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大盜兄如果是真心想幫這位老闆的話,還是趕快請他上來發表他的說法吧!你一直強調雙方都不是當事人,也說要讓老闆親自上來說,但現在還沒看到說法就要採取法律行動?怎麼看都覺得怪怪的,為什麼不先上來說清楚,卻只顧著堵人家的嘴呢
想講上述關於達文西...應該是意外吧小弟我從完全不認識這家店~到買車~到跑好幾次去添購有的沒的~蔡老闆...甚至所謂的工讀生都招呼得蠻ok的老闆還約我打烊後夜騎~~邊騎邊在旁糾正我騎姿等等.....最重要得是車子調整的很好~調車技術這點對我來說是最重要的了親身經歷各位大大參考...
別人在吃麵,眾人在喊燙....... 車店那邊有何義務要在邊說明? 沒有吧! 這是兩方個人的事...你們這些一直要拱店家出來說明的人, 只想看熱鬧, 實不可取也...另, 也有該店熟識的車友出面, 指出店主平曰待客方式並不差今天, 就算店家有錯, 店主也只對不起該當事人一位, 干眾網友屁事沒有必要因為這麼一件事, 就要把人家討論成對不起大家, 說到大家都不再上門事主你有怨言, 你的權力就是上消基會, 或者找地方政府的消保官協調, 而不是上網到處說人家的不是....我很厭惡看到抱怨文, 這類 PO 文往往都是"不平衡"的.....(更厭惡那些既不是當事人,又不明事理的任意落井下石、起哄的人)先不論是否各說各話, 基本上, 抱怨者已經中傷另一方,因為您已經將店家公開, 您也沒有負責任的公開自己的身份...(別以為您沒有直接指出店名就不算,因為您及他人的陳述,已足以推知其所指為何人者)Kenny621117 wrote:我也大概知道是那一家了....這樣的服務真的很差勁~~~~討伐一下 (別人在吃麵,眾人在喊燙.......↑)尤其在先前, 同一事件已由另一人在 01 陳述過一次, 今日又再度重新開文, (先前已經被鎖文了, 今天還來)顯見這方事主的用意, 就是要...... (well ~ 各位自己想)很多被網友上網抱怨的店家, 店主並不上網, 就算上網說, 也說不過在 "暗處"的眾人那麼, 我反而覺得店家是弱勢的一方, 我支持店家直接去告 (或先聲明保留追訴權)cd1970 wrote:最好的方法是請店家上來解釋一下 不然只會眾說紛紜 謠言滿天飛店家說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種說法還真是奇怪 有恐嚇之嫌疑 人家表明自己的權力, 何來恐嚇? .....怕三小當事人不能聲明提告嗎? 有事先聲明已經算是客氣的了! 意思是警示各位小心禍從口出這是他們兩方的事, 已建議 01 準備鎖文.....參考條文: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照罰)1、指摘:就具體事實予以揭發之行為。2、傳述:就已揭發之具體事實予以宣傳轉述之行為。3、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可能產生負面評價之具體事實。(公然侮辱:可能產生負面評價之抽象事實。)4、他人:不以指明姓名為必要,如就行為人表示之旨趣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為何人者,即足當之。就算沒有指名道姓, 只要產生足以讓他人推知對象之陳述, 人家還是可以抓今天就算事主所言為真, 也沒有權力上網散布 !店主只對不起你一個, 不是對不起大眾, 更無法推論其日後的行為...故, 此與公眾利益無關, 這類扽怨文陳述仍然屬於"誹謗"CASE 「XX老師論文抄襲學生作業」以上例, 縱然是事實與陳述相符, 也是不能向第三人指摘、陳述...很多人都誤會只要是事實, 為何偶不能談論?......如果, 某人曾經犯過罪, 坐過牢,或某女人討客兄......等等, 鄰人對他指指點點的那麼這些鄰人雖然陳述的是事實, 卻也造成該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受損...人權大於言論自由!判例的重點是, 談論他人之 "私德" 與 "公共利益" 無關 !!~ 故不在免罸範圍內至於是否造成"社會對個人評價之貶損" 的認定嘛~~~~嗯....."如果事實不符, 卻不會造成貶損他人".......您如果是被指摘的一方, 您說呢? (那有可能不造成傷害)5、私德:私人德行,指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6、公共利益: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7、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該事實涉及公共利益 =不罰(阻卻違法)(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尚須考慮被害人之身份、職業以為判斷)......以樓主指定的例子來看, 這不屬於公眾利益!(因該單一行為、事件,只影響到事主個人利益)因為, 該店家之不適當之銷售(服務)過程不一定會發生在下一位消費者身上若以單一抱怨個案來假設該人對所有客戶都是如此, 對被指摘的店家頗為不公不能因為人家只錯一次(或做不好), 而讓論壇上的眾車友對他的印象變"差".....(社會地位之貶損)8、能證明其為真實:釋字第 509 號(限縮誹謗要件) 89/07/07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真實惡意原則)================不信邪的人,以後可以繼續 PO 這類抱怨文沒關係....個人造業個人擔!~
Edsion wrote: 別人在吃麵,眾人在...(恕刪) 樓主和其他網友的敘述不過只是敘述他自己的購買經驗罷了,雖然說是有批評但直接就諷刺網友是在惡意毀損店家的名譽我個人覺得太大驚小怪,只要控訴都是事實在網路上為何不能分享讓其他車友知道,怎麼可以說”店主也只對不起該當事人一位, 干眾網友屁事”,照如此說法那討論區要來合用,難道車友只能在此分享好的經驗而壞的經驗只能自己苦吞肚裡嗎,那下次又有車友碰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今天就是因為有車友指控店家的不當服務,也避免事情會有單往一方偏向的情況,剛好又有店家的朋友出面表示事情的真相有所出入,我們當然是希望店家能出面說明一下替自己澄清,又何必把網友冠上”別人在吃麵,眾人在喊燙”,又扯到店家有何義務去說明這樣的言論,而且你不是說這類的文章通常都”不平衡”嗎為何大家希望店家出面解釋一下情況也能被你虧呀,難道朋友不相信我們車友的是非判斷力嗎….店家是弱勢….??你住在台灣難道你不清楚台灣最弱勢的就是消費者嗎……店家有錢告消費者,可是消費者會為了幾千塊的消費跑法院嗎,店家消極的面對消費者質疑但積極搬出法律來警告消費者,倘若當中只是誤會一場為何不朝和解的路線走,到底是誰弱勢誰強勢呀….??朋友從頭到尾都是往大家是無的放矢的攻擊店家,又搬出一堆法律條文來讓大家欣賞一番,我是覺得拉,車友不會惡意的隨意攻擊店家,賣腳踏車的那麼多為何偏偏挑到你呀,其中一定是有不愉快的情況發生,網路是公開的消費者有質疑店家也當然可以解釋,誰有理誰無理我們網友自己也會有所評論,若當中有人真的是惡意批評被揭穿當然自己必須付出代價,而要是店家真的服務不周店家自然必須自吞苦果….朋友的論調我只能說你說也不是錯誤,但是不近人情,雖然以法出發但把網友都當成”無聊份子,沒事瞎起鬨”,以我來說我可是很認真的看待樓主的描述也期待店家的回覆,畢竟有錯當改,誤會握手言歡…..
我想..大家會想店家出來說明..是想知道是什麼狀況情,理,法...現在大家只是在情跟理的部分有必要一下子就弄到法嗎??就像前一陣子有人抱怨三峽的一家老店該店的老闆也出來說明事情...大家也都很支持老闆老闆這麼做..只會讓人更反感而已別人我不知道..至少我是反感的...本來我也是看看而已...只是後來接下來看到店家請人轉達"保留追訴權"..一整個對該店的奇檬子不對難道..覺的自己遇到不好的店家..不能告訴其它人嗎?如果真的是好店家..就會像上次被抱怨那家三峽車店一樣大家都誤會清楚...大家雙贏...不是很好..
因為以前接觸過飯店業知道飯店的服務就是顧客至上只要是合理的服務沒做到就是天殺的錯哪來的一次錯誤就抹滅了其他好的服務 這種事情車行本來就是服務導向的不然 上網看看照片就買回家就好了個人聽過很多自行車行 機車行 重型機車行 都一樣的問題就是 服務~~做不到 就是大錯~合理的服務 本來就是實體店家應該要做到的如果做不到應該轉為供應商 供貨就好 不服務的那種希望以服務顧客的宗旨 來做生意 賺錢 才能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