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更新在1F囉)新竹市東光路橋不給自行車走...那要怎麼過鐵軌???(車禍事件)

ahsin1987 wrote:
之前有個朋友騎自行車...(恕刪)


這不就是答案了嗎?

點我

上橋方法

台灣這種奇路不少
忍著點
我自己的認知
所有交通標誌標線裡的 "機車"="機慢車" 的簡稱
不是 "機器腳踏車" 的簡稱
有一個路徑我覺得很方便
就是從台鐵北新竹站穿過去
我知道北新竹站靠中華路這邊有殘障電梯
我想靠東光路橋下那一側應該也是有才對
不然要繞到東大路地下道實在有點太遠了

wezmag wrote:
有一個路徑我覺得很方...(恕刪)


走公道五天橋啦 順又好騎
土城加藤鷹

spencr1020 wrote:
我自己的認知
所有交通標誌標線裡的 "機車"="機慢車" 的簡稱
不是 "機器腳踏車" 的簡稱


顯然不很正確,依官方的解釋等號不成立。
wezmag wrote:
站靠中華路這邊有殘障電梯
我想靠東光路橋下那一側應該也是有才


我猜你說的那邊自由路那端(監理站、中華路那邊端)的橋下過去

今天下午我只有跑去東光路那端下面看看

那邊火車站的天橋

也拍了一些照片(讀卡機忘了帶回家沒得傳@@~

明天早上再去你那邊看看XD

如果名詞源自於法條 官方解釋就對
相信不少人認為最初是指"機慢車"
否則很多一般道路都會有使用的問題
官方劃線也把"慢"省略
釋法的人無從考證
等到出了事 從法條去解釋才知道鬧出問題
申訴當然沒用 這時候官方絕不能認錯否則會降罪下來
唯一的管道就是陳情

Dr.sam wrote:
顯然不很正確,依官方...(恕刪)
小道消息

也許最近會有報紙幫我們發聲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器腳踏車)。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

所以法規裡面我們一般看到的機車(摩托車 歐兜賣 速克達)其實是汽車

我們用腳踩的自行車叫做慢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4 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
行人不得進入。


===============================

設置規則再仔細看的話(第 164 條)

沒有介紹『機慢車道』這種東西....

可是我總印象中在環島的時候有些橋梁會寫『機慢車專用』



如果真的這樣 那不就是在亂寫嗎XD(沒按照設置規則依法行政?)
lipaoying wrote:
看到這篇,讓我很驚訝...(恕刪)


我覺得你抓到一個BUG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8 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
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
之。

不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提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所以我猜想如果有「正當理由」的話,應該可以輾壓那四個字)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