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遭撞法院判決問題

反過來想請問諸位大大
若一般機慢車用道路旁(無標示何種車輛專用),另有一條約略平行自行專用車道,結果王五騎單車在一般道路被撞,法官會如何判?也會判未依規定行駛自行車專用車道,而行駛於機慢車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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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依下法規,及諸位大大的討論,有點清楚了

1.自行車是慢車一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 )

2.若有機慢車道自行車道併存....二者騎都合法

3.機車專用道自行車道併存...需騎自行車道,不可騎機車專用道(本案判例)


PS: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

 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

 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

 地段穿越道路

那一段路的情況是;
1.機車專用道與自行車專用道中間有分隔島,
雖然分隔島很小也很低,但是還是分隔島.
2.機車專用道與自行車專用道出入口是不一樣的,
兩者是不會混在一起的,
除非自行車騎士刻意把車台抬到機車專用道.
凡骨 wrote:
這點有疑問小弟觀察一...(恕刪)


專用跟禁止在法規裡有很多解釋.
主要是那條路真的是機車專用,而且自行車道就在附近,而且8樓也有圖為証.所以單車根本不應出現在那.
試問,自行車到只限定單車跟行人可行,如果單車在自行車道與機車發生事故,還要賠償機車的話合理嗎?所以我覺得那台機車車主還要負擔,有點太多了.
當機車專用道與單車專用道並存,仍執意去騎機車道,速度沒人家快,被撞,只能說活該,
就像,河濱有些路段明明有行人專用道,卻仍有人喜歡2, 3人並行走在單車道上散步,
因此,只能說將心比心了。
樓主應該先詳細說明一下事故發生的地點在哪哩,讓大家先了解該地點的路形、路況以及道路標示等等是什麼樣的情形,還有關於事故發生時當事人兩造的動向圖說,這樣比較好做判斷。否則,我覺得有點對不上焦,像在雞同鴨講。

Wang161 wrote:
那一段路的情況是;
...(恕刪)

沒錯, 那裏的機車道的確是這樣的, 是有分隔島的, 單車真的是要抬過去才有辦法從自行車道騎到機車專用道的...
自行車是超弱勢族群
只要被撞就是輸
即使獲得全賠也是輸
以新法對路權的重新定義來看

自行車侵犯機車專用道是很明顯的

會有這樣的判決也很正常,

和弱不弱勢沒有絲毫關係,

大車撞小車,大車賠

小車撞人,小車賠

這樣的判決已在新法實施後不復見,

路權才是王道,侵犯他人路權著

在肇責上一定比較重

同意樓上大大所言"即使獲得全賠也是輸"

所以車友上路要更加小心才是






發生事故時,被撞的如果有特權或是特殊身分
既便是違規
法官會判撞人的該注意而未注意因為交通號誌在台灣是參考用
甚至於會,......判道義賠償
今天是那為騎單車的騎士成了植物人
要是那為機車騎士倒楣....掛了
真不知是誰倒楣
所以在台灣這個彈丸之地,
不論何時騎車還是小心,別太依賴那些參考用的 號誌,標示,和天平上那隻狗
我點了大大提供的連結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後,無法用您提供的裁判字號看到判決主文,所以只能以猜測的方式發表意見:
第一個問題:是否有機車專用道這玩意?
1.如果事故路段是在"土城堤外道路"的話,因為堤外道本身已經有區分"單車專用"以及"機車專用",所以在路權判定方面沒有瑕疵

2.恰巧小弟台北上班家住三峽,所以時常走這條路,自板橋大漢橋下引道進入堤外道後,至出土城市至少有七個以上的明顯號誌"機車專用道"

3.因為堤外道就是設計來舒緩機車流量,所以不提供汽車及單車行駛(不過我還是有遇過疑似迷路的汽車+豪邁的單車,畢竟每個人不同,狀況還是很多)

4.綜合以上,機車專用道是沒有問題的

第二個問題:有規定自行車一定要騎自行車專用車道,還有自行車專用道完全普及?
1.一般道路只有規定慢車靠右行駛,既然行駛的道路沒有自行車道當然就沒有強制規定;至於如果旁邊明明有自行車道,雖然你我都知道規劃的很鳥(就是畫上人行道與攤販+行人+停放的機車等物品爭道.如板橋縣民大道)還是只能自己作決定畢竟有車道不走如果出問題時在過失責任方面總是會吃虧,而勉強去走反而更加險象環生所以好像只能在理論與現實中做抉擇,

2.我已經超過30歲了,很遺憾的是並不相信台灣可以在我有生之年發展出有如國波特蘭市這樣自行車道四通八達規劃完善的理想世界

3.所以在這樣險惡的環境下騎車的妳我,建議還是以儘量不進市區為宗旨;而平時的練習也是避開車潮(尤其是上下橋,太恐怖了)畢竟人命就這一條,望君多保重~至於在非假日時自行車道還是可以好好利用的.共勉之!!


*另外補充:這案子是不是年初有個老伯晚上騎在堤外機車專用道路上,沒有後燈,行經路段剛好是路燈稀少處,機車騎士在黑暗中追撞致老伯重傷/死亡 那案子嗎?

如果是的話,騎士在刑事上應該不須負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刑284-I /刑276-I)的責任,報導的三成應該是就事後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做責任分配,這樣的情況下做這樣的判決應該不算過分,前面有些樓的大大不知道是不是受最近新聞事件影響,台灣的司法官當然仍有敗類,不過絕不會是個個無腦,在對事件發言時還是要多考慮,即使不論有無法律問題,自己給人的觀感才是要緊

最後希望各位愛好單車的板友都能快樂出門平安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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