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字第 10403512780 號

結論:
1. 車輛維修紀錄本身, 並不符合個資隱私定義
2. 車廠只要去識別化, 就可讓第三人查詢 (不露出車主姓名/地址/電話...等)
3. 要不要知會車主? 屬業界自律事項, 不在個資法規範或處罰範圍內
4. 基於中古車交易安全使用, 法務部認為開放查詢維修紀錄有其必要性
至於樓主提到的: 我怎知車廠會不會洩漏我的姓名電話...(真正的個資)? 等語, 由於個資法不罰預備犯, 所以不能用: 尚未發生的案件, 來套用個資法予以科刑; 要等他實際發生了, 才能依照實際的個案來討論.
順便講一下, 自從有了個資法, 常常被拿來無限上綱; 雖然可以理解樓主的不悅心情, 但引用之前, 建議先查一下你的情境是否適用? 避免用一般非法律專業, 想當然爾的推論去理解....(法律觀點常常與我們的日常認知有很大差距, 個人情緒或觀感, 不等於法律的定義)
真正會被保護的個資, 只有第二條第一項裡面定義的這些, 其他都不算 (而且這些個資, 通常都可以透過去識別化的手段, 依必要性提供給第三者利用而不違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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