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公路車時最討厭你們這些開車的人

這是"轉大人"之前一定要發的"抱怨標題"嗎 ??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

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近無號誌或號誌故障及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

行,看清左右確無來車並在不妨礙汽車通行之情況下迅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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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樓主有空請去查一下交通安全規則裡面 有許多一般駕駛人也好單車騎士也好都認為理所當然的想法其實法律的規定未必會讓你100%會灰贏對方 !!

就你的case而言 對方拿第二點跟你灰的話 樓主有時候也要分擔部份的肇事責任的 !!


大家有空可以看一下交通規則是如何去規範慢車的行為的 !!

小心駛得萬年船,生活在台灣,能讓就讓吧!能煞車就不要加油吧!
畢竟,車禍會發生,就是雙方覺得對方會煞車,雖然有路權考量,但是這裡是台灣耶..
開汽車的罵騎機車的..
騎機車的罵開汽車的...
騎單車的罵汽機車的..

這世界還真是好歡樂啊


騎車是練身體,相對也是練修養
多禮讓,慢個幾秒不會少一塊肉!

逞強搶快?
別忘了人家是鐵包肉
騎士是肉包鐵啊...


再快,也要七天才能回家呢
haoheavy wrote:
雖然樓主提出的幾點都...(恕刪)


嗯!!謝謝你的概念
總之,在市區...我會減速就是!!

樓主不妨把標題中"你們這些開車的人"
改成 "這種汽車駕駛"
這樣比較沒有敵意吧....
一看到標題時....還真的會嚇一跳....
你們這些開車的人~目標太廣泛了....
還好你沒有因為這樣受傷...
也提醒了大家....真的是要小心
謝謝
jonchannile老兄
您在案例二中提到您的均速是35km/h,已經是明顯違法了

去年五月中,立法院三讀通過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確定將時速廿五公里以上的電動車視同為自行車
交通部於97年初明訂時速廿五公里以下的電動自行車和一般腳踏自行同屬「慢車」

雖然您可以指責對方不當的行為,
但自己違法的部分還是得注意一下!!
我建議你把心態轉一下

單車在台灣就是弱勢 該讓就讓

很無奈 但是為了自保沒辦法

騎單車一個小擦撞可能就要人命了
不能單以單車時速超過35KM/h, 就判斷只有樓主違法
路上限速50km/h, 很多車還是開很快超過, 難道就不違法
再者樓主也說了, 貨車是在支線
主幹道要先行的道理我想各位大大應該不會不懂吧?
我並不是說樓主超速就是對
我開車好幾年了, 老實說很多開車的駕駛其行為不比騎單車的好哪裡去
三種車輛我目前均在使用
個人知道樓主所發生的狀況
也能體會他的心情
也沒說開車者就可以超速
但自行車最高速限25km卻是不爭的事實
提醒他也得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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