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過你描述的問題後,有好幾個不解的地方:
相衡 wrote:
他是把設計藍圖給了一些代工廠 或者是業者製造 想當然必友成品 也當然連同友人的
100多家車行都被提告!
專利法中有個叫「權利耗盡」原則。專利權人一旦把他的發明授權給某個廠商生產製造後,不得再向其下游廠商再收取任何授權金,說得白話一點,就是「一頭牛不能剝兩層皮」的道理。所以,如果這些車行賣的東西,是來自那些被專利權人授權生產的代工廠的話,專利權人是不能再向這些車行要求任何授權金的。
相衡 wrote:
想必就是仿冒著作權
「專利權」和「著作權」是兩碼子事。如果以單車零件來說,比較可能是「專利權」的問題,而不是「著作權」。
相衡 wrote:
我希望 有檢察單位 去調查
侵害專利權是屬於「民事」問題,不像侵害著作權會涉及「刑事」問題,所以檢察機關是不會主動調查的。民事爭議中的證據必需由當事人自行搜證。
相衡 wrote:
一家店如果罰20萬
因為侵害專利權是屬於「民事問題」,所以政府不會「處罰」你,只有專利權人會向你「求償」的問題。而且求償的金額,也至少與販賣侵權物品(也就是那個單車零件)的數量有關。因為每家車行賣出的量一定不同,就算賠償責任成立,也不可能每一家車行賠的數字都相同。
單從你的描述來看,我是建議被告的車行,先搞清楚你的「貨」是從那裏來的。先找到生產那個零件的源頭。主要的目的是要搞清楚:
第一:生產此零件的工廠有沒有獲得專利權人的同意?如果有,那你根本沒有「侵害專利權」的問題。
第二: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如果是「沒有」,也別太緊張,還得比對一下專利權人的專利申請範圍是不是真的包含了車行賣的零件。這種比對,就需要專利方面的專家來進行。通常下游廠商(也就是車行)遇到這種問題,可以直接把責任推到上游廠商去,因為是上游廠商賣出的東西害你侵害了別人的專利。不過,因為把法律責任這樣推來推去,很沒效率,通常下游廠商都是用「取消訂單」來逼上游廠商出面負責的。
最後,要說明一點,其實這種「埋地雷」式的專利權運用方法,很常見於業界,尤其是電子業(前面也有網友提到)。這個問題的確是專利法上的一個大問題,前幾年在美國就已經鬧得沸沸揚揚的。不要說台灣的小車行了,連微軟、eBay這種著名大公司都吃過這種虧。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有錯誤的地方還望各位不吝指教。
GOO一下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