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行單車省時的幾個好處!+腳踏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擅自改裝單車是違法的!)

回國也一陣子了,有事沒事就騎著我的小巨人到處晃晃,什么路都不認識,就靠一張80塊的北市地圖

在北市應該是全國最守交通規則的城市了吧?(聽許多朋友說到了中南部紅綠燈就僅供參考,朋友說的,我不知道)在馬路上有許多好處。。。這些是我目前發現的...孤陋寡聞

1,紅燈可以右轉(但不能直接走車道,會被正義魔人討伐),看到紅燈直接上人行道就是的(腳踏車在人行道騎行是違規的...不過不抓)。如果有在人行道騎行的話,一定要注意減速慢行,避讓行人

2,可以停留在機車待轉區,以及慢車道。有些地方行人需走天橋地道之類的,這時單車可以和摩托車一起走了!

3,偽裝為行人!綠燈可以上斑馬線騎行,尤其可以走斑馬線逆向騎行(這個機動車就不行了吧~哈哈哈)

4,堵車隨時可上人行道(再次提醒是違規的,不過在全臺灣目前是不會抓的),直行到機車等候區或斑馬線等候。這事我常常做...還有其他的請補充

5,反正就是該當行人時就當行人,該當車類時就當車類

小小我在等紅燈時一般不喜歡被夾在摩托車群中,有斑馬線的話就騎到前面在斑馬線上等候。沒有斑馬線就盡量靠最右最后等候,等摩托車都超過時再啟動...不過有斑馬線最好是在斑馬線前等候,而且可以慢慢騎不用懼怕后面來車。安全第一!



最后加上臺灣目前對腳踏車的管制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目前對慢車條例還不完善(腳踏車屬于慢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最后發一條很好笑的...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
,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請問改裝單車要找誰核準?)

各位01的大大!改腳踏車是違法的喔!這個連正義魔人都招架不住了吧...哈哈哈哈
tanitti wrote: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請問改裝單車要找誰核準?)

原來禁止改車老早就有明文規定,卻沒有強迫戴瓜皮帽。
果然,人不管到哪裡都一樣。一點都不意外啦!
沒有人是真正的正義魔人。
都只是挑對自己有利的去相信。

自行車的好處,樓主說的真好。
基本上就是自由。
可是在正義魔人的眼中應該叫違規。

喜歡騎車,很重要的理由就是管的少。自己小心點就好了。
小小願望,別再提什麼,強迫立法戴安全帽的事情了。受不了。
不過...很好奇他是憑什麼認定改裝阿!

輪組 躐躐躐躐 的大小聲咩~

還是頭燈太亮XD
剛才又查了下條文,貌似舉發單車“違法改裝”是沒有獎勵的...

還以為我要發大財了...
tanitti wrote: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恕刪)


慢著!
請問"裝置"二字定義為何?
換個把手,變動剎車,改個飛輪…但這些"裝置"都在啊! 一個都沒少啊!
法條上面可沒說"原廠裝置"四字喔!

(照這麼看,牛角火箭筒才是非法物品吧? 當然也包括馬鞍袋,座管包…哪位也來盧一下?)
少林 wrote:
慢著!請問"裝置"二...(恕刪)


按照字面意思看“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

一切非國家核準的原廠裝置“擅自變更裝置”全部非法...(裝的上,置的下就是裝置咯...)

警察還抓什么酒駕,帶著一箱DM抓單車要賺的多多啦!(在全國各大單車行前蹲點,車行提供“非法”服務就不知道要怎么罰了...)

如果有一天被抓了...180也只能認了
台北的人行道,現在多的是人車可共行的

法條最主要還是在保護用路人的權利以及安全
真的要鑽漏洞,多的是漏洞可以鑽
但是
請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闖紅燈...等之類的行為
沒被抓到,算你好運
被車撞到,得不償失

應該很快會修法要帶安全帽了吧!
這下安全帽的廠商睡覺都會笑了
大家總是喜歡在字裏行間鑽牛角尖,根本已經喪失法律原意了。

像騎上人行道,這種危不危險實在沒有定論,不然政府也不會積極的建設單車人行專用道了。

至於紅燈右轉,要的話機車也是可以上人行道呀!只要熄火下車牽過去再騎也可以,但很多機車族看沒警察在也都右轉,一個字『懶』。

個人認為那個不可改裝的法令是針對版主所提的下列兩項...
--------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
因為這兩項才有"指經型式審驗合格",
但是腳踏單車並沒有所謂"型式審查合格"的規定,
也就是說任何型式的腳踏車都是合法的,
你要怎麼改都行...
要不...買車架來自己裝配備的豈不是根本不能上路...
阿德
tanitti wrote:
回國也一陣子了,有事...(恕刪)

看了樓主的用字
看的出來被對岸影響了不少
在那邊待了很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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