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esel0926 wrote:
90-3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故法規亦傾向在安全無虞下,允許自行車行駛人行道,惟如發生交通事故,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予以究責。

的確,臺灣法規對自行車規範尚處於模糊地帶,但請思考一下,如果你照著常規方式去行進,是不是事故發生率就會降低?人行道上的行人跟單車根本就是不一樣的東西,單車是交通工具,雖然目前單車在人行道正逆向並沒有沒有罰則但這不代表是對的,這只是法規層面。事實上呢?難道就衝著漏洞,什麼都是理直氣狀的,別人有錯是他的事,您有先做好本份嗎?社會上本來就在宣導行人道騎單車"儘量"不要逆向,上面條例後段顯示,不是你騎在你的路權就是最大最正確。相對著您是要過一個路口,您是不是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事發生呢?如果照您說的您時速慢成這樣,那條巷子至少有二三十米,要應變也很快,您過路口前有沒有仔細停看聽呢?單車跟行人相提並論是漏洞!感謝指教,我只是用不同角度思考。


就算 按你的道理 兩邊都有錯的話
肇事責任 也要有 比例分攤 55 64 73 82 91 ??
倒是 完全沒聽你 提到 騎機車橫衝直撞的送貨員? 不懂你的道理? 是如何來的?

再來 本例中
自行車駛入人行道 依照人行道標誌行駛 過馬路 用騎的or用走的
要是被這送貨員撞到的話 難道不是送貨員 沒有停車再騎行 的責任嗎?

本例中 不管行人或單車 左向還是右向前來
標誌要求 車輛 再行駛 如果 送貨員有按規定停駛再通過 會有意外發生嗎?

交通標誌
有要求 車輛 停 再行駛
但是有要求人行道的行人+單車 停 再行駛嗎?

感覺 你的邏輯怪怪的
crazybirdyman wrote:
就算 按你的道理 ...(恕刪)


我有更新一下,請您不吝再看一次,我並非說他都沒錯,而是希望建議您盡量也不要逆向,這樣更保障您自己。希望您安全而已,至於那個小朋友關我什麼事?因為發文的是您。想必您一定是很守法很守法,法規一定是對的。沒告示牌說停,行人就可以不用停嗎?主要還是要看環境自己判斷吧!如果人行道與單車法規規範與規畫很完善的話,不會鬧這麽多問題,相關新聞Google即有,祝您行車平安啊!感謝指教
diesel0926 wrote:
我有更新一下,請您不吝再看一次,我並非說他都沒錯,而是希望建議您儘量也不要逆向,這樣更保障您自己。希望您安全而已,至於那個小朋友關我什麼事?因為發文的是您。想必您一定是很守法很守法,法規一定是對的。如果人行道與單車法規規範與規畫很完善的話,不會鬧這麼多問題,相關新聞Google即有,祝您行車平安啊!感謝指教


發文的 關我屁事? 真是牛頭不對馬嘴
想回文 最好把人事物 看清楚 不要傻傻分不清啊


crazybirdyman wrote:
就算 按你的道理 ...(恕刪)


沒要求人行道的行人+單車 停 再行駛,
但是我會這麼做。

因為我知道在台灣,
車輛 不會 “停 再行駛”!
Orz.

這件事明明就是機車錯很大,
還在扯其他五四三?

mkmoney wrote:
沒要求人行道的行人+單車 停 再行駛,
但是我會這麼做。

因為我知道在台灣,
車輛 不會 「停 再行駛」!
Orz.


是沒錯啦 不想死的人 就會想 先停 再走
不過 萬一被撞死 責任還是在 機車身上!! 不過 也享用不到 保險理賠了
嗯,您好厲害喔,只要照您的邏輯,只有您是對的喔,牌子都是對的喔,沒寫都可以做喔,白擔心您啦,只是交通工具少逆向真的比較安全啦,因為使用交通工具的用路人就是行車的觀念!感謝指教,樓上前輩也點出要點了。慢慢對那個阿弟生氣嘿!

diesel0926 wrote:
嗯,您好厲害喔,只要照您的邏輯,只有您是對的喔,牌子都是對的喔,沒寫都可以做喔,白擔心您啦,只是交通工具少逆向真的比較安全啦,因為使用交通工具的用路人就是行車的觀念!感謝指教,樓上前輩也點出要點了。慢慢對那個阿弟生氣嘿!


好啦 按你的邏輯 你都是對了
恭喜你 得冠軍了!!!!

話說 樓主又不是我 你幹嘛要對 阿弟生氣?
crazybirdyman wrote:
好啦 按你的邏輯 ...(恕刪)


感謝提醒喔!這部分是我的疏忽~使用手機沒注意帳號,抱歉與謝謝!
希望樓主行車平安!
diesel0926 wrote:
90-3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故法規亦傾向在安全無虞下,允許自行車行駛人行道,惟如發生交通事故,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予以究責。

我找了半天關於自行車行駛人行道的規定,結果跟您一樣,似乎就只有上面這段而已,這規定簡單的說,在安全的前題下,可設置標誌標線,讓自行車行駛,就這樣而已,沒有隻字片語提到方向性的問題。法規這個東西很單純,上面寫禁止的,那就是禁止,除非有條列出例外。上頭沒有寫禁止的,那就是立法時認定其無管理或限制必要,那就是開放。

diesel0926 wrote:
的確,臺灣法規對自行車規範尚處於模糊地帶,但請思考一下,如果你照著常規方式去行進,是不是事故發生率就會降低?人行道上的行人跟單車根本就是不一樣的東西,單車是交通工具,雖然目前單車在人行道正逆向並沒有沒有罰則但這不代表是對的,這只是法規層面。

為何單車在人行道正逆向並沒有沒有罰則?因為法規沒有禁止,沒有禁止就代表這麼做沒有錯,這個基本概念要有,這樣才討論得下去。法,白紙黑字寫得清楚明白,由不得您隨自己好惡去加減或曲解的。

什麼叫做常規?法規就是常規,我有沒有按著法規給我的權力走?有。請問我違反了啥規?您自己定的法規嗎?就目前觀察下來,好像不是違反了啥法規的問題,單純是礙著了某些人的眼了,這樣講,應該貼近事實吧?

diesel0926 wrote:
事實上呢?難道就衝著漏洞,什麼都是理直氣狀的,別人有錯是他的事,您有先做好本份嗎?

事實上,我就照規定騎呀,我沒有在大馬路上逆向,也沒有在人行道上蛇行或狂飆,過路口我也減速慢行,遇到行人我更是禮讓再三,我相信我有做好本份了。至於您自個兒曲解法規的部份,不用強加到我頭上來,說那是我的本份,那本來就不是呀。

diesel0926 wrote:
社會上本來就在宣導行人道騎單車"盡量"不要逆向

1. 我沒聽過,哪個單位在做的宣導?可否提供聯結以資參考?

2. 不要就是不要,禁止就是禁止,"盡量"一詞是怎麼回事?所以您還是可以今天心情好就順向,明天心情不好就逆向的意思嗎?那不等於白講?

diesel0926 wrote:
上面條例後段顯示,不是你騎在你的路權就是最大最正確。相對著您是要過一個路口,您是不是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事發生呢?如果照您說的您時速慢成這樣,那條巷子至少有二三十米,機車衝出來,要應變也很快,您過路口前有沒有仔細停看聽呢?

嗯,我從不會認為我最大最正確,所以我會禮讓行人,過路口減速。我若在這件事情上犯了"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那當時也不可能立即煞停。停看聽當然也是基本要做的,我車頭壓出去的時候,確實是沒有車的,不過,沒想到旁邊高速衝來一台都不需要注意,也不需要減速停看聽的,應注意未注意什麼的通通拋在腦後的,連"停車再開"號誌都不甩的,這個我真的防不了,我不會瞬間移動以避開敢死隊的衝撞,我真是太對不起社會大眾了,Sorry!!!

diesel0926 wrote:
單車跟行人相提并論是漏洞!感謝指教,我只是用不同角度思考。

嗯~這個是不是漏洞,還是交給懂法的去解釋就好,我們不宜代入太多個人見解來解釋法規,不然你一套,我一套,他一套,這國家能不亂嗎?
Abcdefg978 wrote:
我找了半天關於自行...(恕刪)

感謝指教,我還記得在米國人行道逆向騎單車被罰一兩百塊加訓話10分鐘,法規是法規,但不代表是真正的安全,主要也是想建議您盡量不要逆向而已,如果任何事情都要用法規規範來定義所有的事情,那....ok!感謝指教囉!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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