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oky wrote:
自行車道不能並排騎車...(恕刪)
自行車道當然不能"持續並行"沒錯~
同一車道當然可以出現並行車,不然怎麼超車?
我回應的是之前那位的說法"兩車都在同一車道同一直線上"
並非因為單一車道後車就絕對承擔事故肇責
而兩個車道才是直行車優先,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
即使只有一個車道同向車並不並行這不是出事的問題點
前車超車後向左靠減速又往右轉,造成事故最便宜就是55分帳
什麼保持的距離、後車的車速、反應的時間這都是各說各話~
所以才會有個直行優先的原則
自行車沒有方向燈,沒有剎車燈,沒有後照鏡,轉彎時前車必須觀察後車,後車要保持警戒
彼此本來就要互相,更何況直行車有較高的路權,出事了前車難逃追究
不是一句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你騎太快了就可以完全沒事
這種事故沒有一方是可以全身而退的~
許哲豪 wrote:
昨天晚上大約7點15分左右,A車準備從社子前往碧潭方向,在快到達華中橋下廣場約200公尺處,A車放慢速度喝了口水,B車超過A車,騎到了A車的左前方,雙方車速差不多,但在快到達華中橋下廣場約10公尺處,B車突然向右切準備在華中橋廣場停車,A車瞬間來不及反應,撞到了B車右邊的後上叉,當下A車車主翻了出去,雙膝擦傷,B車車主沒事.因為發生在自行車道上所以雙方都把各自的車輛移至一旁,後來A車車主發現車輛受損(彎把布破損、輪組偏擺、車頭燈壞掉).當下與B車車主提出修車費用55分攤.但B車車主的家長不肯.當下A車車主立刻請交通隊到場處理.交通隊人員到場後,詢問AB雙方事發經過,詢問完後有問AB雙方是否和解,但B車車主的家長還是不肯,最後只好請雙方前往警察局做筆錄,一切交由裁決所判定.請問這樣A車車主能否跟B車車主要求賠償嗎?
AB車的年紀? 超車完A有回原本車道嗎?向右靠準備右轉時有往後查看嗎? 左前方看來有可能逆向?
能撞到後叉如果車速又差不多B車一定算急轉 畢竟A車看到一定有煞死??
裁決所是不會對雙慢車鑑定事故原因 我印象當中是這樣沒錯!!
A請當下去驗傷+診斷證明 談不攏請提告傷害 唯一能讓對方賠錢的捷徑
B竟然有家長陪同 看來年紀一定未滿18 如果B車家長嘴臉讓A討厭 這事情就可大可小了!
從樓主的敘述,從超車到碰撞,大概是100多公尺的距離
假設樓主騎得不慢 30km/hr ( 我先承認我很弱...30km/hr對我來說很快了....
)從超車到碰撞有十幾秒的時間,樓主確實有充足的時間拉開安全距離
不過對於"安全距離" 我一直有一個疑問,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安全距離,應該是誰的責任? 單純是被超車者?難道超車者不用注意嗎?
今天無論我是騎單車、機車或者開車
我原本跟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另一輛車超越我,插在本來我跟前車的中間,導致我的安全距離不夠
這是誰的責任?
1.應該是我的責任? 我應該減速後在跟上
2.應該是超車者的責任? 他應該超越我到足夠安全距離後再切回來?
(當然,我自己減速來加大安全距離是最簡單的,但我指的是概念上超車者不需要注意這一點嗎?)
stddg wrote:
很多大大都提到安全距...(恕刪)
樓上大大講到一點:很多人都以為安全距離只有後車要保持
但不知道交通規則裡,變換車道也是保持安全距離的,尤其在高速公路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 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這是指汽車與高速公路,超車、變換車道時,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樓主的狀況是自行車且河濱車道,當然不適用上面的法條;不過慢車也是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管的,如下:
道路交通規則第 124 條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略)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略)
二、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
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樓主可以主張對方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且對方右轉彎時未靠右側路邊右轉。
樓主自己則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所以責任55分帳我覺得還算合理,不過所謂的55分不是對方自己修自己車,你的修車錢對方幫你付一半。而是雙方的修車錢,加起來各出一半才叫五五分。
以上來自01鍵盤裁決所不負責任分析,我也很好奇交通事件裁決所會怎麼判,希望樓主獲得判決時,能告訴大家,讓大家參考
歡迎光臨我的網站
行動最愛網 http://i-favorites.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