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9000 wrote:
阿韋!
這裡可是專業場子!
要我連名戴姓喊你嗎?
mr.9000 wrote:人肉搜索是尋常人做法...
我還不需要...
剛好在北投有熟朋友...
問路要問瓦斯行,內行人方法...
要學一下9000的氣度
你也中彈囉~
法律教室: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是由現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而來,原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僅規範經電腦處理的資料,規範的對象僅限公家機關、徵信業、醫院、學校、金融業、媒體、電腦處理個資相關行業等,因業務會接觸到個人資料的行業,以及少數政府指定事業、團體或個人。這些機關都是因業務關係取得個資,除了業務目的之外的使用都屬違法。但這次修法把規範的對象擴及所有自然人,卻沒有增訂「合理使用」的範圍,一般人一些不見得侵害人權的日常行為,都有觸法之虞。
依照二讀通過的條文,自然人的姓名、生日、教育、職業、電話、社會活動,全部都屬於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含自然人)對於這些資料,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公開、學術研究、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五種情況外,都不能蒐集或處理。如果透過第三者問朋友的電話、MSN、臉書恐怕都有違法之虞。無論是公家機關的通訊錄或是學校的畢業紀念冊,也都必須要取得每個當事人的書面同意。現在常見的網路「人肉搜索」,YouTube的影片、Facebook的照片,若當事人覺得不當,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以下的罰金,另外還有民事的官司。
9000你已經洩漏我的部分姓名跟居住地
不過放心啦~
我不會去找台大教授就是了


繼續看電視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