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boy1983 wrote:
雲林縣有BMW的營...(恕刪)
雲林不都到台中買嗎
barition wrote:
轉載自某法律事務所:
問題內容是「汽車」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例如,買汽車時,為了節省保險費,所以把汽車登記在女朋友或老婆的名下,但買車的錢都是你付,車也都是你在開,今天分手了,女朋友或老婆要求把車還給她,如果不還給她就要告你侵占。
女朋友這樣主張有道理嗎?行照確實登記在她名下啊!!是不是一定要還給她?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民法第943條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從這兩個法條來看,汽車屬於動產,動產所有權取得的要件是「讓與合意」與「交付」。白話說,當你買車付錢後,車商把車交給你,你也收受了新車,這樣的行為就形成了「動產所有權的變動」,透過「讓與合意」與「交付」的要件,讓你從車商那裡取得這台車的「所有權」。而且車都是你在使用的,錢也是你付的,你就是這台車的占有人,法律推定你是這台車的所有權人。
看到這裡,讀者是否發現取得汽車所有權的要件,並沒有「登記」!!
汽車登記是一種行政規制,讓政府方便控管車輛的稅籍、罰單等......,並非汽車所有權的要件!!
車是誰的,並不是看登記在誰的名下,而是先看汽車現時由誰占有,再看他占有這台車是否有合法權源,最後看他是否是以行使所有權的意思占有這台車。
所以,車登記女朋友或老婆名下,不代表車就是她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