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目擊證人」-請幫幫忙 謝謝

其中受重傷的"湘評"是我的同事.他才剛剛開完腦部手術,還沒脫離危險期,希望大家多多位受傷的選手祈福~~

謝謝!!!

兇手只有老天爺能治裁了...光靠台灣法律是沒用的!!!

法律只保護有錢人和壞人!!!
circusQ wrote:
似乎是這樣新聞報導跟...(恕刪)


這邏輯不對阿,
參賽者和隨行主辦單位人員的證詞不就是最有力的直接證據嗎?
怎會採納新聞報導和01車友的第二手消息作為證詞呢?

肇事者超速、慢車道超車、後車追撞前車已經是三條很明顯的違規了,
還需要怎樣的證據才能定罪?
難道是肇事者透過關係向警/檢方施壓?
我曾經是瘋系列的囑要工作人員之一

陳大哥跟受傷的鄭大哥都是瘋系列長期的固定"瘋腳"

他們每次抵達終點讓我蓋下最後戳章

都是朝著目標堅定的樣子

這個活動大家都知道源自法國

在法國騎自行車的人非常受到尊敬

賽程間甚至會有一般民眾自願性供給補給品提供熱飲甚至休息處

但是在台灣這個環境

對於不騎單車的人而言

或許我們就是他們用路行車中的路障

不僅不禮讓還得不到尊重甚至與之爭道

也許

在歐洲

選手真的可以光靠隊友及熱心民眾的方式完成挑戰

但是在台灣 我覺得還有更多不可知的危險因子

光靠主辦那稀少的人力幾部車來回巡視

加上超負荷人數的選手參賽

真的能保障選手的安全嗎?

老實說 連我自己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wowowtpe wrote:
肇事者超速、慢車道超車、後車追撞前車已經是三條很明顯的違規了,
還需要怎樣的證據才能定罪?


重點在於目前僅以"過失致死罪"起訴,如果可以證明是是因為競速飆車而導致事故,就可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兩者的判刑會差很多的。
需要目擊者幫忙佐證的,就是在究竟有沒有競速飆車這件事情上。

如果飆車競速屬實,不僅追撞的肇事者有責任,另外參與競速飆車的另一車駕駛也會有刑責的。

所以,請大家多多幫忙吧~~
幫忙推1推

飆車族可謂社會的公害

也是全國所有善良守法百姓的公敵

為亡者悼

為傷者祈禱

迎著風 流著汗 心靈與身體的對話 這每ㄧ刻的感動 都是上天的恩賜
「陳長來因傷勢嚴重,經急救仍不治,方湘評及鄭偉嚳則分別轉送高雄長庚、高醫治療。」
向亡者致哀!
向傷者方湘評及鄭偉嚳致慰問:敬祝早日康復!

諸法因緣生,諸法因緣滅! (釋迦如來) -wufa-
個人見解
1.這是件交通事故,像這樣的事故在台灣每天都在發生,這件只是碰巧發生的對象是在一個參與"活動"的人身上
不管他參與的活動是啥,他當時是在非封閉之公眾使用的道路上,所以這只是一件單純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的對與錯,不是用口說的,目擊證人更是無用,最好的方式是用相機記錄下現場狀況。對與錯是看鑑定報告,能找到路邊攝影才是最有力的,其他只是噴口水罷了

3.不管他撞死幾個人,只要不是蓄意,在台灣是不會坐牢的,幾乎都是緩刑,如果這樣會坐牢,那監獄再多都不夠用

4.後續的目標不是讓肇事者去坐牢(雖然這是你我大家所期望的),因為這不切實際。後續賠償問題往往是最後的重點

5.現在雖然單車是一件相當風行的活動,但只要你我是騎在馬路上,我們都只是用路人,我們跟開車的、騎機車的並無不同

6.生命是自己的,即使參加活動,安全還是要靠自己,並不是參加活動就會比較安全,也別期望別人因為我們是在活動而禮讓,更別期望立啥法來保護單車騎士在一般道路上的特殊使用權,除非你到時想繳單車牌照稅


haocsina wrote:
2.交通事故的對與錯,不是用口說的,目擊證人更是無用,最好的方式是用相機記錄下現場狀況。對與錯是看鑑定報告,能找到路邊攝影才是最有力的,其他只是噴口水罷了
...(恕刪)



+1


為亡者悼..一路好走

jc Lee wrote:
"過失致死" 罪都不...(恕刪)


我們應該自問: 我們的文化和教育出了什麼事? 為什麼飇車族會這樣猖厥? 不要單獨寄望於治安單位, 這是極度不切實際的幻想.

大家想想看, 誰沒年輕過, 多少人在公路上追逐速度感, 不論我們用什麼工具, 心裡想的是什麼? 這才是重點!
當我們走在路上時, 行人最大. 騎車時, 車子最大. 開車時, 車子最大. 這種觀念不改, 那麼單單期盼治安單位, 那可真是杯水車薪!
肉腳老譚 wrote:
我們應該自問: 我們...(恕刪)

同意+1..
在哀悼車友與責難兇手的同時..
雖然我們無法改變目前現狀..
希望大家從自己做起..
尊重他人的生命..
期待未來的騎車環境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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