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ltw wrote:
不論支線或幹線法律規...(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所以路口路權的分辨順序,依序是:交通指揮人員>燈光號誌>幹.支線道>多.少線道>直行.轉彎車>左.右方車
因此,blltw大前半段講的OK沒問題,補充一下,閃黃閃紅燈號就是標示幹.支線道,另外路口有"讓""停"標誌也是...
如果無幹支道判別之路口,還有多.少線道>直行.轉彎車>左.右方車三個階段規定,不會是50%各打五十大板的情況...
以上是依據道安規則,以及個人廿年左右實務經驗

詩萬首 酒千觴 幾曾著眼看侯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