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sQ wrote:似乎是這樣新聞報導跟...(恕刪) 這邏輯不對阿,參賽者和隨行主辦單位人員的證詞不就是最有力的直接證據嗎?怎會採納新聞報導和01車友的第二手消息作為證詞呢?肇事者超速、慢車道超車、後車追撞前車已經是三條很明顯的違規了,還需要怎樣的證據才能定罪?難道是肇事者透過關係向警/檢方施壓?
我曾經是瘋系列的囑要工作人員之一陳大哥跟受傷的鄭大哥都是瘋系列長期的固定"瘋腳"他們每次抵達終點讓我蓋下最後戳章都是朝著目標堅定的樣子這個活動大家都知道源自法國在法國騎自行車的人非常受到尊敬賽程間甚至會有一般民眾自願性供給補給品提供熱飲甚至休息處但是在台灣這個環境對於不騎單車的人而言或許我們就是他們用路行車中的路障不僅不禮讓還得不到尊重甚至與之爭道也許在歐洲選手真的可以光靠隊友及熱心民眾的方式完成挑戰但是在台灣 我覺得還有更多不可知的危險因子光靠主辦那稀少的人力幾部車來回巡視加上超負荷人數的選手參賽真的能保障選手的安全嗎?老實說 連我自己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wowowtpe wrote:肇事者超速、慢車道超車、後車追撞前車已經是三條很明顯的違規了,還需要怎樣的證據才能定罪? 重點在於目前僅以"過失致死罪"起訴,如果可以證明是是因為競速飆車而導致事故,就可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兩者的判刑會差很多的。需要目擊者幫忙佐證的,就是在究竟有沒有競速飆車這件事情上。如果飆車競速屬實,不僅追撞的肇事者有責任,另外參與競速飆車的另一車駕駛也會有刑責的。所以,請大家多多幫忙吧~~
個人見解1.這是件交通事故,像這樣的事故在台灣每天都在發生,這件只是碰巧發生的對象是在一個參與"活動"的人身上不管他參與的活動是啥,他當時是在非封閉之公眾使用的道路上,所以這只是一件單純交通事故2.交通事故的對與錯,不是用口說的,目擊證人更是無用,最好的方式是用相機記錄下現場狀況。對與錯是看鑑定報告,能找到路邊攝影才是最有力的,其他只是噴口水罷了3.不管他撞死幾個人,只要不是蓄意,在台灣是不會坐牢的,幾乎都是緩刑,如果這樣會坐牢,那監獄再多都不夠用4.後續的目標不是讓肇事者去坐牢(雖然這是你我大家所期望的),因為這不切實際。後續賠償問題往往是最後的重點5.現在雖然單車是一件相當風行的活動,但只要你我是騎在馬路上,我們都只是用路人,我們跟開車的、騎機車的並無不同6.生命是自己的,即使參加活動,安全還是要靠自己,並不是參加活動就會比較安全,也別期望別人因為我們是在活動而禮讓,更別期望立啥法來保護單車騎士在一般道路上的特殊使用權,除非你到時想繳單車牌照稅
haocsina wrote:2.交通事故的對與錯,不是用口說的,目擊證人更是無用,最好的方式是用相機記錄下現場狀況。對與錯是看鑑定報告,能找到路邊攝影才是最有力的,其他只是噴口水罷了...(恕刪) +1為亡者悼..一路好走
jc Lee wrote:"過失致死" 罪都不...(恕刪) 我們應該自問: 我們的文化和教育出了什麼事? 為什麼飇車族會這樣猖厥? 不要單獨寄望於治安單位, 這是極度不切實際的幻想.大家想想看, 誰沒年輕過, 多少人在公路上追逐速度感, 不論我們用什麼工具, 心裡想的是什麼? 這才是重點!當我們走在路上時, 行人最大. 騎車時, 車子最大. 開車時, 車子最大. 這種觀念不改, 那麼單單期盼治安單位, 那可真是杯水車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