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為你保了意外險,就一定可以獲得理賠

大頭貴 wrote:
彰化縣民謝金圳九月參...(恕刪)


又是一位看媒體辦案跟評斷事情的人!! ...........

之前說過了, 檢察官的書面證明文件是粉重要的, 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一切以書面為準, 尤其是有公信力的官方證明.

我覺得粉奇怪的一點是, 問題是在檢察官所出具的書面死亡原因上, 為什麼就是有些人只會罵保險公司, 卻故意沒看到檢察官是否有問題??

如果是檢察官的報告有問題, 那該檢討的是否是檢察官??

如果是檢察官的報告沒有問題, 那為什麼採用官方正式證明的保險公司要被罵??

請大家不要積非成是, 請多思考一下!!
沒事多騎車, 多騎車沒事!!
法理是一件事
聲援是一件事
我聲援是我的想法
你認為不要聲援也是你的想法
你的想法不一定與我的想法一樣,又何必在意我的想法呢。

即然家屬要訴諸法律,就由法律來判定
而此一事件如果在訴諸法律之下有了明確的結果,
也可以讓大家清楚知道意外險的定義
也可以讓以後主辦活動的單位知道
事先的預防及注意要點
而不是有投保意外險就可以包含預防一切危險。
而參加活動的人也可以知道,如果有健康上的問題事先告知主辨單位重要性。
這樣的案例不理賠是符合法令規章的.....
因為,這在意外保險理賠中講求"主力近因"類似民法中的因果關係
所以要要求意外險的理賠有點困難,但是在壽險的部分則是沒有問題的....

案例:
某甲有投保意外險,但是因為心臟病發作,摔倒撞到路邊的石頭身亡,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答案是:不予理賠.....

這是我在大學時尚法律課時,教授解說的.....
一位優秀的騎士,不是贏在速度上
oriole5129 wrote:
法理是一件事聲援是一...(恕刪)


你要聲援固然是你的想法, 聲援的事情是對是錯在你來說也不是重點, 只要是你喜歡才是重點!!

只不過我提出一個討論重點是對一件事情是應該要多加思考及看到重點, 而非盲目的追隨, 當然你我的意見或許是不同, 只不過我提出的是一個對處理事情的合理態度罷了, 而不是從個人的好惡為出發點!! .........
沒事多騎車, 多騎車沒事!!
oriole5129 wrote:
法理是一件事聲援是一...(恕刪)

對的事情就是對的
錯的事情就是錯的
這有這麼難嗎?

明知道是錯的,還要繼續,我不懂這是什麼想法...
台灣之所以持續退步,就是這樣的人太多...

做錯了事情,改正就好,進步就是這樣來的
做錯了事情,持續不改,是不會進步但也不會退步
做錯了事情,一錯在錯,那就是退步

或許您覺得您的想法沒錯
那我試著建議您
您覺得您可以用您的想法教育您的下一代
或是可能真是對的吧....
oriole5129 wrote:
法理是一件事
聲援是一件事
我聲援是我的想法
你認為不要聲援也是你的想法
你的想法不一定與我的想法一樣,又何必在意我的想法呢。...(恕刪)

您的想法是一回事,
是非對錯是一回事,

不能因為只顧及情緒上的想法, 就連法理上的對錯是非都不顧了.

難道明顯有錯的事情, 也值得繼續聲援嗎? 那這世界不就「是非不分」了?

如果堅持您的想法是對的, 那就先說服大多數的人, 著手去推動修法, 以新的法律來執行.
在新的法律還沒有上路之前, 不能硬把法律認定是錯的事情, 講成是對的.....

像先前「民法繼承篇」的問題, 就是很好的例子. 大家都知道舊法不可行, 但是法院仍然必須照舊法執行, 雖然明知會造成很多社會問題. 所以大家群起推動新法, 把它修正到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這裡也是一樣, 如果法有缺陷, 就應該推動修法, 讓立法委員有事做, 別一天到晚花天酒地; 如果法沒問題, 就應該照著法來執行, 不能因人因事而異.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大頭貴 wrote:
請注意此為單車活動所投保的意外險,也是在活動中造成休克,如死者不參加此次活也不會造成休克,...(恕刪)
以上粗黑部分, 在法庭上被稱為「臆測」, 沒有證據力. (非針對發言網友批評, 僅借來舉例)

1. 在活動中造成休克
請舉出其他的證據可以佐證: 是「活動」造成休克? 還是「體質」造成休克?
如果一個人得了腦瘤, 這個瘤越長越大, 而且不論身體血壓心跳負擔是多少, 都會在長到 1cm 的時候爆開, 患者也會因此而死亡. 假設, 這位患者在騎車的時候, 腦瘤正好也長到 1cm 因而爆開身亡, 請問: 這樣算是騎車造成他死亡的嗎? 還是不管他騎不騎車都一樣會死?

2. 不參加此次活也不會造成休克
那他自己一個人走路, 會不會休克? 一個人坐在椅子上, 會不會休克? 一個人睡在床上, 會不會休克?
如果這個人休克, 跟他所從事的活動, 並沒有絕對的因果關係的話, 上面這句話的邏輯關係就大有問題.
您能證明: 他參加這個活動, 跟他在活動中休克, 有絕對的因果關係嗎? 請問如何證明?

有太多民眾, 只用感覺情緒在看事情, 別說是法理與思考了, 連基本的邏輯都說不通, 難怪處處充滿對立的激情....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這件事應該由司法來處理,要聲援的朋友也希望能提出一些實質的建議或幫助,如其他朋友提出的舉証之類的,但法律上有一句明言---舉証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從此案例來看,因為檢察官一紙死亡証明,會讓家屬比較麻煩,因為家屬要負責舉証,就好比前陣子某女選手在離終點前500米的一座橋的轉彎處不慎跌落橋下身故(非刻意提起,請家屬,親友見諒),此例剛好可以拿來比較即可很明顯分便出來兩者的差異,台灣已經夠亂了,希望大家能心平氣和的交流,每個人都可抒發己見,也希望能接納別人的建言,忠言逆耳,不是嗎?希望家屬和其朋友能從檢察官處去著手,死亡証明我記得應該可以重開,但前提需找出當事者符合需求的證據,加油
這類請求保險給付的訴訟可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在裁判書查詢條件中,裁判類別選擇「民事」;全文檢索語詞以此例為「意外險&心臟」,就能查到許多情形不同的案例。新聞中可見者除了檢查官的報告內容指向心臟病外,未提到其他意外發生的因素,保險公司不賠可說有憑有據,但大家都想知道家屬後續如何提出有利的證據與說辭,希望對事件始末瞭解的家屬、友人能對外傳達更多的資訊與聯絡方式,讓熱心的各界能提供意見與協助,不管最後成功或失敗,對公眾來說都是很好的警惕。

從此案例可知旅遊平安險與意外險之限制,旅遊平安險與意外險都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的規定,故年紀大一點或是有心血管疾病的車友,除了意外險與旅遊平安險之外,更須考量壽險與醫療險的保障,之前有篇「一位車友之死」文章,同是家庭失去重要的支柱,若只保意外險,家中經濟頓失依靠。

此外,旅遊平安險與意外險不保事項包括「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該類型活動是由主辦單位負責團體保險,包括競賽場地的公共意外責任險與來回交通的旅遊平安險,這部分喜愛競賽的朋友應該都知道,但同樣的,若真的發生不測,保險額度是否符合需求,是自己必須要仔細思考的。腳踏車騎士出遊、通勤、競賽都必須面對意外的發生(被撞、擦撞等等),除了人身部品、保健知識、意外處理與民刑法規定,對於保險的算計絕對是重要的未雨綢繆,以上粗淺的心得提供大家參考,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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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平安險
國內旅遊平安險包括:1.意外身故全殘及殘廢保險金;2.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投保包含有意外醫療的旅遊平安險,受小傷才有醫療給付。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14.htm
保險範圍
第2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除外責任原因
第8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9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10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意外險
壽險與產險公司皆有提供意外險商品,當意外事故及災害發生,能申領意外醫療保險金,依傷殘等級給付,身故時留給親人的安家保險金。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10.htm

保險範圍
第2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除外責任原因
第7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8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9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彰化縣民謝金圳九月參加一項腳踏車登山活動時摔倒休克,送醫不治。主辦單位雖為每名參加者投保一百萬元意外險

我是看文章說話的
畢竟我當時也不在現場
我也不是醫生或是保險公司的人

因摔倒而休克進而引起心臟病
這不是有因果關係嗎?
摔倒不是意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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