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不常騎車,請各位大大解析一下


rstmeqft wrote:
那我就覺得你的錯較...(恕刪)


這邊是筆誤,我是以我的方向行容他靠右(以他的方向應該是靠左)
官於R大提到"前略~對向後方單車竟侵入我方車道,企圖超越行人,卻不會抓距離,竟呆呆的停在我方車道上,也不願讓開,回到自已原來的車道。"
這部分我其實不是要超過行人(因為行人是語我對向,而我只是要閃他們,也沒有加速的動作),這部分如同我前面說的,車道不寬,我怕遇到跟我自己一樣的人,我朝右他朝左而有可能擦撞。


uynala wrote:
請恕我無知,請問如果...(恕刪)

交通隊是建議我去台北市單一陳情系統申訴,其他縣市就不知



蝴蝶吻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4...(恕刪)


感謝胡蝶大的法規解釋
xxxbb wrote:
感謝胡蝶大的法規解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4 條

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
人優先通行。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
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
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
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
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第 126 條

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
行路線。

第二項所稱之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如包括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
其相類似管制藥品,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控制等之駕駛行為

慢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
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
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
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
近。


我想世界騎自行車都一樣,遵循該國家動力機械車輛走的方向


唉.............

小樵 wrote:警察是開第74條第0項第8款未讓行人,而不是您想要討論的第1款。


建議你看完、看清楚,再發言!

台灣真不缺「自以為」的人士發言~~~ 
『法律,是保戶懂法律的人!不是保護每一個人!』如果需要法律諮詢,只有付費,沒有免費~ 一 一+

xxxbb wrote:
我就說自行車道沒有分方向


靠右行駛那是必須具備的默契, 這哪能用猜的?

我再自行車道右側行駛, 常常有蠢蛋殺到我這一面來, 還一副我怎麼還不讓他....

問題是, 我猜不出, 它是聰明的還是蠢蛋, 臉上又沒寫....

萬一它有默契那種, 我猜成蠢蛋, 我一靠左就撞在一起


還有, 超車時速不夠要讓對向車... 天知道, 你超車是要一秒, 還是 1 分鐘

florence0729 wrote:
建議你看完、看清楚...(恕刪)


抱歉 F大,小弟只是想提醒樓主罰單上的條款與他所想要討論的條款不一樣,如果違規事實與違規法條不一樣,這樣有機會申訴後撤銷的,這有什麼問題嗎?
王建民 曹錦輝陳金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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