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他媽的!這種死小偷,不管是偷高檔車或賣場車都是偷!!可恥!!抓到他可不是踹兩腳就算的,應該反折他的手讓他骨折,然後把大盤拆下來捅他屁眼,讓車子反騎他,以後再出沒附近見一次打一次!以暴制暴才是王道~大不了跟他拼了,看誰比較屌...啊...不過我忘了大大你有小孩了...那還是理性處理好了....
今天新聞有在報導了....感謝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警員蔡明琮先生, 奮勇擒賊....以及其他承辦此案的員警, 謝謝你們!!!轉載聯合新聞網報導如下:專偷高檔單車 大盜落網【聯合報╱記者袁志豪/台北報導】 2008.11.08 03:49 am廚師張俊明涉嫌潛入台北市大安區大樓,專門偷竊高檔的腳踏車變賣;前天再次得手在路上騎時,被眼尖的警員認出是分局公布的單車竊賊,追捕到案。大安警分局偵查隊長吳進財建議,民眾預防單車失竊,不管放在大樓內或路旁,一定都要上鎖。最好是前輪、後輪都上鎖,並使用難以剪斷的U型鎖;其次,車主到派出所烙碼登記,竊賊會因銷贓不易而較不願下手,也增加失竊後的尋獲機會。前天晚間8時許,張俊明潛入台北市忠孝東路3段217巷內上一間大樓地下室,偷走未上鎖的捷安特腳踏車,9時許失主打算騎車出門運動時,發現單車被偷,趕緊報案。台北市警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警員蔡明琮到場後,初步瞭解洪姓失主的單車特徵、樣式,並研判歹徒尚未騎遠,立即騎車沿線搜尋,隨後果然在安東街見到疑似竊賊身影,正要上前盤查時,對方心虛快速騎走,在小巷穿梭,但仍逃不過警員追捕。蔡明琮逮捕竊嫌張俊明(37歲),他承認單車是偷來的;蔡見他十分眼熟,與分局公佈單車竊賊的監視器照片十分相像,張承認還偷了幾輛。警方調查,張俊明有竊盜、毒品前科,從事廚師工作;他供稱因為需要用錢,才會偷單車變賣,每次作案都帶著油壓剪、老虎鉗、板手等工具,有車上鎖就加以破壞,沒上鎖就直接騎走。警方發現,張專門潛入大安區的高級大樓,挑選昂貴單車下手,而且所偷單車市價都在萬元以上,光這個月被監視器拍到的部份便有4件,正追查他是否涉及其他自行車竊案。【2008/11/08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