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以下簡略刪除~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
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
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
靠邊慢行。
以上為汽機車法規~
接下來為慢車~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
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
、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
即避讓。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相關法規在這~
不過我想b兄應該會回我~這是一般道路不適用單車道~~
或是這是汽機車駕駛人~不適用單車~~
見仁見智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