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2040760 wrote:
放心,大家還是會買...(恕刪)
Owen_Yang wrote:
但專利法是看屬地
即使在日本美國有前例
但在台灣沒有前例
這樣也會被在新穎性上被挑剔嗎?
有沒有判例字號或者以審定的案子字號
我想應該可以在法源網上查
何謂新穎性?
答: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新穎性。專利法所稱之先前技術,係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新穎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新穎性,通常於其具產業利用性之後始予審查;若經審查認定該發明不具新穎性,不得予以專利。
你的問題不是問題!
假設我是滑鼠發明人,這項發明公佈在國際期刊上,雖然我在其它國家沒有申請,不能享受該國特許的智慧財產權,
但其它國家的人也不能拿我的發明在該國申請專利,因為在該國是屬被公眾知悉的公共財!
屬地主義的意思是,我只有在台灣有申請,那我只能在台灣主張權利(例如訴訟),沒申請的地方不行。
因為專利權是國家特許的,所以是屬地主義。
假如你不是發明人,一個國家為何要把其他國公開發表過的技術,特別允許你享有這項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呢?
更別說國際上對於智財權的保護是採取互惠原則。
難怪一堆台灣人抄襲歐美專利或Petty Patent,在台灣申請後當自己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