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x9904 wrote:
左切??切到哪? 外側切內側還是切到人行道??

車道右切到車道中囉
自己看影片
rx9904 wrote:
影響行進路線?

以後你出車禍,後車撞前車,在前車沒有危險駕駛行為的情況下,你要跟法官主張前車影響你的行車路線??

所以他這樣騎沒有危險駕駛?
這不就又繞到我說的自行車超車無敵論嗎
因為這樣騎都沒有危險駕駛的疑慮嘛
rx9904 wrote:
所以搞了半天你還是沒有所謂最基本的前車、後車的概念(同車道)!!

更別說超車的法規~

你還是不懂慢車靠右的目的
還是你單純的認為同一車道只有前車與後車的關係?
rx9904 wrote:人家在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超車!當然被超車的人不會有意見!

那是因為自行車沒撞過去....
rx9904 wrote:
車種是車種,道路是道路

再者,慢車道可以行駛的慢車,不一定可以上自行車道!

所以慢車道不等於自行車道!

也因此即使外側道路旁有自行車道,也不影響慢車行駛外側道路的路權!!

講了幾百遍你還是不懂,看來你打給交通隊也只是背答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我看你再打電話問法律事務所或法扶,問看看自行車道等不等於慢車道、有無73條第一款的適用!

因為馬路最早是給馬騎的、給馬車、牛車走的,後來時代演進才逐漸減少! 也因此分出快、慢車道!

快車道又分為一般車道與禁行機車的車道。

然後慢車道又被分一點給快車中的機車混合變機慢車可共用的道路!

但現在自行車產業、運動風氣發達,政府又開始以"政策"規劃自行車道(非法律)!

像是專用道(禁止快車或特定種類的慢車)或與行人共用的人行道!!

但不代表對原本慢車道有替代性,不管在功能上或法律上!

也因此政府不可能強制人民一定要使用自行車道!

我沒問你慢車道是不是自行車道
我問的是自行車道是不是慢車道的一種
請不要自己改問題又自顧自的回答
rx9904 wrote:
不知道你是看不懂還是刻意忽略~

"右側路邊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不懂請自行google),依當時車道的寬度及路況,

基本上騎程範圍都刻意保持在外側車道的虛擬中線右方!!"

不信的話你寄影片給交通隊檢舉看看! 檢舉他未靠右側路邊!



如果連基本的前車、後車概念都搞不懂,我也沒啥好再說了! 反正出一次事情你們就知道了!

到時別說法院司法不公,目前的交通法規已經是很成熟沒太多爭議的東西

因為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所以不是左側都算右側
今天看到的新聞....


前籃球國手重傷 判軍方國賠2214萬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1300269-1.aspx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國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利俊宏  寄桃園龍潭郵政91059號信箱
被上訴人  王耘寰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簡單摘要一下與本樓有關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0月2日下午4時2
9分許,騎乘自行車行經屏東縣車城鄉○○村○○路00○0號
(台26線公路南向14.8公里處),適上訴人指派所屬中尉輔
導長即訴外人謝易霖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載運屆退士兵回營辦理退伍手續,於執行職務
行使公權力之際,其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行駛時,後車與前
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路面鋪設柏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自後追撞
同向行駛之被上訴人
,致被上訴人受有創傷性硬膜下出血及
蜘蛛膜下腔出血、雙側肺部鈍挫傷、右側第5至8肋骨骨折、
左側肩胛骨骨折、腰椎第1-2 節橫突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
交通事故)。


上訴人則以:
謝易霖乃擔任中尉輔導長職務,駕駛汽車非其職務,當時係
自行選擇駕駛系爭車輛前往高雄辦理士兵交接,其於交接完
畢時職務即結束,因考量連上曾姓士兵即將退伍,基於長官
體恤部屬之照顧及軍中同僚間相互扶助行為,乃順道駕車前
去醫院接送曾姓士兵返回營區,無關輔導長職務,並非執行
職務行使公權力,故上訴人就系爭交通事故,不負國家賠償
責任;而上訴人與謝易霖間並非私法上之僱傭契約關係,亦
無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可言,系爭交通事故純屬謝易霖個人
之過失行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無須負責賠償。如審認後認
定上訴人仍應負賠償責任,因被上訴人騎乘腳踏車並未依規
定在劃設之機、腳踏車道內行駛,而係突然向左侵入汽車外
側道,方導致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是被上訴人就損害之發
生與有過失,應負50%之過失責任。



--------------------------------------------------------------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所以他這樣騎沒有危險駕駛?
這不就又繞到我說的自行車超車無敵論嗎
因為這樣騎都沒有危險駕駛的疑慮嘛


如果你講得是自行車自行車之間!

請問前方自行車有對後方自行車的超車行為有爭執? 還是前車有允讓故無爭執?

還是說你覺得慢車車超車規範未完全比照汽車覺得不公平??

慢車跟快車一樣才叫不公平!(平等原則,相同事物相同對待,不同事物不同對待!)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你還是不懂慢車靠右的目的


如果車道比較寬(車道寬不是固定的),

會有比較多的安全距離可以讓後方車輛超車!!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我沒問你慢車道是不是自行車道
我問的是自行車道是不是慢車道的一種
請不要自己改問題又自顧自的回答


自行車道是慢車中的自行車,可行駛的道路!法律效果不等於慢車道!

所以你問自行車道是不是慢車道的一種...不一樣的東西怎麼會問這種問題?!

請問"機慢車專用道"是不是慢車道的一種?

請問人行道上的"人車共道"是不是慢車道的一種??

在自行車政策理,
自行車專用道與人行道上的人車共道(法規上仍算是人行道,故行人優先而自行車行駛不處罰)都算是自行車道!

你覺得73條的罰則裡的慢車道有包括到人車共道嗎? 有包括自行車道嗎??

這種行政罰,基本上還是遵守類似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概念! 除非法規指名"自行車道",否則不適用!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因為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所以不是左側都算右側吧


因為路況不是每條車道都很寬!考慮到自行車的行駛能力,解釋上不能太嚴!不然動輒得咎!

再來自行車騎士整段影片得騎乘路線,基本上看得出來都刻意保持在外側車道虛擬中線右方!

甚至於也保留其他車輛超車的足夠空間!

所以我才說後方車輛超車方式有問題!稍微切到內側車道上再加速超越! 保證相安無事!!

大車要跟小車計較,尤其又是前後車中的後車關係! 出事上法院會比較吃虧










katana057 wrote:
請問後單車在這時過臨停時超越前單車
是不是會到車道中間偏左
連做出這種怪異的舉動都不稍微顧慮到後方直行車


請問交通法規裡,哪一條規定"同向"、"同車道"行駛的車輛,前車要注意後車??

我只聽過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切換車道要注意後車外,沒聽過同向行駛的前車要注意後車的。

請問是哪個駕訓班教練教你的?
rx9904 wrote:
請問交通法規裡,哪...(恕刪)


恩 所以你還是逃避了 幾點
你都針對你可以說的說
其他呢? 自動無視? 或自動改變問題跟回答!
汽車駕駛是不是煞車煞住了咩? 有沒有盡到義務?

還有 那你是不是該去提倡
機車(同一車道)變換行進方向越過臨時停車時
不應該看後照鏡 或 打方向燈
這時同為要越過此障礙的後機車更可以超越前機車

改天我也來去發機車板好了
這也是他們的特權
katana057 wrote:
汽車駕駛是不是煞車煞住了咩? 有沒有盡到義務?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他超車盡到甚麼義務??

還是你看不懂這張圖??

還有行經路口要注意甚麼? 0:08按鳴喇叭是想超車嗎??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katana057 wrote:

還有 那你是不是該去提倡
機車(同一車道)變換行進方向越過臨時停車時
不要看後照鏡 或 打方向燈
這時同為要越過此障礙的後機車更可以超越前機車

改天我也來去發機車板好了
這也是他們的特權


機車是快車,應遵守汽車駕駛人之超車規範!

超車時前車有無允讓、後車有無保持安全距離仍是重點!

更別說從影片處0:07~0:13,兩台自行車之間並無超車行為!!

只有13秒之後瘦子疑似要超車而並排! 此時汽車也趁機超車(0:16)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在駕訓班沒學好我不怪你! 沒學好還散播錯誤觀念就是你的錯!


rx9904 wrote:
機車是快車,應遵守汽車駕駛人之超車規範!

超車時前車有無允讓、後車有無保持安全距離仍是重點!

在駕訓班沒學好我不怪你! 沒學好還散播錯誤觀念就是你的錯!


我可沒說他是慢車
很抱歉 這車道夠寬
夠兩台機車越過那臨時停車+後機車超越前機車
反正你不是說有安全距離就可以可合理超車
機車跟機車之間 除了刻意 也沒有什麼允不允讓的問題

你貼的那張是 那是單車方的故意必排
我是說他們過臨時停車時
那時汽車有沒有盡到義務???
況且影片中 女方說"都聽到了" 是什麼意思
代表當時瘦的那時一定有說什麼難聽的話
汽車駕駛也一定聽到了 是人 都會有情緒
之後他們故意並排
既然你們故意惹端
那汽車駕駛何必跟你們客氣?

砰 這麼大聲 你們這種也可以說成是擦撞

我還能說什麼?

如果我是影片中的汽車駕駛我寧願給開單
也不願你們這樣就跑了
rx9904 wrote:
上訴人則以:
謝易霖乃擔任中尉輔導長職務,駕駛汽車非其職務,當時係
自行選擇駕駛系爭車輛前往高雄辦理士兵交接,其於交接完
畢時職務即結束,因考量連上曾姓士兵即將退伍,基於長官
體恤部屬之照顧及軍中同僚間相互扶助行為,乃順道駕車前
去醫院接送曾姓士兵返回營區,無關輔導長職務,並非執行
職務行使公權力,故上訴人就系爭交通事故,不負國家賠償
責任;而上訴人與謝易霖間並非私法上之僱傭契約關係,亦
無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可言,系爭交通事故純屬謝易霖個人
之過失行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無須負責賠償。如審認後認
定上訴人仍應負賠償責任,因被上訴人騎乘腳踏車並未依規
定在劃設之機、腳踏車道內行駛,而係突然向左侵入汽車外
側道,方導致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是被上訴人就損害之發
生與有過失,應負50%之過失責任。

我也會找裁判書
(三)被上訴人就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如有與有過
失之情形,其應負之過失責任比例為何?
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騎乘腳踏車並未依規定在劃設之機、
腳踏車道內行駛,而係突然向左侵入汽車外側道,方導致系
爭交通事故之發生,且被上訴人頭部受創嚴重,應係未戴安
全帽造成,是被上訴人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應負50% 之
過失責任云云。惟查,本院審酌系爭交通事故發生之經過情
形,此有訊問筆錄、談話紀錄表、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
(一)、(二)及現場照片為證(見系爭刑事案件之警訊卷
第2 至20頁;第28至30頁;第36至48頁),並無資料顯示被
上訴人於系爭交通事故發生前有任何違規行為。次查,謝易
霖起初即自承係因思考工作上事情,恍神未注意前方狀況而
肇事,已無法認定謝易霖當時係遵照劃設之車道或已偏移車
道而行駛之事實
,且被上訴人係遭系爭車輛從後方追撞,受
有相當之力道而彈飛跌落地面,撞擊點與落地點未必一致,
自行車倒地之位置又緊鄰路旁之白實線,自不能以被上訴人
血跡分布之位置即認定被上訴人之自行車有侵入系爭車輛行
駛車道前方之情事。
況前揭調查報告表(一)就快慢車道間
係勾選未繪設快慢車道分隔線,實無從認定被上訴人騎乘腳
踏車有未依規定在劃設之機、腳踏車道內行駛之事實。又本
件經送臺灣省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亦認
定謝易霖為肇事原因,被上訴人則無肇事因素,此有該委員
會之鑑定意見書可供參考(見原審卷一第292至294頁)。另
證人何仁杰已證述被上訴人當天騎乘自行車有戴安全帽等語
(見本院卷第98頁),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安全帽相關照片
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5,106頁),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
明被上訴人就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有何與有過失責任之情形
,則上訴人前揭主張,委無可採。

駁回原因其一是無法舉證向左侵入汽車外側道之事實
可以不要只選擇性看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嗎?
rx9904 wrote:
你哪隻眼睛看到自行車超汽車??

如果你講得是自行車自行車之間!

請問前方自行車有對後方自行車的超車行為有爭執? 還是前車有允讓故無爭執?

再者自行車相對動力車輛是弱勢,快車要對慢車盡比較多的注意義務

如同快慢車行經路口要注意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是一樣的道理!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哪一段說自行車超汽車?
爭執的是自行車之間嗎?
該汽車駕駛沒有注意到該自行車嗎?

你這段跟我說的危險駕駛或自行車超車無敵論有什麼關係?
rx9904 wrote:
自行車道是慢車中的自行車,可行駛的道路!法律效果不等於慢車道!

所以你問自行車道是不是慢車道的一種...不一樣的東西怎麼會問這種問題?!

都是用路人使用的道路問什麼不能問?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很難回答嗎?
所以自行車道是不是慢車道的一種?
rx9904 wrote:
請問"機慢車專用道"是不是慢車道的一種?

是,還是說你覺得不是?
rx9904 wrote:
請問人行道上的"人車共道"是不是慢車道的一種??

人行道上的不是,還是說你覺得是?
rx9904 wrote:
在自行車政策理,
自行車專用道與人行道上的人車共道(法規上仍算是人行道,故行人優先而自行車行駛不處罰)都算是自行車道!

請給該政策的相關連結

誰說人車共道就是自行車道?
rx9904 wrote:
你覺得73條的罰則裡的慢車道有包括到人車共道嗎? 有包括自行車道嗎??

不包括人行道上的人車共道,包括自行車道
rx9904 wrote:
這種行政罰,基本上還是遵守類似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概念! 除非法規規定指名"自行車道",否則不適用!

回去看 103,重上國,15 的裁判書
就看駁回上訴中我引用的部分就好
該段說因為無法證明自行車沒有行駛在機、腳踏車道內
還有汽車駕駛坦承恍神未注意前方等駁回上訴等等
也是就是說如果證明自行車沒有行駛在機、腳踏車道內的話
是可以考量從新裁判雙方的肇事比例
那"自行車沒有行駛在機、腳踏車道內"法源依據從哪裡來
不是就73條嗎
rx9904 wrote:
因為路況不是每條車道都很寬!考慮到自行車的行駛能力,解釋上不能太嚴!不然動輒得咎!

再來自行車騎士整段影片得騎乘路線,基本上看得出來都刻意保持在外側車道虛擬中線右方!

甚至於也保留其他車輛超車的足夠空間!

所以我才說後方車輛超車方式有問題!稍微切到內側車道上再加速超越! 保證相安無事!!

大車要跟小車計較,尤其又是前後車中的後車關係! 出事上法院會比較吃虧

所以不是左側都算右側吧

katana057 wrote:
我可沒說他是慢車
很抱歉 這車道夠寬
夠兩台機車越過那臨時停車+後機車超越前機車
反正你不是說有安全距離就可以可合理超車
機車跟機車之間 除了刻意 也沒有什麼允不允讓的問題
你貼的那張是 那是單車方的故意必排
我是說他們過臨時停車時
那時汽車有沒有盡到義務???


故意並排?? 請問11秒到15秒之間,自行車騎士是越來越靠右還是靠左? 故意並排??

行經路口要注意甚麼? 0:08按鳴喇叭是想超車嗎??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katana057 wrote:
況且影片中 女方說"都聽到了" 是什麼意思
代表當時瘦的那時一定有說什麼難聽的話
汽車駕駛也一定聽到了 是人 都會有情緒
之後他們故意並排
既然你們故意惹端
那汽車駕駛何必跟你們客氣?
砰 這麼大聲 你們這種也可以說成是擦撞
我還能說什麼?
如果我是影片中的汽車駕駛我寧願給開單
也不願你們這樣就跑了



我之前有說過,我不敢確定不是擦撞!要確定是毀損!可能還需要旁證!

再來有情緒最大?? 法庭上你可以這樣跟法官講??

如果你騎機車或自行車有被後方車輛近身超車過就知道我在介意甚麼!

鐵包肉對肉包鐵這種想超就超的態度! 往往就是車禍肇事的原因!







rx9904 wrote:
katana057 wrote:
汽車駕駛是不是煞車煞住了咩? 有沒有盡到義務?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他超車盡到甚麼義務??

還是你看不懂這張圖??

還有行經路口要注意甚麼? 0:08按鳴喇叭是想超車嗎??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katana057 wrote:

還有 那你是不是該去提倡
機車(同一車道)變換行進方向越過臨時停車時
不要看後照鏡 或 打方向燈
這時同為要越過此障礙的後機車更可以超越前機車

改天我也來去發機車板好了
這也是他們的特權


機車是快車,應遵守汽車駕駛人之超車規範!

超車時前車有無允讓、後車有無保持安全距離仍是重點!

更別說從影片處0:07~0:13,兩台自行車之間並無超車行為!!

只有13秒之後瘦子疑似要超車而並排! 此時汽車也趁機超車(0:16)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在駕訓班沒學好我不怪你! 沒學好還散播錯誤觀念就是你的錯!

這麼晚我累了...
反正不是針對我發的我隨變回一回就好

1.沒想到同一個人的同一個問題我要一直複製貼上
史上最強的白痴 2015-11-20 01:28 #49 wrote: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該行車紀錄顯示該汽車有鳴喇叭
且前車已靠右
未違反47條之超車相關規則

至於超過去後自行車敲打車窗又是別的故事了

-------------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
更別說從影片處0:07~0:13,兩台自行車之間並無超車行為!!

只有13秒之後瘦子疑似要超車而並排! 此時汽車也趁機超車(0:16)


又說沒有超車行為,又說疑似要超車
到底有沒有超車的相關動作阿
--------------
自行車到底在車道的左?中?右?
汽車在車道的左?中?右?



在駕訓班沒學好我不怪你! 沒學好還散播錯誤觀念就是你的錯!
rx9904 wrote:
故意並排?? 請問11...(恕刪)


所以單車可以非常合法合理的
情緒最大
回罵一句 後 故意並排 ...
那麼喜歡講秒 那你跟我解釋一下 疑似要超車是什麼?
10~16秒單車這樣叫做疑似要超車?
法規上有疑似要超車這種東西?

如果你要超車 卻跟前車用一樣的速度
在前車的左方偏後 這不是故意並排這是什麼?

喇叭 你覺得是什麼?
都可以啊
超車示意 或 你讓人嚇到了
自己選阿
反正 這喇叭 又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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