未戴安全帽??

請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9-2增訂條文草案,何時三讀通過? 何時公布實施??

如果你在法院主張尚未立法通過的"草案"來作為依據,

是意圖想笑死法官還是氣死法官??



katana057 wrote:
我的文很多點你也沒回答

所以單車上了馬路不能套在交通法規裡

三、行駛(道安規則124條)
1.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2.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3. 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再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馬路

請問什麼叫順序行駛呀- -?!?!


看得出前車與後車,當然合法超車是例外~過程中一定並行!!


katana057 wrote:
還有你們護航派的 幾乎都打算回避
前單車在超越臨時停車時 後單車不是接著超 是一次想超兩個!!! 而且無預警!!! 更連看都沒看!!!
提早橫跨更讓後車意想不到的距離 !!!


1.超兩個甚麼?? 臨停未行駛的車有前車路權??

2.你是不是忘記汽車行駛時應該跟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注意義務??

就是預防前車發生突發狀況!

除非能舉證前車有危險駕駛的行為而超出後車所能注意的義務範圍!!



katana057 wrote:
所以 汽車駕駛按了喇叭 沒什麼不對
但前兩單車知道後 卻故意並排行駛
所以呢!!!所以呢!!!????????


所以後方汽車未獲前方車輛允讓可以任意超越?? 還是連貫行駛的兩台車~

算了...
跟連草案與現行條文都分不出來的人溝通,真的很累.....
rx9904 wrote:
你哪隻眼睛看到警察...(恕刪)




好吧 既然是草案
那穿著一身裝備 買好的公路車 卻沒戴安全帽 帥氣!!!

1、又說到臨時停車路權??? 我覺得你沒回答到我的問題
假如兩個都是騎機車 後機車可以不看加不打方向燈 這樣超越前機車嗎???
信不信機車方會被砲的更慘
這樣的超車舉動是不是 後方提早往左偏 讓後車更難預料到

2、所以他是不是煞車煞住了? 這樣他有沒有盡到義務?
然後他按了喇叭 示意要超車 前兩單車卻故意並排 既然你們都不想合法了
為何汽車駕駛要跟你們合法?
然後單車襲擊別人車?? 砰 很大一聲 感覺是踹車門唷 不是拍車窗
影片中 他們有在說車門車門 ... 板金踹凹了怎麼算??

你們護航派的讓我覺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單車族規定的太少
因此你們上了馬路卻不必被機慢車的法律約束
希望那草案快點通過
不然大家都來個搞前單車超越臨時障礙時 後單車卻在這時超越前單車 實在 ...
按了喇叭提醒車子還會被攻擊

改天心情愉悅來去汽車版 發同一車道按喇叭表示要超車 非常合法合理又關心騎士好了

以下是我的文你沒回應的點
第四點 很重要
車前路況無障礙跟應即 代表什麼??
為什麼第四點會在第五點前面???

還有你們護航派的 幾乎都打算回避
前單車在超越臨時停車時 後單車不是接著超 是一次想超兩個!!! 而且無預警!!! 更連看都沒看!!!
提早橫跨更讓後車意想不到的距離 !!!
所以 汽車駕駛按了喇叭 沒什麼不對
但前兩單車知道後 卻故意並排行駛
所以呢!!!所以呢!!!????????

四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結論 : 汽車並沒有在他們過臨時停車時超他們車
只是按喇叭示意要超他車(很合理合法)
所以汽車駕駛是不是有煞車等他們過? 影片中都看的出來
如果還是要護航的話 你們慢慢謢吧

反正 以後 就算 距離很夠
在同一車道內 要超單車要按兩短聲喇叭 才符合法規規範唷打氣
不然單車 都不必對自己的動向示意 一切責任都在後車
所以只好只能以後看到 要超他時 先按兩聲喇叭 避免 他突如其來的往左偏!!!!!
(例 : 突然有東西(小貓)衝出來嚇到他 結果他放心地往左閃 砰)


護航者讓我了解到 單車有特權 可以在過臨時停車時
後單車 可以完全不顧後方 可以在這時帥氣的超前單車 !!!
(他X的我騎機車要過臨停我還得放慢看一下後照鏡 單車卻不用 又帥氣 又自在)

希望多點這樣的騎士 讓交通部趕快修法
所以我現在應該提昌 兩位騎士的態度!!!!! 帥氣! 新潮! 有guts !!!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