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otw wrote:
合法程序:
牽去警察局申報拾獲遺失物
警察局會公告認領
6個月內有人認領,拾獲者可主張物品價值30%的報酬(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
超過6個月沒人認領,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民法第八百零七條)
逕自佔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成立侵占遺失物罪,要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算是有前科了
參考資料__法務部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468&ctNode=96&mp=001
不過還是先報警(要打110才會有報案記錄),請員警來一起移動車子,以免中了埋伏,有理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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