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你有保險就給保險處理
P.S我有遇過類似度方違規的的情況,對方人在車上準備停車,我為了閃她結果擦到她,後來我根本不知道有擦上她,直到警察來找我!對方停車是停在"網狀線",擦傷大約美容就做得起來了,後來我跟對方各吃上1張未依規定處置現場3000元+吊銷駕照1個月,對方則是在吃上1張違規停車,後來對方請保險處理,我也直接給保險人員處置,也沒賠到現金,面積多大?大約一個巴掌,然後嚴重度有如不小心輕輕摩擦一般,留下淡淡的漆而已,根本不知道有擦到的程度....警察的話聽聽就好,筆錄請自己在確實看過並檢查註明後再簽名,當時警察直接給我寫上:撞上後車身.....我根本只有擦撞後保險桿....這兩個下去差很大!!請樓主要看清楚筆錄內容!
gnn721013 wrote:
蝦米是"強制第三責任...(恕刪)
樓主連保險都沒買,只繳了強制險省成這樣
我想行車紀錄器應該是不存在的。
台灣最常見的判決就是一碼歸一碼,才不管你什麼前因後果
他跨越雙黃線超車頂多是吃一張罰單
而且很多判決都傾向"後車撞前車,即是後車不對"
就算是有天兵駕駛打錯檔,紅燈轉綠燈時倒車撞你車頭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警察也會判斷是你的錯
一般這種情況都是前車會烙跑,當然也有不要臉的會留下來等警察到,再跟你求償
我自己也吃過一次虧,前車急加速想超車,發現超不過又突然急煞
從那次之後才學到,不管前車有任何理由急煞,只要撞到他就是你不對
除非你有辦法舉證他是故意的
雖然這兩個例子都跟你的案例無關
但我只能說,從照片上看起來就是你跨越車道撞人家屁股
就算你今天遇到的,是對向過來的車,別人沒違規,他硬要過你依然是撞到阿
有什麼好盧的?
事實就是你沒注意四周狀況就往前開
你用邏輯判斷左手邊不會有車,所以沒看就往前開---這種理由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