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2528 wrote:
我的眼睛不太好
怎麼我只看到初判表寫肇因是右轉車未注意後方車輛
依警方現場圖:
雙方同車道,前車靠邊停車(並非右轉)的過程,仍前行4-6公尺才發生碰撞.
會這樣多半有2種原因:
1.後車跟太緊,導致閃避不及(旁邊是整排欄杆).
2.後車速度太快,煞車不及(4-6公尺的緩衝).
以上2種,或者1+2都有,算起來後車責任都>前車的未注意後方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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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樓主描述:
>...A車放慢速度喝了口水,B車超過A車,騎到了A車的左前方,
>雙方車速差不多,但在快到達華中橋下廣場約10公尺處,B車突然
>向右切準備在華中橋廣場停車,A車瞬間來不及反應,撞到了B車右
>邊的後上叉...
沒說當時雙方橫向間距,但"瞬間...撞到",顯然是後車跟太緊了.
超車後通常行進了一段距離會有切回動作...A車喝完水急起直追,
原本就應留意B車超車後有可能會右切,而保持車距.
三腳阿喵 wrote:
前車可能覺得已拉開距離.
...(恕刪)
有沒有拉開距離.不能用"可能"來判斷.
而是要實際轉頭用眼睛看.
一個左前.一個右後.
就算被超車者後來加速.讓超車者無法拉開足夠的安全距離.
後車也沒有錯.也不能說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因為相對關係是左前跟右後.而不是正前跟正後.
即使右後車後來加速到比左前車快.快到超越或2車並行.
也不會發生意外.因為一左一右.在動線上沒有任何衝突!
(2車之間要相互超越100次也OK.因為不衝突)
如果你有開車或騎機車的話.在道路上也是這種情形.
要轉頭看.確定安全距離夠了.
才可以做切換車道或轉向的動作!
(拜託~千萬不要用"感覺"來當作行車的判斷)
另外~再看一次樓主的敘述:
(((A車放慢速度喝了口水,B車超過A車,騎到了A車的左前方,雙方車速差不多,
但在快到達華中橋下廣場約10公尺處,B車突然向右切準備在華中橋廣場停車)))
很明顯的~B車超車後並不是在A車前方.而是以左前跟右後的關係一路保持了近200公尺.
而且樓主並沒說有急起直追.是因為喝水這個動作讓B車超越到A車的左前方.
然後這將近2百公尺的距離.B車並沒有完成超車的動作就右切!
文字上的解釋不是這樣嗎?
小 放 牛 wrote:
有沒有拉開距離.不能...(恕刪)
B車沒回頭看當然有錯.
但是...
1.
從樓主描述中可見B車並不是故意要超車,而是A車減速或停下喝水,
才使得B車不得不超越A車.
同樣的,既然A車減速或停下喝水,顯然他之後是有"追上"這個行為產生.
以A車追上後"2車速度相當"來看,顯然B車超車後並未減速,因此並無
"未盡力拉開車距"的問題存在.
反而既然是由於A車本身因素而讓人超越,且A車又無法反超的情況下,
A車就應負有"主動配合"保持車距的責任.
2.
至於所謂的"左右車距"問題,在前面有華中橋前的現場照片.
從照片可知,車道右側有"行人專用道"..車道本身並不寬,是加上行人道
才有2公尺的寬度.
只單論車道,由於車道寬度理論上無法併騎,因此只有前車/後車的分別,
並不存在"左右車距"這種觀點.
若加上"行人專用道"總共2公尺寬度,的確會讓人覺得是B車違規切入A車
的車道.
但最大問題在於,A車本身先違規騎在"行人專用"道上,以致B車右切時才會
擋到A車車道,這樣肇事責任仍是A車大於B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