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目行為又出現了(有圖)

噗...
這...還好吧
套句蹲苦窯陳阿扁的名言"有那麼嚴重嗎?"
心情放輕鬆點
日子也會過的寫意囉~~~
八奇 wrote:
在下不曾看過禁止並行的標示或警語
allnewkimo wrote:
有人規定不能併排嗎?...(恕刪)
看到這樣的說詞,有兩種想法
1.你沒有考過駕照
2.考過之後都還給監考官了!
想聊天還是留給休息時間的時候,
自行車道內除了超車外
還是要盡量避免並排 以免影響他人的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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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6 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全面的美好不可得,那麼乾脆以業餘姿態,努力成為一個自己人生的打工族吧!
八奇 wrote:
在下不曾看過禁止並行的標示或警語


個人認為這是必要的基本共識, 我也不曾看過高速公路有列禁止並行, 但是這基本上是禁止的.

印象中還記得中山高桃園段北上爬坡, 常常塞車, 外側慢速車專用倒是空閒
結論是, 一堆車子, 不願意多加一點點油門, 任由車子因為轉速不足扭力不夠而速度越來越慢, 內線慢到 60 km/hr 頗常見的, 這還是非認識的一堆並排, 每次跟在後面也是頗討厭的, 慢速車上不了 100 本就應該靠右, 而非等人家 「叭」吧!

變成現在要警察跟車錄影, 慢速車佔用車道要開罰單.....
雖然會開罰很爽, 但是人怎麼會變成這樣, 社會有點病了!

大家自愛點, 到不也和氣些...



零式卡打車 wrote:
說借過!很難嗎


那假日... 需要一路 「借借借......... 」 沒機會講「過」了, ....

自愛總是好事, 一般自由的定義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前提....

所以並排應以不妨礙他人行進為前提的原則才是....



都要人家「開口」借過, 那就是妨礙到了別人「自由」了!
板大火氣很大喔....
只是看了這兩張圖....
哈~~~~~~
jmucvjd wrote:
板大火氣很大喔......(恕刪)

最近單車版,沒有營養的文章真多......
你的仇人真多,30天真的不夠你進行處理。
a147zt wrote:
今天在自行車道騎車 ...(恕刪)


妳不會從草地超車嗎~不然妳不會說借過嗎?

有誰規定不能併排?他們有礙到妳嗎?還是說妳看他們長得太帥了
jimluogh wrote:
都要人家「開口」借過, 那就是妨礙到了別人「自由」了!





是噢~那以後路上有人不借我過我可以告她妨害自由嗎?哈哈
a147zt wrote:
今天在自行車道騎車 ...(恕刪)


我覺得你更白目

你這種人不適合騎單車
不要來汙辱了這項休閒運動
每個細心的女生都會有一本隨身的筆記本.寫下為愛情做的每件事.每一頁都有傷痕.......

jimluogh wrote:
個人認為這是必要的基本共識, 我也不曾看過高速公路有列禁止並行, 但是這基本上是禁止的.



你說的沒錯,但那裡是河濱車道
而且你說的真的沒錯,那真的是你個人認為的基本共識

歡迎大大假日使用淡水河沿岸的河濱車道
然後跟3歲以上99歲以下,大小朋友慢慢取得共識。

喔~對了,我想我跟你沒有共識。


p020973 wrote:
可以告她妨害自由


倒是沒有這麼嚴重啦!

我的定義是每個人心中要有一把尺, 我說的是尺度量的標準!

當真有人擋著, 又死不讓, 平心靜氣的, 找其他方式過去吧.....




畢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不然騎車挨刀中槍的... 沒必要這麼慘吧!

現在新聞報導的最慘的不是並排不讓, 也不是超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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