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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96**** 申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鑑定單位: 臺灣省臺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肇事日期: 96**** 肇事時間: ****
肇事地點: 中和市**路與**街口
當事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車種 車號
*** 男 ** 28普通重型機車 ***-***
*** 男 ** 08自用小客車 **-****
鑑定事項: 《處理中》
案件處理狀況: 完成鑑定
處理狀況說明: 《空白》
鑑定會議日期: 96**** 案次: * 當事人開會報到時間: ****
鑑定意見:
一、***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依號誌(闖紅燈)且逆向行駛,為肇事原因。
二、***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
Jason Chen @Taiwan
ychao5983 wrote:參考看看 :
上回我車禍時,為了怕影響交通,照了像就移開,結果警察來後說,"那沒用啦,都移動了"...(恕刪)
如果車禍現場已經移動,但是有用數位相機拍照時,也可以請處理事故的警員與肇事雙方當事人,依照片相關位置測量現場圖(當事人雙方簽認),然後將照片檔案提供給警方
通常交通事故的建議處理流程是
無人傷亡交通事故:
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地方之倒地位置以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在交通事故7日後,可前往原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事情
(無人員受傷之事故)30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相片及己方談話紀錄等相關文件
(有人員受傷之事故)30日後得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及閱覽己方筆錄或談話紀錄
一.
被告我對鑑定結果無意見
二.
原告對鑑定結果有意見
聲請覆議
理由:
被告自小客超速, 原因是雙方車損
重機修了一萬六, 自小客修了三萬
若無超速不會如此嚴重
檢察官說再覆議, 就是第三次鑑定
結果就會定案, 因為前兩次被告無責
原告此時離庭去影印雙方維修證據
原告並無聽到我陳述
最後有在庭訊記錄上簽名
應知道我陳述
三.
被告我陳述
1.
是否超速被告無證據, 車損無法證明
2.
是否超速不關肇事因素, 路權在自小客
3.
我若超速, 重機比我快
見到他時在左方, 衝到右方撞擊, 速度比我還快
4.
警訊筆錄及現場圖載明:
我見到他時, 他在左前方3公尺, 我踩煞車
他見到我時, 我在右前方15公尺, 他加速通過
檢察官說他無預設立場一切看鑑定報告
原告還沒回來
四.
法警將庭訊記錄拿給雙方簽名認可
Jason Che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