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團預告] 假日來抓賊..!

allen_liu wrote:
>當然這是我從...(恕刪)





你說的我也同意~


但這種事情還是有他的不安定性



我的觀念是 「預防勝過於治療」

預防 犯罪是人民做的,打擊犯罪是警察做的



雖然這樣子釣小偷是種很快的方法,但感覺就好像在一隻飢餓的獅子面前丟塊生肉..

而你卻要在他大咬一口後,開槍射殺牠,最後宣告天下; 這隻貪心的獅子偷吃了我的肉,牠是死有餘辜


我認為這種行為絕對是合法的,抓到小偷搞不好也會被好好的表揚一番

當然我絕對不是同情小偷

我只是認為這不是抵制竊風的好方法


顧好自已的車比多抓幾個小偷來得重要,如果我們把保安做得滴水不露

我想這才是降低犯罪率的唯一方法。
小老兒大聲叫好並樂觀其成!
(我在台北…幫不得也)

可惜的是這計畫最好別再GO下去了:
我知道的條朋友就不下十位了。
諸位非常可能被盯上。

前科是很可怕的。
"九姑(廣東話發音)"不會顧一般小老百姓死活的。
fish168 wrote:
簡單來說...
為了給全省的偷車賊 好好上一課 公民與道德!

[本活動不支持違法的行為, 不支持對竊車者施以暴力, 如補獲竊車者一律送交警方處理]

[本活動內容係屬某單車社團之暑期構想, 不表示於本網站上主動號召其它成員加入]

小弟想在暑假組一個團, 假日到墾丁誘補偷車賊. (這是夏日版的南墾180!!)
團員40人以內,
每個人最好都有平路 40 km/hr 以上的實力.
也希望有支援車當後援.

小弟目前心中的作戰計畫很單純, 請各位再逐一補充與修正..

1. 放餌: 好車一台, 停在大樹下, 廁所旁, 無人房舍的騎樓下, 或是某餐廳門邊.
2. 釣魚: 設暗哨五六人, 嚴密監控偷車賊的出沒.
3. 訊號: 全程 DV 錄影, 若有 DSLR 愛好者支援大炮級打鳥鏡與偽裝裝備亦請提供專業建議.
4. 上勾: 若偷車賊上勾, 機動人員與支援車保持好跟蹤距離, 說不定能直搗魚窩.
5. 收線: 若僅是小賊一名, 請機動人員追趕小賊, 將小賊趕進魚網.
6. 拉網(1): 請震懾組人員(若有生存遊戲愛好者, 亦相當歡迎 )備妥機絲頭,
用愛的教育, 給小賊好好上一堂 "公民與道德"

6. 拉網(2): 若發現是大魚窩, 震懾組人員請備妥機絲頭, 協助意外突發事件發生,
狗仔組人員請將所有記錄器材(DV, 相機, 閃燈, 錄音筆..) 的電源撥向 "ON",
待機動組組長發出訊號, 狗仔組衝第一波搶拍所有犯罪現場, 震懾組於第一時間內取得現場管控權.
7. 收獲: 請本次活動發言人, 向當地報社與警方單位說明本次活動的成果, 並記得要求記者來幫大家拍個團體照.

期待這次的南墾180夏日版活動 , 繽紛精彩, 收穫豐碩...!


看到這篇忍不住進來...

偷兒固然可惡,
但樓主知不知道『引誘犯罪』這檔事呢?
搞不好您自己先背上『不道德』的罪名.

您事先設計好劇本,來達成請君入甕的戲碼,
如果沒有讓偷兒起歹念的目標,哪來的犯罪行為?
跟您故意把鈔票丟在路上,再來喊抓賊有什麼差別?(是人的話都會撿)
就算是有執法身分的人員也不得如此.

公民與道德是建立在良善的出發點上,
而不是您設計一個誘使犯罪的局,來教育偷兒什麼是公民與道德,
還什麼生存遊戲愛好者震懾組備妥雞絲來個愛的教育,
一整個觀感令人大打折扣,是為了取悅自己嗎?
請問這樣的做法,算是哪門子的公民與道德呢?

為什麼不以另一個角度去想......
看緊自己的財物,不讓偷兒有可趁之機,社會上也不會有因偷竊入獄,而造成破碎家庭的悲哀.(社會成本很高)

偷竊乃公訴罪,不得撤銷,不管怎樣檢察官都會偵查,
新聞上一位偷竊麵包的可鄰婦人,老闆願意原諒她,但法律卻沒辦法原諒她....................還是得入獄,
不是樓主說的『如果引誘到國中生怎麼辦? [無分年幼老小, 一律看著辦, 以40人的意見來決定]』的那麼單純,
如果抓到的是狀似可憐的偷竊者,而您們卻縱放,
請問你們40人有法律裁判權嗎?說放就放?那不就你們在玩弄法律?
說實在的你們這活動也沒意義了,
完全是以主觀意識判斷誰才是罪犯.

看前面的發言,請問樓主是否在學?
如果是的話,建議先去詢問師長意見吧!
答案是....鐵定被轟回來.

光別人的人身安全,
主辦人就負擔不起了,
要不要先替別人保險啊?

如果您辦的是單車旅遊活動,個人相當支持您,
如果『引誘犯罪』是此次的附加活動,畢竟不是兒戲,再難聽的忠告及嘴砲文,也希望您聽得進去,最好打消這念頭吧!

ps:通常發生意外的家屬都不是理智的.
淺談誘捕偵察 author╱蔡震榮

淺談誘捕偵察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主要用意在於避免警察於偵查犯罪使用釣魚方式,亦即誘導犯罪方式為之,此種情形發生最多在於查緝色情、毒品之犯罪,警察假扮嫖客或毒販或利用線民,以誘導犯罪嫌疑人從事該項行為後,予以逮捕,警方對於原已具有犯罪故意並已實施犯罪行為之人,以所謂「釣魚」之偵查技巧,蒐集其犯罪證據之情形,此種方式,此即吾人所稱的「釣魚 」。

「陷害教唆」與「誘捕」

在此,有兩觀念須加以釐清,一為「陷害教唆」,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


要件之行為者而言;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並實施犯罪,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或予以逮捕偵辦。
另一為「誘捕」,其不同於「陷害教唆」,在於「誘捕」係警方對原已有犯意之人,提供再次犯案之機會,然後再加以逮捕。「誘捕」與「釣魚」概念內涵是相同的,其主要在於強調主觀犯意。


誘發行為

警察不得使用「陷害教唆」之手段,乃屬當然,但若行為人本來就有犯意,是否即不論警察「積極提供犯罪機會」有無失當,而認為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有探討之必要。對此,有「主觀理論」與「客觀理論」之爭。


主觀理論

持「主觀理論」者認為,是以行為人事先有無犯罪意圖為判斷,若行為人被判定為原已有犯罪意圖時,則不論警察之「提供犯罪機會之手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皆得作為證據。



客觀理論

持「客觀理論」者認為,判斷是否違法誘捕,應自被誘捕者主觀上犯罪傾向之有無,轉而以客觀上偵查機關的行為是否適當為基準,亦即面對偵查機關所為誘捕之行為,祇能是「通常之誘發行為」,如果一般客觀理性之人,在考慮掙扎之後,能夠加以拒絕之,則尚屬合理適當之通常誘發行為。如偵查機關所為之誘發行為,會使得一個客觀理性之人亦產生犯罪之慾望,並進而實現犯行,則偵查機關所為之誘發行為,已然超出合理適當之界限,而為「異常之誘發行為」。此種誘捕行為「過度且強烈」,被告可以主張誘捕抗辯。
誘捕抗辯舉證責任在於被告,其應提出是警察人員對其威脅利誘,極力說服誘使其犯罪之證據。

參考資料: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教授
所以哩!
樓主的意思是要繼續嗎?
有沒有想過後續可能發生的事情?
不是把偷兒交給執法人員就沒事了,
被害人不用出庭?
一干證人不用出庭?

有沒有想過偷兒會不會用電腦?不會上01嗎?
聰明的人是不會在網路上號召這種活動,
真擔心你們的安危,
不要把一切事情看得那麼簡單,
我這阿伯碎碎唸是為你們好,
希望不要覺得我嘮叨~~~~~~~
看完討論串的結論是
中華民國法律是在保護壞人的

fish168 wrote:
billy1125 ...(恕刪)

fish168 wrote:
billy1125 ...(恕刪)


圖片因該憲兵特勤隊的學長,抓到當場就下地獄吧~
手隨便折一下就............噗滋吧!!!!!
我是墾丁人,歡迎大家來墾丁觀光

但是發文者要來墾丁誘導墾丁人或是來墾丁的遊客犯罪、落入你的圈套!

請問你這樣對嗎?

你這麼有正義感、這麼愛玩的話,就在你家玩好了,為何要來墾丁?

真是夠了.....................
fish168 wrote:
淺談誘捕偵察 aut...(恕刪)


都告訴你安全才是要先考慮的

你還一直辯法條

你先把安全疑慮給搞定再來談法條吧
早安, Guten morgen, Boujour, Hello, and Have a nice day
這樣抓到的賊,是真的賊嗎?
換個角度說,這個『賊』會不會是樓主造就出來的。

這種行為,不就像為了抓色狼,放一個裸露且具姿色女子去路上引誘犯罪。
就跟警察『釣魚』是一樣的道理。(前些時候已經宣布,警察不得再以釣魚手法去辦案)

如果今天樓主,被這樣的局設計了,不知道您自己作何感想?
你的仇人真多,30天真的不夠你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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