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斑 wrote:
1.brian-je...(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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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0502 wrote:
Hi. Donny大...(恕刪)
恭喜你了sky大~~
終於被你等到了!
很期待你的開箱文喔~~
呵呵~~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
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依左列規定:
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
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二、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
省市不得超過一五日。
三、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
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
回。
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
關繳銷之。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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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2925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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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是最剛好的、如果到那時騾還不能領鐵牌的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