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line5466 wrote:
小弟個人也認為這篇文...(恕刪)
我是寫這篇文章的網友
謝謝大大的支持
也謝謝許多大大提供法律上的諮詢意見
與相挺
Mobile 01上高見解,高學歷,高專業的大大比比皆是
相信事實終究會如石中之玉
經真理淬煉考驗後散發光芒
我當初寫這篇文章不是抱持著什麼"主持偉大的公理與正義"
(此版上就有比我有正義感強十倍的正義達人大大)
只是一群朋友去這家車行消費都遭遇了一些問題
因此以比較有趣的角度寫出自己的經驗與各位分享,提醒網友一下
跟版上無數篇的各種經驗感文並沒有不同....
沒想到如今受到了如此大的關注!!
原因我想...
當然不是因為小弟文彩飛揚吸引眾人目光
而是許多大大在那家車行的親身經驗與小弟的經歷"或許"相似
產生共鳴而心有戚戚焉
才會陸續有許多大大的發言與親身經驗(我說:或許是親身經驗)
因為我寫的內容是這件事的起源
應該以更高的標準去檢視
不過我想跟各位大大說..
文章只是我個人一介小民對生活小事的陳述跟感想
如果內容有不和一些大大想法與理念的地方
我只能在此說聲抱歉
我只能說"我寫的都是事實"
也都有證人可以作證...
另外"或許"與法律有關的方面:
我跟朋友這裡目前確定有:2台birdy,一台LG BART Pro,一台HASA F1,
含改裝總共約價值14~15萬的腳踏車在此店購買未開發票
以及朋友的一套birdy的全新零件:前後整套輪組,煞車一套,後飛輪,
因為零件在這家車行升級
原廠零件寄放在車行,要拿的時候老闆說:因為零件等級太差被他丟了!!
這樣不知老闆"或許"有觸犯什麼法律?
這些事件都是真實發生的
而且都有2個以上的證人
不過因為時間有點久了
不知可以舉證嗎?
其實我從頭到尾只是想轉達事實
也想讓這個事件平和落幕(免得耽誤大大太多時間)
車要騎
店也要開
只是
後續不知為何發生了那麼多事
我想
如果真有人想追究
那我也希望還給發言網友一個公道
畢竟是事實就是事實
而此事實牽涉公眾權益
如果有的網友說"零件被換"
"或許"(我只是抱持相信網友的態度,轉述他們發言過的案例有可能是真的)
像我朋友的"零件被丟掉"一樣是真的
那麼要負擔法律責任的到底是誰
是誰要追究誰啊??!!
我的發言到此結束
謝謝各位大大
板主大人聳動標題一直以來是我不喜歡的(現在的很貼切)
但我可以體會他本身是一個受害者~
字詞難免因為情緒或是同理心而稍微強烈些
就算真的鬧上訴訟官司,
也可能是不起訴或微罪處理
若有任何一個車友可以舉證被老闆"恐嚇"(非以法律方式處理)
那他所遇到的問題就完全不是問題
存證信函也只是笑話兩張
反觀~
板主可以提出購買的車子,改裝零件,價格,
店主似乎忘記開立統一發票,那麼"可能"有"逃漏稅"的嫌疑
再者
把數萬元的車子部份零件丟棄
依照一般的常理,是沒有人會相信的~
那麼就"可能"有"侵占"的嫌疑
"如果"有把較高價格的零件更換成價格較低的零件
那麼就"可能"有"詐欺"的嫌疑...
請問店主jacky大人
您還要繼續玩嗎?
哪天有個有心人士把此討論區寄送到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能不辦裡嗎?
我知道你這幾天都有上,因為我常常會去第7頁看看您在不在
按鈴控告的不一定會是贏家
但您這準備的舉動在我看來是將您的店家大門按下關閉的按鈕
車子是男人的玩具,我熱愛我的捷安特鋼管車。
說對的話,做對的事
如果你忍不住可以是看看上面的連結

mem wrote:
新竹稅捐處 聯絡我 ...(恕刪)
To mem:
點了你的連結進去,檢舉逃漏稅應該是要去國稅局才對哦
北區國稅局--逃漏稅檢舉網頁
免用發票之營業人,應將國稅局製發免用統一發票的貼紙張貼於店內明顯處,避免消費者誤以為商家漏開發票;遇有消費者索取憑證時,可開立普通收據代替。
--------------------------------------------------------------------------------------------------------------
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在6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6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
四、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五、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六、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
七、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九、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十、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一、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二、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十三、公用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四、理髮業及沐浴業。
十五、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十六、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九、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一、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二十二、銀行業。
二十三、保險業。
二十四、信託投資業、證券業及短期票券業。
二十五、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二十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二十七、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二十八、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二十九、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三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一、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三十二、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十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小規模營業人即營業稅採查定銷售額方式者(每月查定銷售額未滿二十萬元者),應將營利所得(一查定銷售額乘以百分之六為所得額)合併其他各類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