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esel0926 wrote:
90-3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故法規亦傾向在安全無虞下,允許自行車行駛人行道,惟如發生交通事故,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予以究責。
的確,臺灣法規對自行車規範尚處於模糊地帶,但請思考一下,如果你照著常規方式去行進,是不是事故發生率就會降低?人行道上的行人跟單車根本就是不一樣的東西,單車是交通工具,雖然目前單車在人行道正逆向並沒有沒有罰則但這不代表是對的,這只是法規層面。事實上呢?難道就衝著漏洞,什麼都是理直氣狀的,別人有錯是他的事,您有先做好本份嗎?社會上本來就在宣導行人道騎單車"儘量"不要逆向,上面條例後段顯示,不是你騎在你的路權就是最大最正確。相對著您是要過一個路口,您是不是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事發生呢?如果照您說的您時速慢成這樣,那條巷子至少有二三十米,要應變也很快,您過路口前有沒有仔細停看聽呢?單車跟行人相提並論是漏洞!感謝指教,我只是用不同角度思考。
就算 按你的道理 兩邊都有錯的話
肇事責任 也要有 比例分攤 55 64 73 82 91 ??
倒是 完全沒聽你 提到 騎機車橫衝直撞的送貨員? 不懂你的道理? 是如何來的?
再來 本例中
自行車駛入人行道 依照人行道標誌行駛 過馬路 用騎的or用走的
要是被這送貨員撞到的話 難道不是送貨員 沒有停車再騎行 的責任嗎?
本例中 不管行人或單車 左向還是右向前來
標誌要求 車輛 停 再行駛 如果 送貨員有按規定停駛再通過 會有意外發生嗎?
交通標誌
有要求 車輛 停 再行駛
但是有要求人行道的行人+單車 停 再行駛嗎?
感覺 你的邏輯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