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經丁字路口,燈號由黃變紅,
我就順道左轉,
結果過班馬線就被警察攔下,
開了闖紅燈,罰單子給我時上面寫了闖紅燈跟不理讓行人,
罰單上生份證字號也抄錯,
過一陣子又有單獨一張未禮讓行人罰單寄到我家,
1張700元,1張800元,
1.想請教可這樣1行為兩種罰單嗎?
2.生份證字號寫錯 ,此罰單是否要修正後才生效,警察後續察我個資(字號),合法嗎?
3.警察將機車停在紅線區許久,一直抓圍規的人,這樣是可以的嗎 ?
違規是我不對,那時黃燈變紅燈,腳踏車遇丁字路口順順的就想左轉了,
警察態度囂張,也不告知有兩種圍規,只說我闖紅燈,
應該是同一罰單不可有兩種測違規,才又單獨補一張未禮讓行人,那第一張寫兩項的還有效嗎?
有申訴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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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526232
文章段落
M013751740 wrote:
燈號由黃變紅
本人曾經遇過一個龜速駕駛,在速限50的道路開20~30,又單線道無法超車
前方燈號正由黃變紅,黃燈同時龜速駕駛開始加速意圖通過路口,龜車車頭已超過停止線才變紅燈,對方揚長而去,我卻被紅燈擋下,讓我恨得牙癢癢的,準備拔下行車紀錄器記憶卡檢舉
影片檢舉結果是:非屬闖紅燈樣態
所以可以看看,你的行為是不是有符合以下闖紅燈要件,也讓大家重新認識闖紅燈定義
交通新聞
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
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
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
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
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
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
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謝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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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526936
您自己也寫錯字阿~~
是「身」不是「生」...
「違」規,不是「圍」規...
最後回答您的問題
1.想請教可這樣1行為兩種罰單嗎?
答:可以
2.生份證字號寫錯 ,此罰單是否要修正後才生效,警察後續察我個資(字號),合法嗎?
答:就算寫錯,只要修正加蓋員警職名章,不影響罰單效力;
後續察您個資?您怎麼知道的?當你的面前查詢,還是單純您個人猜測。
3.警察將機車停在紅線區許久,一直抓圍規的人,這樣是可以的嗎 ?
答:只要警用機車有開警示燈,表示執行勤務中,不受道路標誌號誌標線等限制,所以是可以的。
結論,台北市市長騎腳踏車都被開罰單了,您覺得您會申訴成功嗎?乖乖繳罰單吧~申訴不會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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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52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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