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ME wrote:
台南四草大道與大眾街口
1.晚上路燈很亮,亮到幾乎看不到你的前燈..
2.這個路口很空曠,四草大道向北行進,在大眾廟這頭有沒有來車或行人,一清二楚,沒有被遮蔽的餘慮...
3.這個路口,晚上人車相當的稀少,特別是大眾街靜到讓人不敢單獨騎車經過(單車或機車)...
4.這個路口,四草大道是紅燈,大眾街口也是紅燈的時間,約莫有10~15秒...
5.四草大道是快慢車分道,中間的安全島有四米以上的寬度...

我個人雖然認為:路口減速慢行,紅燈一定要停,養成好習慣是件好事...
但是也認為:在這個路口,晚上,基於上述五點,指責人家闖紅燈,也沒有那麼理直氣壯...........
我不認為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諸在別人身上,是道德的.......

有很多車隊,晚上都會在四草大道練車,除了本田路跟四草大道的路口外,很少有輪車的車隊會在路口左右沒有來車或行人時停紅燈,不是只有那個白色車衣很有名氣的車隊...


所以照大大這樣的邏輯,只有沒有人看到、干涉到其他人,要殺人也可以囉??
請記得,您在使用的是公眾道路,那麼就請遵守公眾道路的使用規則。違規就是違規,沒啥好說的,不必把自己的行為合理化。

試問:如果當時前方路口有個警察在攔檢,您會不會停下來??
我認為有道德點的車隊
要輪車找條沒什麼紅綠燈的道路吧
我覺得到市區就乖乖的吧
到時候害別人也害自己
27851 wrote:
以"信賴保護原則"與...(恕刪)


我記得曾在新聞裡看過一個案例,
機車撞到違規闖越馬路的行人,
行人受傷,機車駕駛也受傷,機車受到損壞,
法院判定機車駕駛無過失,
最後,
由違規闖越馬路的行人賠償機車騎士醫藥費及機車修繕費,
且在刑事上,那被撞的行人被檢察官以過失致他人輕傷罪起訴(當然,此為告訴乃論罪,機車騎士對該行人有提出告訴).
法院判決也確定行人成立該犯罪.
CHOME wrote:
台南四草大道與大眾街...(恕刪)



大家都來夜騎182吧~~好像也只有182沒有紅綠燈~~^^~~
七彩鳥 wrote:
大家都來夜騎1...(恕刪)


夜騎182,只能騎到龍船,再過去就太危險了........
而且從龍崎下來,也有二個紅燈,又是下坡,很危險,絕不能闖,就算是綠燈,也要用力減速(除非不要命了)..........

----叫我分隔線----

從四草大道北行右轉,是建築雄偉的大眾廟和渡船碼頭(遊台江內海),然後是紅樹林水道,直到本田路,周六日的白天會有來廟參拜和坐渡船遊台江內海的遊客
但是一到晚上,特別是周一到周五的晚上,因為沒有住家,就幾乎沒有人在出入....

過去的365天(一年),我晚上騎車經過四草大道與大眾街口,估算約莫有420次(每二周三次,每次六個來回,52/2*3=78*6=468,因雨沒騎打個九折421次)
我的觀察是:除了車隊練車,還有機車,及沒前後燈的買菜車,闖紅燈的頻率最高..而頻率最低的是類似我這樣的獨行客或二三人同行...........

在這個路口,減速慢行遠比不闖紅燈還要重要.....因為綠燈不一定安全(會有野狗出沒,甚至萬一有從大眾街過來的不開燈的單車機車或行人,停紅燈會停在快車道慢車道的安全島缺口,即闖過慢車道,註:因為快車道有植栽遮蔽不敢闖)

雖說闖紅燈是不對的,但安北路或台17闖紅燈的一堆不說,四草大橋一堆的汽車停在紅線上甚至停到慢車道上,逼的路過的機慢車要走快車道也不說,卻提這個晚上人車少的可憐的路口,而且也不僅僅是白色車衣很有名氣的車隊,其它的車隊或機車或行人闖這個路口的比率高過50%以上..實在是叫人有種借題發揮與只見秋毫,不見輿薪的強烈感覺..........
幾時你斗蓬長靴而來.深夜敲窗扣門.語音清脆如水.如枝梢勾留不住的一輪滿月.嘩啦一聲跌落荷花池中.引起池的一陣心動....
試上高峰窺皓月
偶開天眼覷紅塵
可憐身是眼中人


一部論語砸死人
與警車禍糾紛 婦人板院割腕抗議
更新日期:2010/09/17 07:22

板橋地方法院發生濺血案件!一名40歲李姓婦人昨天上午突然在地院大門前拿刀割腕,她4歲的女兒當場目睹,嚇得嚎啕大哭,而會如此激動,是因為婦人的母親去年和一名女警發生車禍糾紛,因此控告女警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等罪,而日前檢察官認為其中2項證據不足,不予起訴,婦人相當不滿,竟然就以割腕控訴司法不公。

就因為母親和女警發生擦撞車禍,40歲的李姓婦人跑到派出所前吵鬧,還情緒失控狂打自己巴掌,沒想到事隔9個月,案件還在審理,婦人突然出現在板橋地院大門口,當著4歲女兒的面前拿刀割腕,當場血流如注,法警馬上奪刀救人,還得安撫驚嚇大哭的小女孩。

拿刀割斷左手韌帶,婦人被送醫緊急縫合,手法激烈,就是為了控訴司法不公。去年12月,她的母親騎腳踏車和一名女警發生車禍,因此受傷骨折,但車禍鑑定顯示,是她的母親突然左轉,才導致女警煞車不及意外撞上,主要肇事責任不在女警。

但她堅持控告女警業務過失傷害罪,認為她拿20萬出來和解也不夠,還因為不滿保險公司拿雙方資料給員警看,再控告女警涉嫌妨害秘密及偷竊,而檢方日前認為這2項罪名證據不足,不予起訴,婦人才會割腕大鬧。

法警:「她走到那邊就突然大吼大叫,看到她割腕自殺,她女兒嚇到一直在哭。」

板院志工:「她就是很懼怕,很害怕,很可憐,看起來好可憐喔。」

這也讓警方相當無奈,同情婦人單親,照顧母親又撫養女兒很辛苦,但始終不願好好談和解,他們也只能等司法裁定,但婦人失控的自殘舉動,已經嚇壞4歲女兒,社會局也將進行了解是否需要協助。



今天新聞
一堆騎腳踏車的白目出來違害社會
被他們害到還要賠錢
這就是台灣鄉愿的司法制度
理盲與濫情

20萬還嫌少
米米與東東 wrote:
與警車禍糾紛 婦人板...(恕刪)


20萬....台灣這樣的法律讓更多人目無法紀吧.........
米米與東東 wrote:
與警車禍糾紛 婦人板...(恕刪)

去年12月,她的母親騎腳踏車和一名女警發生車禍,因此受傷骨折,但車禍鑑定顯示,是她的母親突然左轉,才導致女警煞車不及意外撞上,主要肇事責任不在女警。

但她堅持控告女警業務過失傷害罪,認為她拿20萬出來和解也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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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付20萬.可要她賠修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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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親身經驗.撞到阿公級.報案.筆錄.送件到調解委員會.被撞的賠修車費.
rely1234 wrote:
去年12月,她的母親...(恕刪)


你說不必賠20萬
相對的修車費又何需賠償
你那只是調解委員會調結出的結果,是為和解了事,你情我願即可,沒什麼公平正義可言

連裁判者都寧用息事寧人態度,傷者為大死者為大多少也要賠一些
本國無法完全應用絕對路權原則
如無強力的佐證,無強力的法律辯才,很容易就被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給定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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