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tmeqft wrote:
那我就覺得你的錯較...(恕刪)
這邊是筆誤,我是以我的方向行容他靠右(以他的方向應該是靠左)
官於R大提到"前略~對向後方單車竟侵入我方車道,企圖超越行人,卻不會抓距離,竟呆呆的停在我方車道上,也不願讓開,回到自已原來的車道。"
這部分我其實不是要超過行人(因為行人是語我對向,而我只是要閃他們,也沒有加速的動作),這部分如同我前面說的,車道不寬,我怕遇到跟我自己一樣的人,我朝右他朝左而有可能擦撞。
uynala wrote:
請恕我無知,請問如果...(恕刪)
交通隊是建議我去台北市單一陳情系統申訴,其他縣市就不知
蝴蝶吻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恕刪)
感謝胡蝶大的法規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