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u16 wrote:我就覺得中華民國刑法規定的殺人罪刑度,不管你既遂、未遂、故意、過失,都應該處唯一死刑...(恕刪) 這位大大.太過了吧!!自衛性的呢?面對自己的生命威脅.你甘願選擇讓要殺你的人生.而你死嗎?
walu16 wrote:我就覺得中華民國刑法...(恕刪) 我比較贊成"鞭刑".........比照新加坡多抽他幾次 看他還敢不敢犯案.或者是比照回教國家律法,以後台灣 就不會出現"累犯"~~~這兩個字了,因為機會只有一次而已!
walu16 wrote:我就覺得中華民國刑法規定的殺人罪刑度,不管你既遂、未遂、故意、過失,都應該處唯一死刑,臺灣就是太多人過太爽! 没錯, 台灣應該把人殺光光, 管他有没有犯罪 只要台灣没活人, 就没有犯罪人及受害人, 這真是一勞永逸的辦法啊
失控的阿虎 wrote:台灣法律真的只有判這樣輕嗎....傷害和解後真的不用關嗎........(恕刪) 不是啦 你誤會了我週遭有幾個認識的人貪杯 也經常因為貪杯而誤事之前竟然不約而同的酒駕因而遭到移送 並起訴結果 竟然都只是緩起訴處分而已連審判都沒有哩(直接由檢察官判定緩起訴處分)而且只要服40小時的義務勞務在緩起訴期間不得再犯 就沒事了我是說單純的酒駕啦傷害應該不一樣嚕傷害經和解後 只要不是重傷害一樣無需坐牢purewater00 wrote:我比較贊成"鞭刑".........比照新加坡多抽他幾次 看他還敢不敢犯案....(恕刪) 我也非常贊成鞭刑這嚇阻力比起那個什麼不痛不癢的緩起訴+勞務至少更有警惕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