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站看到的...引用蘋果日報的報導======資料來源:蘋果日報【賴心瑩╱台北報導】國內登山名將林春明七年前,攀登喜馬拉雅山希夏邦瑪峰時,引發高山症猝死,林妻向投保的南山人壽請領意外險等理賠遭拒,告上法院。最高法院審理認定高山症猝死算是意外事故,昨判決林妻可獲賠九百萬元的保險金。全案確定。僅登山名將發病林原在新店山岳協會擔任總幹事,九二一地震時還自願深入山區救災,沒想到卻在隔年一九九九年五月,攀登希夏邦瑪峰時出現高山症猝死。林家昨則無人應門,不知其回應。本案歷審期間,法官對於高山症究竟屬疾病或意外事件,看法並不一致,曾有法官認為,林是急於攻頂未調整登山速度發病猝死,非外來突發事件。不過最高法院認定,攀登高峰事先必定做足訓練,同行僅他一人發病,顯見高山症屬意外事故非一般人可預料。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所以同行的車友沒有人心藏病發,騎自行車事先必定做足訓練,同行僅他一人發病,顯見高山症屬意外事故非一般人可預料???
lankahsu wrote:有多少人看得懂法律條文,有多少人看得懂保險條文;不要說業務員,一般民眾更不可能,不要用法津解釋法律,...(恕刪) 就是因為一般民眾不太懂條文所以更不應該妄自用自己的道德認知與正義感來大肆評論法律也是可以自修的,我們不考律師,不需要探討得太深入但加強自己的法律概念,原本就是生活在具有法律規範社會裡的民眾該為的事撞擊是否會引起心臟病,這是需要醫學佐證的一般而言,騎車摔倒所造成的傷害,是單指這一項行動所發生的結果如果主要死因是疾病而非撞擊,在一切還有爭議的時候我們憑什麼單方面認為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呢?
砲兒 wrote:也許吧!我只是提供個...(恕刪) 瞭解!偶也不素刻意要爭辯喔!任何戶外活動都有風險存在!主辦單位如果馬虎行事,很容易就會釀成遺憾!偶個人認為大家應該思考的是,該如何制訂一套科學化的籌辦戶外單車活動時的標準作業程序才對!P.S您也住沙鹿呀?
看一看...覺得...要賠真的很難了....一開始沒看清楚,以為是掉到山道外之類的....結果是在路上跌倒,這樣真的很難講......再說又是上坡......到底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還有得吵呢!!!!畢竟當時可能沒目擊者....不過我覺得....賠個1百萬左右會比較好啦!!!不然知道保險沒用....還花錢....誰要保......自立自救可能還比較有用.....
我任職的公司在外承包工程,工程在分成多案轉包給下包商,下包商也是跟新光保300萬保險,後來發生工安意外-死亡,新光也是不想賠, 竟然找來第三公證公司要深入調查事故,就這樣一直拖到現在還在撐, 唉要付錢投保的時候一副嘴臉, 賠償的時候又是另一副嘴臉,無辜的是事件家屬啊, 新光連這種錢都要賺,以後我看也要限制包商投保的保險公司了
Hercules.U wrote:驚嚇會引發心臟病嗎?...(恕刪) 你問到進一階的問題了驚嚇會不會引發心臟病?就我們看電影的經驗來看,這應該是會的在醫學上,因驚嚇而引發心臟病的例子不少但撞擊呢?原則上不會,除非因撞擊後,過於驚嚇而發病但此一結果跟撞擊不是直接因果關係如果在此關注過這個問題的大大們,往後有機會得知此事件的發展記得回來報告一下,看頌訴程序裡,律師如何舉證,對方如何抗辯而法官,是做出什麼判決其實,每個法官的判決都會略有出入,甚至相似案件,不同的法官判決各異我曾聽過一個國外的例子那一國我忘了,但該國的規定,機車、單車,於慢車道行駛時不可距離大貨車一公尺內(是大貨車要去注動避開)而發生的這一個案子,就是一名酒醉的騎士,太過於靠近大車的輪胎結果被捲進去身亡這個案件一審時,判貨車司機因違反注意義務,以及違反該法規所以敗訴但高等法院卻判他「無罪」,原因是「除非,能證明遵守交通規則可以完全不發生事故,否則不能證明肇事是因違反規則所引起」機車駕駛酒駕才是關毽,就算有距離一公尺,在酒駕的前提之下,也是有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