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zmag wrote:站靠中華路這邊有殘障電梯我想靠東光路橋下那一側應該也是有才 我猜你說的那邊自由路那端(監理站、中華路那邊端)的橋下過去今天下午我只有跑去東光路那端下面看看那邊火車站的天橋也拍了一些照片(讀卡機忘了帶回家沒得傳@@~明天早上再去你那邊看看XD
如果名詞源自於法條 官方解釋就對相信不少人認為最初是指"機慢車"否則很多一般道路都會有使用的問題官方劃線也把"慢"省略釋法的人無從考證等到出了事 從法條去解釋才知道鬧出問題申訴當然沒用 這時候官方絕不能認錯否則會降罪下來唯一的管道就是陳情Dr.sam wrote:顯然不很正確,依官方...(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第 6 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所以法規裡面我們一般看到的機車(摩托車 歐兜賣 速克達)其實是汽車我們用腳踩的自行車叫做慢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4 條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設置規則再仔細看的話(第 164 條)沒有介紹『機慢車道』這種東西....可是我總印象中在環島的時候有些橋梁會寫『機慢車專用』如果真的這樣 那不就是在亂寫嗎XD(沒按照設置規則依法行政?)
lipaoying wrote:看到這篇,讓我很驚訝...(恕刪) 我覺得你抓到一個BUG了「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8 條「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不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提到第 73 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所以我猜想如果有「正當理由」的話,應該可以輾壓那四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