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濱自行車道,自行車撞自行車可以求償嗎?

10公尺對自行車應該也算有點距離了.
Pooky wrote:
自行車道不能並排騎車...(恕刪)


自行車道當然不能"持續並行"沒錯~

同一車道當然可以出現並行車,不然怎麼超車?

我回應的是之前那位的說法"兩車都在同一車道同一直線上"

並非因為單一車道後車就絕對承擔事故肇責

而兩個車道才是直行車優先,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

即使只有一個車道同向車並不並行這不是出事的問題點

前車超車後向左靠減速又往右轉,造成事故最便宜就是55分帳

什麼保持的距離、後車的車速、反應的時間這都是各說各話~

所以才會有個直行優先的原則

自行車沒有方向燈,沒有剎車燈,沒有後照鏡,轉彎時前車必須觀察後車,後車要保持警戒

彼此本來就要互相,更何況直行車有較高的路權,出事了前車難逃追究

不是一句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你騎太快了就可以完全沒事

這種事故沒有一方是可以全身而退的~

s8571433 wrote:
其實交通部已經有函示...(恕刪)



不要看頭不看尾~~~

"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
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
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大多數人騎車轉彎一定要減速,是吧~~


不過,我覺得路上腳踏車真的是恨恐怖~~~隨心所欲!!!
山神交代非常厲害,出門在外手腳要快,捕魚打獵不可懈怠,遇到山豬趕快閃開,有人放屁回家等待。

許哲豪 wrote:
昨天晚上大約7點15分左右,A車準備從社子前往碧潭方向,在快到達華中橋下廣場約200公尺處,A車放慢速度喝了口水,B車超過A車,騎到了A車的左前方,雙方車速差不多,但在快到達華中橋下廣場約10公尺處,B車突然向右切準備在華中橋廣場停車,A車瞬間來不及反應,撞到了B車右邊的後上叉,當下A車車主翻了出去,雙膝擦傷,B車車主沒事.因為發生在自行車道上所以雙方都把各自的車輛移至一旁,後來A車車主發現車輛受損(彎把布破損、輪組偏擺、車頭燈壞掉).當下與B車車主提出修車費用55分攤.但B車車主的家長不肯.當下A車車主立刻請交通隊到場處理.交通隊人員到場後,詢問AB雙方事發經過,詢問完後有問AB雙方是否和解,但B車車主的家長還是不肯,最後只好請雙方前往警察局做筆錄,一切交由裁決所判定.請問這樣A車車主能否跟B車車主要求賠償嗎?


AB車的年紀? 超車完A有回原本車道嗎?向右靠準備右轉時有往後查看嗎? 左前方看來有可能逆向?

能撞到後叉如果車速又差不多B車一定算急轉 畢竟A車看到一定有煞死??

裁決所是不會對雙慢車鑑定事故原因 我印象當中是這樣沒錯!!

A請當下去驗傷+診斷證明 談不攏請提告傷害 唯一能讓對方賠錢的捷徑

B竟然有家長陪同 看來年紀一定未滿18 如果B車家長嘴臉讓A討厭 這事情就可大可小了!
我有個疑問:
1.為什麽A車喝水不停去旁邊喝,要一手拿水壺一手還要握車把騎車?
2.當B車超過A車時,A車還是在喝水嗎?
如過以上都成立,遇到緊急狀況煞車不及而追撞,卻要說B車有責任我覺得有的灰了。
台北市自行車管理規則
http://www.dot.taipei.gov.tw/lp.asp?ctNode=69204&CtUnit=37514&BaseDSD=7&mp=117001
自行車道是有規範的
只是大家都視而不見


B車有裝前後車燈嗎?
當時天色
A車的前車燈探照範圍
當天該路段的路燈是否有亮?(靠河那段是出名的時亮時不亮 不知道是不是在節約能源)
都可提出來當佐證

但他是單線道
所以A車可能會輸一點點
如果以B車沒裝前後燈
可能就55吧

再來就是應注意 而不注意那一條


很多大大都提到安全距離,認為樓主沒有保持與前車的安全距離導致碰撞
從樓主的敘述,從超車到碰撞,大概是100多公尺的距離
假設樓主騎得不慢 30km/hr ( 我先承認我很弱...30km/hr對我來說很快了....)
從超車到碰撞有十幾秒的時間,樓主確實有充足的時間拉開安全距離

不過對於"安全距離" 我一直有一個疑問,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安全距離,應該是誰的責任? 單純是被超車者?難道超車者不用注意嗎?

今天無論我是騎單車、機車或者開車
我原本跟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另一輛車超越我,插在本來我跟前車的中間,導致我的安全距離不夠
這是誰的責任?

1.應該是我的責任? 我應該減速後在跟上
2.應該是超車者的責任? 他應該超越我到足夠安全距離後再切回來?

(當然,我自己減速來加大安全距離是最簡單的,但我指的是概念上超車者不需要注意這一點嗎?)
看看修理費再決定吧
基本上要有個概念
3000以下糾紛不要走司法途徑
因為絕不划算
姑息對方....也就姑息了吧

沒必要為了不守交通規矩又耍賴的人
而跟自己荷包、時間過不去

我非我 wrote:
雖然寫得落落長 不過...(恕刪)


同向併行何來跟太近之說?
http://www.wretch.cc/album/netskidd0713

stddg wrote:
很多大大都提到安全距...(恕刪)


樓上大大講到一點:很多人都以為安全距離只有後車要保持
但不知道交通規則裡,變換車道也是保持安全距離的,尤其在高速公路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 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這是指汽車與高速公路,超車、變換車道時,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樓主的狀況是自行車且河濱車道,當然不適用上面的法條;不過慢車也是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管的,如下:

道路交通規則第 124 條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略)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略)
二、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
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樓主可以主張對方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且對方右轉彎時未靠右側路邊右轉。
樓主自己則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所以責任55分帳我覺得還算合理,不過所謂的55分不是對方自己修自己車,你的修車錢對方幫你付一半。而是雙方的修車錢,加起來各出一半才叫五五分。

以上來自01鍵盤裁決所不負責任分析,我也很好奇交通事件裁決所會怎麼判,希望樓主獲得判決時,能告訴大家,讓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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