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發現事故,前面車友都閃人!

chhuang1010 wrote:
見死不救,在法律上其實還有一個罪,就是遺棄罪~ 所以不救一樣是犯法~...(恕刪)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的類型有以下數端:法令之規定、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最近親屬關係)、自願承擔義務、危險共同體、危險前行為、危險源監督、場所管理者。

見死不救除了良心譴責外,不見得有法律上的責任;一旦碰了傷者就算是「自願承擔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必須為後續的結果負責。
p61534 wrote:
玻璃娃娃案件是有罪還無罪的?只憑印象?...(恕刪)


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判決結果認為,玻璃娃娃摔到地下室,學校和陳同學都沒有責任,所以判決玻璃娃娃敗訴。到了二審,法院推翻原審判決,來個大逆轉,判決學校和陳同學要共同賠償333萬多元。案件經過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上午判決景文高中必須賠償顏家新台幣162萬,至於陳姓同學和家屬,合議庭認定好心助人不必賠償。

那三次的判決都不一樣,如果最終審代表正義的話,前兩審的法官有沒有罪? ...

blue1124 wrote:
老大.讓您復習一下....(恕刪)


沒遇過人心險惡講啥你都不信..我遇到這鳥事..我也沒去碰傷者..只有報警跟等警察來..就被家屬亂了好幾次..還好牠沒死..不然我就得吃不完兜著走..移送地檢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過了10個月)..

..鳥頸茶..鳥髮關很多...亂世中群魔亂舞...非我等俗人可管..

至於我如果發生意外..我也希望外人別鳥我..送我貼紙吧..
玻璃娃娃事件的影響真的很大
擷取維基內容
『中華玻璃娃娃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鄭淑勻更發表口頭聲明說,日後若有人因協助玻璃娃娃不慎受傷或致死,家屬將不予追究,希望社會大眾對玻璃娃娃持續伸出援手。』

她的發言無法代表任何一個玻璃娃娃家屬的意向
也無法影響法官的判決
所以就算她這樣講也難以挽回社會人心因此案受到的影響

說真的 不是不想幫

是這個社會 讓人無力 不想去幫助人 只求自保


太多 例子 "躬親變事主"
根據我個人的經驗通常出車禍的傷患是年輕女性那摩旁邊通常都會有好心的路人甲乙丙丁在協助該名傷患
但如果是歐巴桑或歐基桑可能就躺在路中間沒人理
jcpapa wrote:
你沒遇過以前會有熱心...(恕刪)

嘿嘿~我又不會載他上車~或是碰到他~

所以你想太多了~



那些說完全不理會的人下次最好先穿個T恤~

寫上我不需要救援幾個大字.

我可能還會從他們身上再騎過去~

因為他們大概被欺負慣了....


PS..blue1124大哥別生氣.被欺負過的人會偶爾反撲一下.

發發脾氣的.很正常..生活總要有出口宣洩.您就犧牲一下.

m1gpx2004 wrote:
原則很簡單 沒有把握的就不救 寧願打電話叫救護車 也不會下場救人 除非有急救證書或是相關職業
不然說實話 只是找麻煩而已 有的傷患能搬 有的不能搬 沒急救常識的人 怎知道能不能搬? 萬一搬了 使傷患導致傷勢更嚴重 後果誰負責?


{如果在這裡發表.見死不救怕麻煩的車友.以後騎車時請身上掛著牌子.寫上(本人如出意外.為避免爭議請勿搭救!讓我慢慢死去.)... 這樣我就相信.你們說的不是屁話!} 這段話 我聽起來很不爽 不贊同救人 就要詛咒人家出意外 然後才能證明自己的高談闊論 還真他XX的高尚阿......


其實放個屁也要說抱歉一下.不然肯定....

事先說的詳細點可避免造成誤解.然後再來發這篇文解釋.

不是嗎?


紅字部分說的很好啊.繼續努力.


yes_arthur wrote:
"發現男子葉耀鑫連人...(恕刪)


嗯~~別人在自家門前發生車禍,但沒發現「肇事車輛」,這才是最大的疑點吧?
難不成回收場主人開國王的車?

幫助人還被誣賴,那也真雖...
停不停下來的確是一個很難的問題,

畢竟這社會像玻璃娃娃事件的事層出不窮,總是會令人心生畏懼,

或許,你夠聰明夠膽識去面對可能發生的問題,

但是,還有很多人是沒有能力沒有辦法去面對家屬的惡意栽贓,

即使最後法律終將判決無罪,但這中間的煎熬卻未必是每一個人都可以承受的,

所以,不要太過譴責,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是不是該先保護自己的權力.

而我呢,我會選擇停下來打電話,就像今天一大清早看到路邊倒一個人,

我還是如往常一樣選擇打110等警察來,

但是,這是我自己的選擇,也代表我自己必須承擔可能的風險,

或許,還是會心生顧忌,因此,我都會離一段距離,絕不會靠近,至少,風險可以降低一些.

不要太去苛責見死不救的人,畢竟現在的人心,真的讓人心生畏懼,

或許,你有能力面對司法,而司法最終也將無罪,但是,這漫長的等待,卻未必是每一個人可以承受的,

而在這漫長的等待中,或許會失去更多,家庭,工作,朋友等等,

就像許多司法判決一樣,經過了多年以後,終於宣判無罪,但是,一切已經人事已非,

當然,這或許有點嚴重化,

只是,想告訴大家,人都有自保的權力,沒有人有權力苛責任何人,

為什麼不讓自己曝露在危機之中而去幫助一個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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