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重編輯]單車界的憾事,出發點的錯,只有保護懂法律的人

還是看不清楚@@@@@也請版主.......................PM....PM......一份資料給我........謝謝!!!!
相衡 wrote:
起初 真的很不想發表...(恕刪)


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還有文章請加標點符號好嗎?
騎車請記得帶"輪組"~ 坐公車請記得下車... 一定要喔...(/≧▽≦)/~┴┴
你用字的確應該要更小心一點,錯字一堆又有口語化的句子,標點符號也不會用...

我還真的看不太懂"妳再打捨麼"

相衡 wrote:
起初 真的很不想發表這篇文章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友人經營單車店在今天(猜測或許是一個計畫陰謀的事件)
我所發表的這篇文章 用字也會很小心! 不然又被某人看到文章提告 友人的單車店
賣了一個每車都會裝的"東西"幾乎是連河堤都在賣的想必友人的店可能也進了
幾隻來賣 但是這一切的一切或許是個佈局

至於為何我會這樣的說是個佈局呢? 這件事的主角發明這一項簡單東西的發明家
也有去註冊專利 但是是很私下的(推測)(當然也是預備好的!!)或許我想(我推測並沒有理直氣壯的說是)
他是把設計藍圖給了一些代工廠 或者是業者製造 想當然必友成品 也當然連同友人的
100多家車行都被提告! 想必就是仿冒著作權 而且情勢是往專利人那邊倒(當然)..
不過我希望 有檢察單位 去調查 去想想 這一個商品 賣了近兩年為何現在才在抓
原因是這樣的 先製造大量的這項商品 賣個兩年 放長線釣大魚 看到大家對商品 沒有太多的
想法 此東西廣獲好評 想當然 多家車行都會進貨 這樣的陰謀 在今年三月一併提告!!
屁股想也知道是設計好的 為何要罰不罰進貨的上游或者是製造商 我想是因為中華民國
的檢單位不想花心思調查吧

給版一個很可怕的數據 一家店如果罰20萬(我看到的訴訟資料的金額)X100家車行
那就是2000萬 原來頭腦是這樣用的 用設計好的計畫去賺錢當然 聰明的頭腦我們是管不著的!!
今天 設計這個東西的人 出發點不是為了單車族好 是為了這一個巨大的陰謀 競爭不是想說
我國的智慧製造了可以搬上國際舞台與強國對抗的商品 而是要害自己國家的人(推測罷了)

其實想想 不覺得很怪異 為何會百家的單車店 都提告 一般來說 會有人賣所謂的正版貨
為何 百家都是得到同一種商品 不解 至於事實是怎麼樣的 我想沒有半個人清楚..

我也知道!! 這個人 不 這兩個人 是什麼樣的身分 就像高中化學老師製造毒品一樣 出發點錯了
今天這兩個人(當然我不會指名道姓) 某某大學(當然我也不打校名)的教授 一個國家的教育者!!
作出這種事 這樣的行為 是讓大家知道說 原來法律 書 念的多 就可以貪錢 一個極高的教育者 不是為了
讓單車族更行車安全 腦子想的是龐大的金錢 我希望你可以 拿到這兩千萬 還能心安的用
要是我一定不敢 因發表這篇文章出發點是正義

這篇文章 我不會打得很明顯 就是怕你太懂法律而來告我 我只是要讓民眾知道真相 所以打得讓妳沒辦法抓我

補:
前幾天 是不一樣人 來到友人店裡買此商品 但是是"派的"想當然 不是本人來 還來兩次 騙我友人說
我要跟公司報帳 寫正式收據 提告時都附上去 看到真的傻眼了!!! 沒天理 當然我發文 也會付出
真正的行動幫友人.........


以上的內容 皆屬事實 不過 我所發表的文章 提到的推測與猜測 是我與友人想的 因為真的很過分 不過
我希望各位愛單車的版友 能夠支持好車店 能夠看清事實 還是繼續的熱愛單車 當然你我都是


PS或許有些店家 是有用網路的 如果看到這篇文章 我想你們也知道 我麼 希望能夠一起號召 可以PM給我
與其坐以待斃 不如試試看 行動看看
cwg75628 wrote:
我想其他"國際大廠"...(恕刪)

中華民國專利
專利編號 公告/公開日 申請號 專利名稱
I309729 2009/05/11 095120629 LED的快速變焦裝置
200745598 2007/12/16 095120629 LED的快速變焦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
LED快速变焦照明装置
申请号:200610035815.9
申请日:2006-06-02
公开号:101082395
公开日:2007-12-05

無聊太閒的我不睡覺去查一些有的沒的 冏
相衡 wrote:
至於為何我會這樣的說是個佈局呢? 這件事的主角事發明這一項簡單東西的發明家
也有去註冊專利 但是是很私下的(推測)(當然也是預備好的!!)或許我想(我推測並沒有理直氣壯的說是), 他是把設計藍圖給了一些代工廠 或者是業者製造 想當然必友成品 也當然連同友人的100多家車行都被提告! ...(恕刪)


這就是為了將來在進行訴訟時蒐集證據, 那代工廠何不聰明些制定代工契約將可能風險規避呢? 小型企業常常不重視該有的法律程序, 而不特過律師避開這些人為陷井, 畢竟法律的確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雖然對方居心可議, 但是法院審判需要證據, 除非你可以證明對方居心可議才能讓這訴訟終結.
如果是這個的話
我1,2個月前在河濱攤販買東西時就有聽過
有廠商在抓
原來如此..
難怪約1個月前遇到一位久未碰面的友人.
他也說這個商品以後不會在賣了.
有廠商開始在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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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4324324324234324324234
我認識的店家也中槍了。他總共進不到10支,被提告求償20萬。
我知道要尊重智慧財產權,冤的是,店家根本不知道所賣的商品是侵權的。
wolfted.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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