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wei518 wrote:真是畸形的法律 +...(恕刪) 真是畸形的法律 +1會被冠上 應注意而沒有注意 的天條, 7:3 的賠償,管你是不是守法都要賠, 不然你自己舉證你沒有違規,或是超速, 聽說過紅綠燈要減速到40 不知有沒有這法條, 這是同事說得而且有上報案例,我找不到法條
在設有紅綠燈的交叉路口發生車禍,要舉證對方闖紅燈是很困難的,上了法院往往各說各話,除非有目擊者願意作證(現在好人不多了),或者有裝行車攝影機,紀錄車禍過程,不然行經交叉路口,雖然行車方向為綠燈,還是要預防注意闖紅燈的人車。
當然是向單車騎士求償阿!很多事情發生了之後~家長才在那邊靠著爸爸靠著媽媽說自己的兒子有多乖有多聽話功課都很好 很乖 然後再追打對方其它他們都不知道自己的兒子在外闖紅燈幹壞事唯一自保的方式就是萬一不小心撞到闖紅燈的單車騎士造成傷害或死亡的車主請記得一定要哭得比對方慘不然民事求償很快就來了~~~~~~~~~~~~~~~~~~~
只要不是刻意去撞他的,大概責任都是在闖紅燈的那個人身上.所謂的刻意是像,你遠遠就看到他闖紅燈,還刻意加速往他身上撞,這個就會從意外變成蓄意傷人了.只要他違法,造成你在正常狀態下不及反應而撞到他,責任都在他,你還可以求償.(正常狀態的前提是你沒超速,,沒邊開車邊打手機看報紙,有照駕駛,沒有喝酒吸毒等等)我一個朋友在右轉車道直行(機車),被右轉的休旅車撞到,更糟的是被撞到後飛到人行道壓傷了路人.結果是他得不到賠償外,還要賠休旅車的修理費和路人的醫療費用.
哇係阿卡 wrote:重點是..台灣的法律...(恕刪) 我在好幾年前也有看過一則國外報導,駕車的行駛綠燈過十字路口,突然一名闖紅燈的行人衝出,後來車子撞上行人導致行人身亡,法院判定無責,但駕駛是個年紀約 60 歲的年長者,卻因為這事件造成其心理上非常大的傷害,後來提出反告精神求償,一調閱其駕駛紀錄,無任何罰單及肇事,是屬優良駕駛,後來反告成功,求償了高額的精神賠償,今天如果換成是台灣,我想這是不可能的事吧!
以車子大小來判斷責任這個己經是很老舊的觀念了..現在很強調路權如果對方闖紅燈被撞,比較困難的是舉證可能真的要攔下證人等警察做筆錄甚至到法院作證然後會就煞車距離來作判斷這個就是大家常講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個人也覺得是很爛的判斷畢竟自己綠燈前進,居然不能安心的向前走,還要擔心那些不怕死的...唉..能夠申請一個免於"擔心"的行車環境嗎??
真是畸形的法律 +1...(恕刪) 又是一堆人云亦云,對坐嘆息的發文,哪位能夠貼出你們所謂「大車要賠小車」的條文出來給我看看?哪位能夠貼幾則以「因為是大車,所以要賠小車」為理由的判決出來?如果根本就沒見過法律條文和判決書,就爭相批評,也未免太誇張了吧?
star_estrella wrote:然後會就煞車距離來作判斷這個就是大家常講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個人也覺得是很爛的判斷...(恕刪) 這兩者之間沒有畫上等號吧?而且也不是你所說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樣而已,刑法第14條第1項是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才叫作「過失」;這個定義在民事訴訟和行政爭訟上也同樣援用。測量煞車痕是為了要回推你當時的車速,如果超速,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被推定為有過失的可能性就會很高,這是告訴你不要違規,至少立於不敗之地;測量煞車痕同時也能判斷你是否「能注意」,如果發生情形太過倉促,超出人類一般所能注意和反應的範圍時,就是「無法注意」或「無法迴避」,就會被認為沒有過失。所以我才說,大家是不是應該先實事求是,先把法律和判決的真相搞清楚了再罵也不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