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herng wrote:
錯就是錯,有必要討論機車並排嗎?
機車並排是因為機車很多,或者超車,基本上並非故意,且時間很短,
單車是嗎!!!???妳們並排是因為太多單車了,不得不的嗎!!!???
好,就算機車也並排,那不代表單車並排就是對的,
錯就是錯,別人也錯,不代表你的錯就不是錯。
更何況,機車並排通常不是為了聊天,所以基本的注意力並不會被分散,
單車並排應該以聊天居多,不然並排幹嘛!!!???
聊天聊著聊著,很容易就沒注意到路上狀況,所以,容易發生事故。
所以,錯就是錯,不要去挑人家的語病。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 三 章 慢車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第69條其餘無關恕刪)---------------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 75 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請問腳踏車在慢車道並行哪裡是錯的?
你講的注意力分散我認同,但那不見得法律上就是錯的,頂多算是防禦性駕駛的觀念
團騎時車多本來就會有並行,我在影片中也沒看到妨礙了誰
反而是路邊的腦殘汽車一股腦衝出來才該被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