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活動式攜車架被開罰單了 ! 求教申訴程序(已解決)

怎麼看都只有看到廠商的廣告.
ARTC是不是真的有驗過? 還是廠商的片面之詞?
或是他驗的根本就不是車架?
會不會廠商告訴你可以,但是其實法規不行? (他要賣給你,當然說可以)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ianlee910 wrote:時間:2/28
地點:國三南下174km


關注中

ianlee910 wrote:
時間:2/28地點:...(恕刪)

切白...要把後續發展發上來

這種需要靠運氣的東西,我也想了解監理站的做法!
你通過就造福了千千萬萬的活動車架.........

ianlee910 wrote:
時間:2/28地點:...(恕刪)


標記一下
目前好像還沒有成功申訴經驗的人分享喔~~??
我也搬凳子來關心一下,希望有好的後續發展。

bigshawn wrote:
標記一下...(恕刪)



打個卡留意一下~
看到這就想到多年前單車運動剛興盛時,小弟我也不免俗的搭上風潮,後來也裝了活動式的攜車架(檢驗合格的),同時也去監理站辦理變更,不過好像沒看到警方有在取締,缺點就是要回監理站驗車才行,然後每次驗車文件還要準備好,有些監理站蠻龜毛的,有些則是看看跟照片符不符合,合格貼紙在不在,量量寬度就好了,一直到幾年前沒在騎車(應該說只能放2台車,不夠一家人使用,大多是去風景區租車),所以就把它變更回來了,那時候根本沒有所謂活動式不用變更的事情,後來因為變更的事情太麻煩,有人去陳情才變成甚麼活動式的攜車架(檢驗合格的)免變更,你這個應該可以去監理站申訴,但是一定要有檢驗合格的證明,而且合格書上面要有相對應你的車型才行,如果有照片那就更好了。
不知被取締時,車架或單車是否有遮到車牌?

另外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
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全高: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我是活動攜車架使用者,搜尋到這個連結,希望有幫助。
http://blog.yam.com/godkrab/article/16246866

固定式及活動式如何區分呢?公路局的解釋是以需不需要用工具來拆裝作定奪的,如果用手就可輕易拆卸安裝固定的,就叫活動式,那麼就不需要去監理所辦理檢驗、變更登記了,而且當被警方攔檢時,只要攜車架有有遮驗的審驗合格標章,就不怕被取締遭受罰款處分了。

ianlee910 wrote:
時間:2/28地點:...(恕刪)


打個卡,觀注一下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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