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隔著網路耍狠耍嘴皮, 不如留點精神去告去申訴(反正妳重感覺, 曠日廢時也無所謂,就去把這點錢要回來吧,反正妳重感覺!!!)
hyy81099 wrote:
對版主的感受持反對意見的朋友們, 你們真的不是當事人, 你或許想的開, 可以鼻子摸摸, 自認功課做的不夠,
用鍵盤說人家沒做功課, 容易被業務呼嚨的大大們, 希望若有幸能夠遇到相同事件時, 能夠看的開.
在原廠的合約上沒有註明送的東西是原廠或非原廠時, 版主所認知的即為是原廠的東西, 並非不合理, 是有條文可以罩她的; 若非原廠貨, 負擔揭示義務的是業代; 只能說那個業代欠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