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75 wrote:所以可以請教大家,就算我看完慢車道沒有車子後,再抬頭看到一次燈號發現已經支道變紅燈了,我現在位置在支道斑馬線上,但想進入幹道騎腳踏車,我該等什麼時候,作什麼動作才不違法?.(恕刪) 等綠燈.危險的路口要萬分小心
-CHUAN-CHUAN- wrote:心裡怎麼轉折,怎麼判斷的過程,不重要,從最後結果來看吧請問是撞到那個部位呢?撞的角度如何??路口的那個位置?有正確的現場圖,比較好評說....(恕刪) Sorry! 下面有網友指正我扯太遠了,會模糊了焦點。我只要法理就好了,因為申訴只要法理,其他應該寫了也沒有用了。
我還是看不懂所以有發生事故嗎? 一樓敘述好像沒有, 那一直談到事故賠償是什麼?本來覺得你有理, 可是越扯越多, 什麼[大家也知道害怕了吧,畢竟行人的死活,沒人會在乎],實在不懂跟你的被開單有什麼關聯, 是指法令有問題?建議你先理清申訴的理由, 才有機會申訴成功是說不該開單,或是引用法條不合還是法令有問題(看你後來的論述比較像這個, 但這個很難讓你不被罰, 只能鼓勵你再接再厲變成修改"惡法"的英雄, 祝你成功)就事論事才能如你所說的爭個道理, 不是亂槍打鳥出口惡氣
effo wrote:本來覺得你有理, 可是越扯越多...(恕刪) 謝謝提醒,我又模糊焦點了,扯遠了。容我把我自己的廢話刪一下。其實我也想純就法理談而己,申訴也只看法理而己。我看就直接這樣寫最簡單了,申訴理由:本案屬行人穿越道路 應用 交通安全法規 第134條 規定。處罰使用 交通安全法規 第133條 為誤用,請求撤銷。警察誤用了法條,就找個理由撤銷它就好了,警察已經不能重新按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未依標線或燈號指示…重開我罰單吧?警察原來想開我的就是闖紅燈,但被我否決,理由就是我已經綠燈全車身連人都進入路口警察改用 第133條 是很明顯的錯誤吧,照其法理所有行人不論紅綠燈,都不能穿越路口或道路,因為都違反了第133條 應走人行道該處的紅磚人行道,在法規定義裡就不屬穿越道路方式之一闖紅燈,法條在下面,一種是屬行人 是在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種是屬慢車 是在 第125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你自己想上來討拍,結果不如預期當大部分的人不接受你的說法時,請檢討一下自己的想法是紅燈就停,綠燈就移動,有什麼困難?偏偏就要下來牽車,然後講些五四三,還理直氣壯?就算真的給你抓到什麼什麼行為瑕疵,各位看倌的眼中,不過是個「狡辯」的過程
castle0531 wrote:我可以考慮殘障,但不用考慮小孩老人...(恕刪) 你考慮殘障也沒用啊,我們講的是肢殘或盲胞之類過馬路有困難與緩慢的是吧。台灣有幾條路會給支道法規定的0.8m/s?至少這裡是按成人1m/s設計秒數,給的停看聽秒數是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