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濱自行車道,自行車撞自行車可以求償嗎?

以鑑定報告來看......後車比較吃虧(未保持安全車距,但假如有照片或行車紀錄器影片檔可舉証前車的不安全行為又是不一樣的結果)
在河濱騎的話,狀況會非常多......好處是可以強化個人感知能力及應變能力,壞處就是常常被嚇到
就當成修身養性輕鬆騎就好
一般都是後車比較吃虧,理由不外乎分心、不注意路況、跟車太近
布袋熊 wrote:
以鑑定報告來看......(恕刪)
極經風 wrote:一般都是後車比較吃虧,理由不外乎分心、不...(恕刪)

我的眼睛不太好

怎麼我只看到初判表寫肇因是右轉車未注意後方車輛

許哲豪 wrote:
等了快一個月 今天...(恕刪)


以初步分析研判表來看
責任主要在對方(001):右轉未注意及禮讓直行車輛導致兩車擦撞
樓主並沒有未保持車距與應注意而未注意等過失

不過雙方各加了一句現場未標繪位置、移動位置
也就是交通大隊這邊也不想為這次分析評判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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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2528 wrote:
我的眼睛不太好
怎麼我只看到初判表寫肇因是右轉車未注意後方車輛

依警方現場圖:

雙方同車道,前車靠邊停車(並非右轉)的過程,仍前行4-6公尺才發生碰撞.

會這樣多半有2種原因:
1.後車跟太緊,導致閃避不及(旁邊是整排欄杆).
2.後車速度太快,煞車不及(4-6公尺的緩衝).

以上2種,或者1+2都有,算起來後車責任都>前車的未注意後方來車.


----
依樓主描述:

>...A車放慢速度喝了口水,B車超過A車,騎到了A車的左前方,
>雙方車速差不多,但在快到達華中橋下廣場約10公尺處,B車突然
>向右切準備在華中橋廣場停車,A車瞬間來不及反應,撞到了B車右
>邊的後上叉...


沒說當時雙方橫向間距,但"瞬間...撞到",顯然是後車跟太緊了.

超車後通常行進了一段距離會有切回動作...A車喝完水急起直追,
原本就應留意B車超車後有可能會右切,而保持車距.

許多人都一直強調是後車跟車太緊.未保持安全距離.
但今天樓主敘述的情況並不是2車處於正前跟正後方.
而是左前(超車者)跟右後(被超車者)的關係.

因此~不管今天2車速度為何? 車道有多寬?
總之~超車後一定要再繼續往前.直至拉開安全距離後.
才可以做靠右/或右轉的動作.這是常識不是嗎?
而且~樓提到2車速度差不多且前進了一段距離.
換句話說.超車者超車的動作還沒有完成.
一直處於尚未有安全距離的情況下就這樣與樓主一同前進了一小段.
(一直保持左前右後的關係而不是正前跟正後).然後突然右切.

如果真是如這樓主所言.我還是認為是超車者的錯!
其實…有受傷比較佔贏面,事發當時驗傷,不走調解直接提告過失傷害。
小 放 牛 wrote:
...總之~超車後一定要再繼續往前.直至拉開安全距離後.
才可以做靠右/或右轉的動作.這是常識不是嗎?..(恕刪)

關於這點,不就正好顯出是樓主的問題比較大嗎?


華中橋約前200公尺樓主被超車,前車在離華中橋10公尺處右切靠邊停車.

這段近200公尺距離(假設時速20,大約30幾秒的時間裡),前車可能覺得
已拉開距離.

而樓主的反應卻是喝完水後急起直追,因雙方速度相當,於是樓主即未超車
,也未保持車距,反而選擇近距跟車.

在晚上7點多,雖然有燈光但天色已暗的情況下,樓主這樣的行為並不適當,
沒錯吧.


三腳阿喵 wrote:
前車可能覺得已拉開距離.
...(恕刪)

有沒有拉開距離.不能用"可能"來判斷.
而是要實際轉頭用眼睛看.
一個左前.一個右後.
就算被超車者後來加速.讓超車者無法拉開足夠的安全距離.
後車也沒有錯.也不能說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因為相對關係是左前跟右後.而不是正前跟正後.
即使右後車後來加速到比左前車快.快到超越或2車並行.
也不會發生意外.因為一左一右.在動線上沒有任何衝突!
(2車之間要相互超越100次也OK.因為不衝突)

如果你有開車或騎機車的話.在道路上也是這種情形.
要轉頭看.確定安全距離夠了.
才可以做切換車道或轉向的動作!
(拜託~千萬不要用"感覺"來當作行車的判斷)

另外~再看一次樓主的敘述:
(((A車放慢速度喝了口水,B車超過A車,騎到了A車的左前方,雙方車速差不多,
但在快到達華中橋下廣場約10公尺處,B車突然向右切準備在華中橋廣場停車)))

很明顯的~B車超車後並不是在A車前方.而是以左前跟右後的關係一路保持了近200公尺.
而且樓主並沒說有急起直追.是因為喝水這個動作讓B車超越到A車的左前方.
然後這將近2百公尺的距離.B車並沒有完成超車的動作就右切!

文字上的解釋不是這樣嗎?
小 放 牛 wrote:
有沒有拉開距離.不能...(恕刪)

B車沒回頭看當然有錯.

但是...
1.
從樓主描述中可見B車並不是故意要超車,而是A車減速或停下喝水,
才使得B車不得不超越A車.

同樣的,既然A車減速或停下喝水,顯然他之後是有"追上"這個行為產生.

以A車追上後"2車速度相當"來看,顯然B車超車後並未減速,因此並無
"未盡力拉開車距"的問題存在.

反而既然是由於A車本身因素而讓人超越,且A車又無法反超的情況下,
A車就應負有"主動配合"保持車距的責任.


2.
至於所謂的"左右車距"問題,在前面有華中橋前的現場照片.

從照片可知,車道右側有"行人專用道"..車道本身並不寬,是加上行人道
才有2公尺的寬度.

只單論車道,由於車道寬度理論上無法併騎,因此只有前車/後車的分別,
並不存在"左右車距"這種觀點.

若加上"行人專用道"總共2公尺寬度,的確會讓人覺得是B車違規切入A車
的車道.

但最大問題在於,A車本身先違規騎在"行人專用"道上,以致B車右切時才會
擋到A車車道,這樣肇事責任仍是A車大於B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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