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C在第一時間知道這件事情卻不處理,錯失危機處理的時效性
不要以為這件事情可以推給jamkuo就沒問題了
我舉幾個例子
之前DAHON回收豎管之問題,是因其中的一間代工廠產品有瑕疵,若是車友因此摔車,是要找DAHON還是找零件供應商?(先不討論騎車的人知不知道)
銀行的行員盜領客戶存款,受害者要找銀行還是找有問題的行員?
員工犯錯,企業無責?這怎麼可能
KMC若是第一時間找出這害群之馬,處理他,然後公開道歉,事情很難演變成這樣
現在YBN要以法律途徑處理這件事情,KMC才開始處理,似乎已經晚了
刑法的毀謗罪有普通毀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加重毀謗罪【同法同條第2項】這二者之構成要件有稍許不同,但是成立此罪須行為人有意圖為要件,如沒有妨害他人名譽之犯意者,則有同法同條第3項及同法第311條免責條件之阻卻違法事由,而不成立毀謗罪。
普通毀謗罪之構成要件有:(一)須有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如僅為空洞之謾罵,未有具體事實者,非毀謗。(二)所指摘或傳述者,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只要對他人之名譽足生損害之危險為已足,非得事實上有名譽受損為是。(三)須有意圖散布於眾。
加重毀謗罪除前述之構成要件外,另有以散佈「文字」或者是「圖畫」者,其所犯的刑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其文字或圖畫較指摘、傳述之方式來得快速且流布較為廣泛,對他人之名譽毀損為更廣大之故。
車子是男人的玩具,我熱愛我的捷安特鋼管車。
說對的話,做對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