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低落到只剩下價錢的BMW代理商/經銷商

superspell wrote:
消保法有罰則, 你...(恕刪)
還不是靠主管機關認定(搞到後面還是走法院)
消保官不是就
協調的功能而已
這個單位有公權力和強制力嗎??
上面看完結論就是
1-買方有審閱期
2-賣方惡意的逼買方放棄3天審閱期是無效的
3-這是特法保護消費者的行為
我想要是過了這3天審閱期,賣方勝算超大,沒有的話就是車商很惡意啦
什麼當兒戲都沒什麼用,車商等3天是會怎樣,一切照規定走就是最大。
會買的買方3天後也是會買。
結論是,會加這個要買方放棄審閱期的也不是什麼好車商
請問當事人,談契約的時候人家業務沒有跟妳說嗎?她有騙?現在就咬著惡意跟三天審閱?妳為什麼要急成這樣要人家動作?事後反悔又來吵~吵不贏就是上網路上媒體不是很懂這樣的心態

簽名了~都不用負責也很有趣
在下雖為執業律師
但是絕對不敢說是專家啦
很多地方還是所知有限
只是稍微知道如何去思考一個法律問題及找資料而已
如果有錯誤的地方
也請不吝指教

關於您的第一個問題

違反法律規定者
在法律上
其效果並非一定是無效
可能是無效
也可能是有效但得撤銷

關於本案
上開所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號民事判決 節文中有提到
倘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前,未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
亦僅生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非謂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不成立或無效。
此因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能列為契約內容之事項,應視兩造間契約之性質,依相關法律規定補充之。
依照該判決見解
在本案
係屬汽車買賣糾紛
所謂依照兩造契約關係的相關法律
應該就是民法債編的規定

第二個問題
如果車商在契約上要求買方做虛偽表示"已經攜回審閱三日", 這樣對契約的效力影響如何?
這第一個要處理的是事實認定,也就是舉證的問題
有沒有給審閱期要由車商舉證
那車商一定是會提出契約上的消費者簽名"已經攜回審閱三日"作為證據
證明消費者已經合理審閱

接下來
消費者抗辯該項記載與事實不符
這時候
除非簽名是偽造
不然
如果簽名是真實
那應該是由消費者對於此項有利於己之事實且屬於變態事實的部分(真的有審閱三日才簽名者,才是常態事實,沒有審約卻簽名說已審約者屬於非常態,也就是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如果消費者不能舉證
那就是沒有審閱期瑕疵的狀況
定型化契約條款就可以納入契約內容

如果可以舉證
那就是沒有給予審閱期囉
那就回歸上開最高法院的見解處理






supersunshinesu wrote:
在下雖為執業律師
但是絕對不敢說是專家啦...(恕刪)

果然專業!!
說真的我們不知道內情的人只要看戲吃雞排配奶茶就好 , 不要下什麼結論 .尤其你的第二點"賣方惡意的-逼買方放棄3天審閱期是無效的" ,你又不是當事人你怎麼知道買方是被逼的 . 說真的 BMW 這大公司法務是很多的 , 你如果被吉也是很麻煩的 .
當然如果你是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朋友 , 並且手握被逼證據那就另當別論了 .




hanafox
2017-05-24 14:25 #94
回文私訊連結引言收藏回報
上面看完結論就是
1-買方有審閱期
2賣方惡意的-逼買方放棄3天審閱期是無效的
3-這是特法保護消費者的行為
我想要是過了這3天審閱期,賣方勝算超大,沒有的話就是車商很惡意啦
什麼當兒戲都沒什麼用,車商等3天是會怎樣,一切照規定走就是最大。
會買的買方3天後也是會買。
結論是,會加這個要買方放棄審閱期的也不是什麼好車商
看完了各位大大討論
我有個問題

假設買方依約賠了10萬訂金
請問這10萬是誰瓜分掉了? 或者說是補償了誰? 在哪方面的損失呢?
車子會變成中古車嗎? 或直接折現?
假設100萬的車, 到時侯另一個車主接手時會註明:上一個人簽了約不買違約賠了10萬所以車子只賣90萬?
沒有造成銀貨兩訖事實, 消費者上了一堂寶貴的課價值10萬

當然在社會上行走規範,的確是簽了約就必須履行相關的權利義務
但是所謂的損失云云的, 從賺很大的車商經鎖商口中說出格外刺耳
他們才沒什麼損失的, 只不過是資方不想負擔成本, 壓榨底下員工的說法
一物不成,兩物見在
supersunshinesu wrote:
我以前也有在蘋果日...(恕刪)


原來如此,長知識了! 感謝s大解答

另外還想請教一下
從事主的回覆看起來,他說沒要全退 (但不知事主肯不肯付違約金?)
若事主願意付違約金 解約退訂,但車商不肯,不知這樣的狀況是否合理? (從文章與回覆看起來像車商不給退訂?)
其實BMW真的很好說話.都站在消費者立場著想.你想10萬不要.BMW鎔德還真不想要

如果不是惡意毀約.故意裝肖維營業所.一般主管都會幫你處理後續..給你轉單的時間(有時態度好一點萬事好商量..除非10萬不想要就能跟對方烙氣魄)

至於沒收10萬訂金你認為很多.車商賺到?本來車子可以馬上銷出.被你下定綁住不能銷售..下一個客戶遙遙無期變成庫存車..那折舊都是公司要吸收

superspell wrote:
不好意思, 剛好對...(恕刪)


所謂審閱期,
是指你在簽字前,有權要求業務讓你把空白契約帶回家審閱,
但如果你沒看就簽字、或者你在業務員的"勸說"或者話術誘導之下,隨即簽字,
這就等同人家拿空白契約叫你簽字、你也簽了,
契約既已成立,就等於你放棄了自身的權益,任人宰割,
法律上這樣的契約有沒有效?當然有效!因為你已經簽字同意了,
那對方沒給審閱期有沒有問題?確實有,但是是你自己同意放棄權利,
如果這份合約內容,並無違背法律事項,
未給審閱期則成為程序上的缺失或疏漏,這項缺失不過是整份合約裡的一小點,
你無法以這項小缺失,主張整份上百萬元或數百萬元的契約無效,因為不符合比例原則,
綜上所述,
結論是,
一、實體店面購物是無法反悔的
二、不能以未給審閱期主張整份合約無效

這樣解釋,不知有沒有聽懂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