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經丁字路口,燈號由黃變紅,
我就順道左轉,
結果過班馬線就被警察攔下,
開了闖紅燈,罰單子給我時上面寫了闖紅燈跟不理讓行人,
罰單上生份證字號也抄錯,
過一陣子又有單獨一張未禮讓行人罰單寄到我家,
1張700元,1張800元,
1.想請教可這樣1行為兩種罰單嗎?
2.生份證字號寫錯 ,此罰單是否要修正後才生效,警察後續察我個資(字號),合法嗎?
3.警察將機車停在紅線區許久,一直抓圍規的人,這樣是可以的嗎 ?
違規是我不對,那時黃燈變紅燈,腳踏車遇丁字路口順順的就想左轉了,
警察態度囂張,也不告知有兩種圍規,只說我闖紅燈,
應該是同一罰單不可有兩種測違規,才又單獨補一張未禮讓行人,那第一張寫兩項的還有效嗎?
有申訴機會嗎?
文章關鍵字
合法,乖乖繳錢,下次不要騎了,對大家都好。
M013751740
會繳錢,但也會上法院申訴,警察態度惡劣,還一直忽弄我
M013751740 wrote:
路經丁字路口,燈號由黃變紅,
我就順道左轉,
結果過班馬線就被警察攔下,..(恕刪)

在斑馬線上不能騎車,要用牽的。
樓主的方向是紅燈,左轉就是闖紅燈。
On9ccc
可是UBIKE都騎人行道诶
M013751740
騎超過班馬線但沒過馬路,一時疏忽,忘記可以用牽的
腳踏車在台灣是非常弱勢的車種.
車主要好好保護自己, 具備預防性駕駛優良觀念
才能再馬路虎口長期存活.

你習慣不好, 不懂交通規則, 無視行人安全.
最重要的是連警察在身邊都沒注意到, 專注力真的太差.
建議別騎車了, 直接加入四輪比較能活得久一點.
也能貢獻更多給國庫.
M013751740
鄉下地方,看警察躲起來,抓那些違規的騎腳踏車的爺爺大嬸的,於心不忍,但違規就是事實
jcchiou
我對於違規其實沒太多意見, 畢竟大多人也沒依法裝鈴鐺, 腳踏車也撞不死人. 用路有無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才是重點, 騎車不專心, 或慢慢違規逼別人讓自己的三寶行為不可取.
M013751740 wrote:
燈號由黃變紅

本人曾經遇過一個龜速駕駛,在速限50的道路開20~30,又單線道無法超車
前方燈號正由黃變紅,黃燈同時龜速駕駛開始加速意圖通過路口,龜車車頭已超過停止線才變紅燈,對方揚長而去,我卻被紅燈擋下,讓我恨得牙癢癢的,準備拔下行車紀錄器記憶卡檢舉
影片檢舉結果是:非屬闖紅燈樣態

所以可以看看,你的行為是不是有符合以下闖紅燈要件,也讓大家重新認識闖紅燈定義
交通新聞
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
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
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
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
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
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
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M013751740
謝謝提供
社會的洗禮~犯錯就要認罰,罰過就要記住!
M013751740
認錯啦
「罰單上生份證字號也抄錯,...」
您自己也寫錯字阿~~
是「身」不是「生」...

「違」規,不是「圍」規...

最後回答您的問題
1.想請教可這樣1行為兩種罰單嗎?
答:可以
2.生份證字號寫錯 ,此罰單是否要修正後才生效,警察後續察我個資(字號),合法嗎?
答:就算寫錯,只要修正加蓋員警職名章,不影響罰單效力;
  後續察您個資?您怎麼知道的?當你的面前查詢,還是單純您個人猜測。
3.警察將機車停在紅線區許久,一直抓圍規的人,這樣是可以的嗎 ?
答:只要警用機車有開警示燈,表示執行勤務中,不受道路標誌號誌標線等限制,所以是可以的。

結論,台北市市長騎腳踏車都被開罰單了,您覺得您會申訴成功嗎?乖乖繳罰單吧~申訴不會過的。
M013751740
如警察一直在那邊等抓違規,機車一直停紅線,也沒開警示燈
se-rr
錯字超多的,[這我不行] 一直怪警察, [幫不了你]真神奇
腳踏車=慢車=車,所以你違規了,該罰,應該繳罰單學教訓
M013751740
是該罰
M013751740 wrote:
路經丁字路口,燈號由...(恕刪)

1.2皆可,3警察執勤中當然可以停,難到警察抓路上嫌犯還要乖乖遵守交通規則嗎?

我自己也騎腳踏車,但我也是遵守交通規則,單純人行道就是不能騎上去,除非人車共道(但仍須禮讓),斑馬線上僅能牽引,勿騎乘(有單車騎乘道可騎)。

最多違規的還是闖紅燈啦,看到不想再看了,幾乎9成9的都會闖啦,被罰應該,被撞活該

腳踏車應跟汽機車一樣要遵守交通規則,不是慢慢騎就沒事了。雖說腳踏車在騎乘工具中是比較弱勢的,但不代表可以在路上為所欲為
allenhuang1971
公路車隊 遇到T字型路口 集體照闖不誤
M013751740
警察把我叫到路旁,怪我停紅線,他車也停紅線,我問他說他在執勤中可停
現在人違規不是先反思自己錯誤,摸摸臉繳罰單
而是上論壇批鬥認真負責的警察和討拍
十分的不可取
我只能說,警察,罰得好!!!!!
自己騎腳踏車遇到紅燈都會下車等待,我不知道這個有什麼困難
騎機車或開車的時候看到部分(如同樓主這種人)遇到紅燈直衝衝地衝出去
都幫她/他捏一把冷汗,畢竟這時候就把生命交給另一側通過路口的他人
是一個非常不尊重他人及自己的行為,十分不可取!
M013751740
留言前題有講"違規是我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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