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3.11.03 02:49 am
2名大學生共乘機車趕赴生日宴,因高速闖紅燈,被小客車撞上死亡,生日趴變死亡宴,法官認定機車侵犯路權,小客車駕駛根本來不及反應,判無罪和不用賠錢。
桃園縣警局交通隊指出,「路權」是事故發生後斷定是非的依據,過去有行人沒走行人穿越道,而是直接穿越快車道,結果遭機車撞死,因侵害機車路權,法院判機車駕駛不用賠償,闖紅燈侵犯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闖紅燈者都處於不利地位。
桃園地院調查,孫姓大學生二年多前過生日時,和多名同學約好開生日趴,孫騎機車載鍾姓同學赴宴,為了趕時間去接女友,行經中壢市高鐵南路時,高速闖紅燈,當時綠燈行進的小客車來不及應變,撞上機車,2學生不治。
小客車廖姓駕駛事後被控告過失致死,法院調查時,2大學生的同學作證「紅燈還有五十多秒」,法官因此認定2名大學生闖紅燈,小客車並未超速,機車突然闖進小客車的車道,致駕駛人來不及應變,判決廖姓男子無罪。
被害人家屬再打民事官司求償2百多萬元,法官根據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意見,認定小客車駕駛應變的時間只有0.9秒,要駕駛人在行進中隨時保持「預期有人闖紅燈」,並在不到1秒時間做出閃避動作,實在強人所難,認定廖姓男子無過失責任,判不必賠償。
----------------------------------
騎機車的人命顯然不值錢 同樣是闖紅燈 依照比例原則 行人闖紅燈可以免責嗎?
一個不是適時出現的人車 都該負全責
JW75 wrote:
...(恕刪) 之前在美國開車也是這樣,班馬線上行人就是有優先路權,那怕你有什麼理由或是行人闖紅燈,只要在班馬線上撞到行人,肇責一定是在駕駛的身上...(恕刪)
完全錯誤
在美國行人過班馬線闖紅燈撞到行人是行人的錯
http://www.all-about-car-accidents.com/resources/auto-accident/auto-accident-causes/can-pedestrian-be-at-fault-in-car-accident
Can a Pedestrian Be At Fault for a Car-Pedestrian Accident?
Most people think that because “pedestrians have the right of way,” it follows that pedestrians can never be at fault for an auto vs. pedestrian accident. That's not true.
A pedestrian may be considered negligent (and therefore at fault) if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ions cause or contribute to a traffic accident:
Jaywalking or crossing outside of the cross walk
Crossing against traffic control signals(walking when it says “Don't Walk”)
You lead, follow or get out of the way.
kurodog wrote:
法官因此認定2名大學生闖紅燈,小客車並未超速,機車突然闖進小客車的車道,致駕駛人來不及應變,判決廖姓男子無罪。
kurodog wrote:不是人命值不值錢的問題。
認定小客車駕駛應變的時間只有0.9秒,要駕駛人在行進中隨時保持「預期有人闖紅燈」,並在不到1秒時間做出閃避動作,實在強人所難,認定廖姓男子無過失責任,判不必賠償。
關鍵在小客車駕駛來不及應變。
關鍵在小客車駕駛來不及應變。
關鍵在小客車駕駛來不及應變。
chunwei0129 wrote:你講的是路權的概念。但是肇事責任判定不是完全以路權為依歸。
斑馬線是帝王條款,走在上面的人,你的車連衣角都不能碰到,而且肇事者酒駕,百分之一京絕對要付完全責任,所以你們要不要去重考駕照算了,這個都不懂,連開車的資格都沒有
肇事責任判定簡單來說是以雙方在當時的情況下,"有沒有能力"、"有沒有盡力"去避免這則事故。
今天假設行人從出現到被撞上只有不到一秒的時間,就算汽車駕駛沒有酒駕、沒有超速,也無法避免這則事故發生;那汽車駕駛要如何負100%的肇事責任?
再舉個例子:今天開車時速40km/h在市區道路,前方出現一台機車以時速20km/h行駛在內側車道的禁行機車字樣上。
如果以時速40km/h輾過去,我想,汽車駕駛絕對不可能無肇責。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小惡魔市集
關閉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